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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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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九)》中,终身监禁这一刑罚执行措施被依法确认。作为我国刑罚结构理论和制度创新的终身监禁措施,既符合刑罚轻缓化的国际刑罚制度要求,又彰显着我国政府严惩腐败的力度和决心,一经确认受到高度评价。然而终身监禁在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的逐渐突显的弊端,又让学者们对这一措施的确认存在诸多质疑。从终身监禁立法定位着手,分析司法适用及刑罚执行中将会产生的问题,提出预见性建议,给出相应执法意见。  相似文献   

2.
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生监禁制度具有反腐败和死刑替代措施的双重作用。终身监禁制度是死缓的一种执行方式,刑罚严厉性是介于一般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中间刑罚。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身监禁制度符合我国的刑罚体系,能够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符合我国严格控制并减少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未来的立法修改方向上,针对短期内难以废止的死刑罪名,可以在保留死刑的框架内设立终身监禁制度,扩大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终身监禁,其法律性质在动态上表现为"终身监禁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一种情形的例外规定",在结果意义上表现为"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有些学者将终身监禁表述为一种"特殊刑罚措施",这种"特殊性"应当就表现在终身监禁与死缓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这种动态上和结果意义上的联系上。在重大立功的适用方面,死缓期间犯罪人有重大立功情节,应当在缓期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但是在无期徒刑执行阶段,终身监禁者不得因重大立功否定终身监禁具备适用的法律依据。终身监禁与死刑的废除紧密关联,在部分废除死刑罪名的当下,应当整合终身监禁与限制减刑的价值功能;在未来死刑全部废除的情况下,可以将终身监禁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4.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整,但贪污与受贿的关系、终身监禁的落地实施等问题仍有待研究。为此,应降低贪贿入罪标准,扩大地方自由权,以无期徒刑重构终身监禁制度,厘清贪污受贿关系并严密刑罚裁量情节,废除贪贿犯罪刑罚减免制度。  相似文献   

5.
黄汀  ;黄明儒 《求索》2008,(4):152-153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大学生犯罪司法处遇中适用的依据是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视角下大学生犯罪的司法处遇措施主要包括非犯罪化措施、非刑罚化措施和非监禁化措施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6.
终身监禁的设置是为了弥补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的空挡,通过对贪贿犯罪中死缓适用的变化量实证分析发现,终身监禁并没有弥补空挡,反而是普通死缓适用虚置的原因之一;同时发现终身监禁适用的数额跨度过大,无期徒刑与普通死缓的数额适用区间存在重合,普通死缓的数额适用空间被压缩,其原因在于立法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死缓与终身监禁的适用标准界限。通过厘清《刑法》第383条与《解释》第4条的逻辑与内涵,扩大贪贿犯罪中死缓适用的数额区间,量化"特别重大损失"从而可以解决贪贿犯罪终身监禁适用下死缓虚置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处罚方式,起源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西方国家,它在适用对象、矫正方式、理论基础等诸方面都有别于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社区娇正不是对监禁矫正的否定,它只是使得刑罚处罚方式更加完善,趋向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对克服长期监禁刑的弊端大有裨益。同时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还处于初步阶段.对这一新兴的刑罚处罚方式应当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并重,使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并驾齐驱。  相似文献   

8.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相似文献   

9.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为许多国家所采用。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完全确立,尽管我国的刑事法律规定了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但与社区矫正的要求相去甚远。文章就我国当前社区矫正的现状及其制约因素,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从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和突破现行法律框架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
范立仁  余向阳  李斌 《前沿》2010,(8):117-119,139
在世界刑罚涌现刑罚轻缓化的今天,我国正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利益均衡的理性社会和人本社会,实行刑罚的轻罪非监禁化是十分必要的。无论是保障人权还是节约司法资源以及社会成本,都作用巨大。为此,重构我国的刑罚体系,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和社区矫正机制,增加非监禁刑、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在当前司法实务中,实现非监禁化的途径(即扩大缓刑、管制、假释的适用;扩大免予刑事处罚适用范围、鼓励刑事和解);扩大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对可以单处罚金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力的,原则上单处;改革未决羁押制度,降低逮捕率等已成为轻罪非监禁化的重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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