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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美法系国家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的英文表述为“evidenceillegallyobtained”,指用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通常是指取证过程中侵犯了被告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在美国,“非法证据”仅指国家机构的侦查人员取证的手段非法,美国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初,包括“毒树之果”在内的凡是以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非法方式调查收集的证据均予以排除,但随着犯罪率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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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据法中的“毒树之果”规则重心在于排除政府非法取证所获取的“二次证据”,该规则的产生渊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沃伦法院所书写的一系列判例.该规则的精义在于以何种标准认定“毒树”与“果实”间的因果关系,美国联邦法院并未采取“裁量排除主义”,而是在司法克制主义前提下以“必然发现”、“善意诚实等”规则明确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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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法中的“毒树之果”规则的演进以及“沃沦法院”时期的宪法判例看,是否排除“毒果”要视“毒树”与“毒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定。德国的证据禁止规则包括证据取得之禁止与证据使用之禁止,证据取得之禁止与证据使用之禁止都可以产生放射效力,其“假设的侦查”理论与美国判例观点相似。我国引入“毒树之果”规则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可以从刑讯逼供来寻找改革的突破点,赋予法院排除“毒果”的权力,我国法院应当运用平衡理论来审查衍生证据与违法证据间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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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毒树之果原则--兼论对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启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违反美国宪法关于逮捕、搜查、扣押、电子监听、讯问、辨认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司法机关签发禁止令,要求对违宪者采取行政制裁甚至刑事处罚等.但是,违反宪法禁止性规定最直接影响刑事司法程序的后果是证据的排除.我国学者一般将美国的排除规则理解为违反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而导致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而较少关注违反第五条修正案、第六条修正案以及违反其他正当程序而产生的排除规则.虽然每个排除规则的基础不尽相同,但是这些不同的宪法保障具有许多共同点--其中,最明显的是,不同的排除规则都要求适用毒树之果原则,虽然在具体适用时有所差异.执法官员违反宪法、法律相关规定取得的证据,在审判时应予以排除,这是排除规则基本的要求.但是,排除规则之精髓且适用时最为复杂的莫过于毒树之果理论.本文对毒树之果原则的基础(排除规则)、确立和发展(限制)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我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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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特点为:以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为重点,以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为目标,以侦查和司法部门主动排除和被告方申请排除相结合为方法等.该规则的建立与完善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是司法改革的组成部分,是司法部门自律的体现.展望该规则,在实体和程序方面还可进一步完善的方面包括:确定非法实物证据范围,排除"毒树之果",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听证程序,与刑事司法其他规则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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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非法证据“毒树之果”合理运用问题,在法学界争论较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颁行以后,对毒树之果合理运用问题进一步进行理论探讨更显得重要.笔者特谈管见,以求教同仁.“毒树之果”,是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能否采信所作的一个形象比喻,指的是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在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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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极为重要的诉讼规则,该规则的设置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也是切实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一道屏障。然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存在一些局限,如非法口供排除立场上的退缩、重复性自白排除规则设置不合理、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的主体不够全面、"毒树之果"问题没有进行具体规定。文章认为,应当在实践中运用司法解释为该规则的漏洞进行填补,排除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严格规范重复性自白制度,扩大程序启动主体范围,对"毒树之果"进行完全排除,正确理解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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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应当限定在以侵犯相关人基本权利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毒树之果”不应属于排除范围。非法证据的排除只应限定在该证据在证明被告人有罪方面不具有可采性,其效力并不及于其他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有赖于“二元式”裁判结构的建立;有赖于科学的动议、听证和裁判程序的建立;有赖于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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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树之果理论虽然未在我国全部采用,但我国亦有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即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为证据的获取违法,而导致其证据能力(证据资格)被排除,不能为司法机关所采纳而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规则,本文以一则案例为例,解释了毒树之果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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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法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从英美国家借鉴而来的,为避免误解其本意,从比较法的角度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若干分析和对照,对于制度的健康移植还是大有裨益的。鉴于美国在该方面比较完善,也有代表性,下面本文就将在中美相关规定的比较中对非法证据排除展开论述。一、立法的具体规定(一)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始于美国,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就明确规定了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原则,违反该规定而获得的言词证据被纳入非法证据的范畴;另外,违反美国宪法第4条修正案的规定,以搜查、扣押、逮捕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指控中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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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证据制度规则具有鲜明的特色,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是其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证明规则。它是指对于国家侦察人员非法获得的证据给予排除的证据制度,包括违反正当程序或通过非法行为获得的证据制度、毒树之果等。证据规则制度体现了人们对于自由和人权的追求,具有其特殊的独立价值。本文主要通过对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评析,从中借鉴有益经验以完善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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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认了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地位,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表明了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所收集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裁判原则。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不难预见,在今后监察委员会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遇到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可能会越来越多。为积极应对这一突出问题,本文就监察调查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现实意义、法律适用、非法言词证据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进行阐述,进而提出有效应对举措,确保监察调查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实现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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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民事诉讼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自最高人民法院(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始,以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标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起来。然而,实务中对该规则一直有所误解,而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直是研究的薄弱点,学术界也鲜有专门文章讨论,以致产生套用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维与实践。本文从三个方面探讨该问题:一是在民事诉讼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法理依据;二是民事诉讼中私自收集的证据“合法”的立法与司法空间;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应该有哪些例外与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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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对于"毒树之果"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解决"毒树之果"问题是司法审判实践的难点。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的运行,案件的公正审判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本文拟从介绍"毒树之果"的内涵出发,深入分析研究我国"毒树之果"问题,浅谈解决"毒树之果"对于完善刑事证据立法、规范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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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中对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取证和采纳证据的影响,提出:为了使反腐败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顺利进行,必须了解和研究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遵守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作者分析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建议我国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确立和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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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功能是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对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加以约束。通过探讨非法证据的界定、瑕疵证据的补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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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芳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2):279-297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是,警察在调查取证时,如果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免于非法搜查)、第五修正案(不得自证其罪)以及第六修正案(获得律师帮助)所保障的宪法基本权利,获得的证据将不会被法院所采用。美国法院还进一步创设了“毒树之果”、“米兰达规则”以及相应限制规则,实现了对该规则的双向规制。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成文法形式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并没有完全吸收其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内涵;从适用层面来看,我国法院适用得当,但是说理不足,使该规则并不具有法定可预期性。加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理论研究是更好实施该规则的前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