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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良强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3)
终身监禁分等理论,是指把终身监禁分为不得减刑之终身监禁,限制减刑、假释之终身监禁和一般减刑、假释之终身监禁三类。终身监禁是伴随着对死刑的批判应运而生的,其目的是取代死刑。因此,应当对适用终身监禁的犯罪主体与罪名进行限制。在适格主体触犯配置终身监禁的罪名之时并不必然适用终身监禁,还应当在此基础上,对法益侵害的状况、再犯可能性的大小、犯罪的次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2.
殷圣欣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8,(1)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终身监禁,其法律性质在动态上表现为"终身监禁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一种情形的例外规定",在结果意义上表现为"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有些学者将终身监禁表述为一种"特殊刑罚措施",这种"特殊性"应当就表现在终身监禁与死缓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这种动态上和结果意义上的联系上。在重大立功的适用方面,死缓期间犯罪人有重大立功情节,应当在缓期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但是在无期徒刑执行阶段,终身监禁者不得因重大立功否定终身监禁具备适用的法律依据。终身监禁与死刑的废除紧密关联,在部分废除死刑罪名的当下,应当整合终身监禁与限制减刑的价值功能;在未来死刑全部废除的情况下,可以将终身监禁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3.
李灿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3):64-68
《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身监禁的制度,司法实践中出现"终身监禁第一案"所触及的适用问题亟待解决。从刑罚理论层面考量,终身监禁的设立不符合刑法修订体系化的要求,同时有悖刑罚报应与预防的目的要求。从现实司法语境出发,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实质意义上终身监禁是一种死刑替代措施,具体到适用层面,应通过刑法教义学明确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与适用标准,以期达到对终身监禁制度的合理控制。 相似文献
4.
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生监禁制度具有反腐败和死刑替代措施的双重作用。终身监禁制度是死缓的一种执行方式,刑罚严厉性是介于一般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中间刑罚。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身监禁制度符合我国的刑罚体系,能够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符合我国严格控制并减少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未来的立法修改方向上,针对短期内难以废止的死刑罪名,可以在保留死刑的框架内设立终身监禁制度,扩大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5.
陈致远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1)
三起判处终身监禁的案例,勾勒出了司法实务中适用终身监禁的量刑标准,包括对象标准、数额标准与情节标准。但是,这三份判决对于终身监禁适用标准的具体认定存在着数额标准过高、犯罪情节认定不清、量刑界限模糊等问题。一方面,应当制定更为合理的司法解释,明确终身监禁与死刑立即执行、死缓之间的界限;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重视非数额情节的认定。 相似文献
6.
杨青青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5):26-29
终身监禁的设置是为了弥补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的空挡,通过对贪贿犯罪中死缓适用的变化量实证分析发现,终身监禁并没有弥补空挡,反而是普通死缓适用虚置的原因之一;同时发现终身监禁适用的数额跨度过大,无期徒刑与普通死缓的数额适用区间存在重合,普通死缓的数额适用空间被压缩,其原因在于立法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死缓与终身监禁的适用标准界限。通过厘清《刑法》第383条与《解释》第4条的逻辑与内涵,扩大贪贿犯罪中死缓适用的数额区间,量化"特别重大损失"从而可以解决贪贿犯罪终身监禁适用下死缓虚置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九)》中,终身监禁这一刑罚执行措施被依法确认。作为我国刑罚结构理论和制度创新的终身监禁措施,既符合刑罚轻缓化的国际刑罚制度要求,又彰显着我国政府严惩腐败的力度和决心,一经确认受到高度评价。然而终身监禁在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的逐渐突显的弊端,又让学者们对这一措施的确认存在诸多质疑。从终身监禁立法定位着手,分析司法适用及刑罚执行中将会产生的问题,提出预见性建议,给出相应执法意见。 相似文献
8.
李乾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6):59-66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整,但贪污与受贿的关系、终身监禁的落地实施等问题仍有待研究。为此,应降低贪贿入罪标准,扩大地方自由权,以无期徒刑重构终身监禁制度,厘清贪污受贿关系并严密刑罚裁量情节,废除贪贿犯罪刑罚减免制度。 相似文献
9.
不到两个月时间,5名注册妓女遭遇性侵害后被杀害。系列案件让英伦三岛震惊。2008年春,英国当地法院根据警方的侦破和调查,判决49岁的史蒂夫·赖特终身监禁,不得保释。 相似文献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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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947年,年轻的银行家安迪因涉嫌杀害妻子及她的情人而锒铛入狱。在这座名为肖中克的监狱内,希望似乎虚无缥缈,终身监禁的惩罚无疑注定了安迪接下来灰暗绝望的人生。未过多久,安迪尝试接近囚犯中颇有声望的瑞德,请求对方帮自已搞来小锤子。 相似文献
14.
1942年,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正式向德国宣战,德军最高统帅部要求德国谍报局制定一个破坏计划,目的是摧毁美国的工业优势。然而,这个庞大的计划很快就失败了。美国成立了一个特别军事法庭审讯参与行动的8名间谍。除2人因有自首情节判终身监禁或30年徒刑外,其余均被判处死刑。 相似文献
15.
16.
恶贯满盈的强奸犯,一向是司法机构头痛的大敌。抓起来还是关起来?世界各国对强奸犯罪从不手软,判处十年以上的徒刑是家常便饭。但问题是,如果不是死刑或者终身监禁,这些人若干年后一朝得释,往往又滑向犯罪深渊。埋藏在罪犯心底的“性欲”,就像毒品一般。不过,绝招总会在山穷水尽之际出现。面对频发的强奸和恋童案件,波兰立法者们想出了一个釜底抽薪的狠招:阉割。 相似文献
17.
韩雪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2):17-23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相似文献
18.
在世界各国的刑罚体系中,自由刑占据着主要位置。但随着现代刑罚的改革及传统刑罚观念的转变,尤其是自由刑在执行过程中造成一系列弊端,使刑法学家开始关注并倡导非监禁的执行方式。本文介绍了几种效果良好的非监禁执行方式及我国在具体适用非监禁方式上存在的问题,以便使人们了解非监禁执行方式在刑罚体系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辽阳市委党校市情调研课题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习惯,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自2009年8月起,辽阳市社区矫正工作已从派出所转由矫正支队承担,就工作整体而言开展有序,社区司法专干、志愿者积极参与,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教育逐步规范.但同时通过调研其社区矫正工作发现还存在着很多的困难和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