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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殷圣欣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8,(1)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终身监禁,其法律性质在动态上表现为"终身监禁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一种情形的例外规定",在结果意义上表现为"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有些学者将终身监禁表述为一种"特殊刑罚措施",这种"特殊性"应当就表现在终身监禁与死缓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这种动态上和结果意义上的联系上。在重大立功的适用方面,死缓期间犯罪人有重大立功情节,应当在缓期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但是在无期徒刑执行阶段,终身监禁者不得因重大立功否定终身监禁具备适用的法律依据。终身监禁与死刑的废除紧密关联,在部分废除死刑罪名的当下,应当整合终身监禁与限制减刑的价值功能;在未来死刑全部废除的情况下,可以将终身监禁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2.
韩雪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2):17-23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相似文献
3.
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生监禁制度具有反腐败和死刑替代措施的双重作用。终身监禁制度是死缓的一种执行方式,刑罚严厉性是介于一般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中间刑罚。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身监禁制度符合我国的刑罚体系,能够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符合我国严格控制并减少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未来的立法修改方向上,针对短期内难以废止的死刑罪名,可以在保留死刑的框架内设立终身监禁制度,扩大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4.
5.
陈致远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1)
三起判处终身监禁的案例,勾勒出了司法实务中适用终身监禁的量刑标准,包括对象标准、数额标准与情节标准。但是,这三份判决对于终身监禁适用标准的具体认定存在着数额标准过高、犯罪情节认定不清、量刑界限模糊等问题。一方面,应当制定更为合理的司法解释,明确终身监禁与死刑立即执行、死缓之间的界限;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重视非数额情节的认定。 相似文献
6.
杨青青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5):26-29
终身监禁的设置是为了弥补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的空挡,通过对贪贿犯罪中死缓适用的变化量实证分析发现,终身监禁并没有弥补空挡,反而是普通死缓适用虚置的原因之一;同时发现终身监禁适用的数额跨度过大,无期徒刑与普通死缓的数额适用区间存在重合,普通死缓的数额适用空间被压缩,其原因在于立法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死缓与终身监禁的适用标准界限。通过厘清《刑法》第383条与《解释》第4条的逻辑与内涵,扩大贪贿犯罪中死缓适用的数额区间,量化"特别重大损失"从而可以解决贪贿犯罪终身监禁适用下死缓虚置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李灿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3):64-68
《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身监禁的制度,司法实践中出现"终身监禁第一案"所触及的适用问题亟待解决。从刑罚理论层面考量,终身监禁的设立不符合刑法修订体系化的要求,同时有悖刑罚报应与预防的目的要求。从现实司法语境出发,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实质意义上终身监禁是一种死刑替代措施,具体到适用层面,应通过刑法教义学明确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与适用标准,以期达到对终身监禁制度的合理控制。 相似文献
8.
张佐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6)
自死刑在历史上出现那一刻起,中国也就开始了限制死刑以致最终消灭死刑的探索.中国古代限制死刑适用的路径主要有:限制死刑适用对象,根据犯罪所触犯的罪名、罪犯的身份地位、年龄、犯罪情节等来决定是否对其适用死刑.具体分为绝对不适用死刑和相对不适用死刑,情有可矜、不适用死刑;对疑罪慎用死刑,通过疑狱听赎、疑罪奏谳、录囚与虑囚、会审制度等来限制死刑适用;严密死刑执行程序,建立死刑奏报制度,集中死刑执行权,实行死刑的秋冬行刑制度等. 相似文献
9.
我国短时期内是不可能废除死刑的,讨论死刑的限制适用更具有现实意义。可以在立法上通过限制死刑适用的主体、提高适用标准、精简死刑罪名和增设死刑赦免制度等方式来从根本上限制死刑;在司法上采取充分运用死缓制度、完善死刑规定的司法解释和公布死刑统计数据来限制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10.
一个月之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继去年8月份初审,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之后,再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初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维持了初审减少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的规定,增加了部分罪行严重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限制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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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刑法总则的内容做出了改动,并且废除了十三个罪名的死刑,其积极意义被刑法学界所普遍认同。然而,在学界,有关附加刑及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和老年人从宽条款的适用尚存争议,死缓的减刑以及是否应当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也是见仁见智。本文结合立法精神,就上述热点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我国禁毒刑事政策重刑化在立法层面与司法层面得以体现。毒品犯罪法律体系严厉、重刑适用率与死刑适用率高、量刑标准存在省际差异等问题,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精神相背离。我国应当在立法上通过罪名分层,以及"但书"条款适用达致宽严相济处理毒品犯罪案件;在司法上统一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并适用罚金刑实现刑罚轻缓化。 相似文献
14.
徐丹丹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5):102-104
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军事犯罪死刑的废除或者限制并非当务之急。笔者部分同意上述观点,即军事犯罪死刑的完全废除在较长时间内是不现实的。在本文中,笔者探讨的是废除平时军事犯罪死刑,同时保留并限制战时军事犯罪死刑,从而实现对现有军事犯罪死刑的限制适用。 相似文献
15.
在刑事司法的层面上,缩小解释是限制死刑适用的一种重要途径。通过对相关犯罪的客观行为、犯罪对象以及加重情节的缩小解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压缩死刑适用的空间。但是,为限制死刑适用而进行的缩小解释,必须遵从一定的原则,以保证缩小解释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6.
吴轩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128-130
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模式经历了从书面审理到听证审理再到开庭审理的演变。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进行检察监督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应加强开庭审理前、开庭审理中、开庭审理后的检察监督。为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监督,应建立健全层级审批制度,建立健全证据开示、交换机制,推动法院裁判文书吸纳检察监督意见,推动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检法之间存在重大分歧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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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童德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20(4):5-9
在司法中限制死刑的路径有两种,一是适用罪名限制,二是适用情节限制,它们在适用中存在充分论证的问题。以期待可能性论为核心进行责任评价,是有效抗制死刑的论辩方式,它主要考虑十种情景性因素。 相似文献
19.
司法实践中,看守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存在不规范甚至混乱的现象,主要原因是此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刑法规范。因此,从统一看守所减刑假释案件呈报程序以及行政奖励标准等角度入手,规范看守所减刑假释工作乃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罪行极其严重”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过多.死刑适用标准的提高有利于更好的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发挥刑罚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功能.应借鉴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将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性质和人身危险性均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