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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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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历代封建社会的刑法,对共同犯罪人通常分为首犯、从犯两类。《秦简·法律答问》:“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被捕获),皆赎黥。”所谓“谋遣”,指主谋指使。甲为主谋指使者。所谓“往盗”,指乙按主谋指使者的意图去盗窃。二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显然不同,前者为主谋、主使,即首犯;后者是根据主谋者的意图实行盗窃,即从犯。唐律和唐以前的魏律及唐以后的元律等,都明确将共同犯罪人分为首犯、从犯。《唐律·名例律》“共犯罪造意为首”条规定:“诸共犯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唐以前的《魏律》:“诸共犯罪皆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单位故意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原则与共同犯罪的主犯、从犯的处罚原则的比较,尝试性提出在单位故意犯罪中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成立"准主犯、从犯"的观点,希望能为我国刑法单位犯罪的规定更趋合理,尽自己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3.
论法人犯罪是否共同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人犯罪是否共同犯罪,刑法学界向有争论,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1.肯定说。认为法人犯罪就是共同犯罪。如有学者认为,如果法人犯罪中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两个或两上以上的多人,那么这些个人之间,则构成了共同犯罪,因为他们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和行为,也有地位和作用的差别,这样就有主从犯关系,适用自然人共同犯罪的一般处罚原则声又如有的学者认为,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或者指令本法人组织的成员以法人名义实施犯罪活动的,实质上是一种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追究双方的刑事责任。②此处虽未明…  相似文献   

4.
耿佳宁 《北方法学》2017,11(6):40-51
《意大利刑法典》第114条第1款的减轻情节作为单一制下同等责任、同等处罚原则的例外,要求参与行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极小。意大利判例和学说均认为该情节只具有客观属性。其与条件说之间的矛盾促使各方在共同犯罪领域由自然的因果关系论转向规范的归责论,于非必要的贡献项下,该减轻情节在理论上获得了一定的适用空间。但从规范到解释的双重绝对化及具体评价中的反向观察视角,都限缩了其成立范围,同等处罚、整体偏重才是意大利共同犯罪中刑罚裁量的基调与现状。于量刑阶段分别考察每个参与行为的现实作用是其近期的改革动向。我国共同犯罪制度以罪刑相适应为目标导向,主犯构成了共同犯罪的基准态,因此,从犯的认定成为量刑之关键。我国《刑法》中的从犯较之于《意大利刑法典》中作用极小的贡献,成立条件更为宽松,适用上也更为常态化。为了使从犯能够充分发挥均衡罪刑的机能,在解释中不宜过分限缩其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5.
解决单位从犯的刑事责任问题,首先必须论证单位共同犯罪和单位从犯存在。单位共同犯罪和单位从犯的存在具有充分根据。单位从犯包括实行的单位从犯、单位教唆从犯、单位帮助犯。  相似文献   

6.
亲属相盗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亲属相盗,是指配偶、家属、亲戚之间的盗窃行为,即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着配偶关系、家属关系、亲缘关系的盗窃案件。在对亲属相盗进行定罪处罚时,展现的是刑法的人道性、谦抑性与公正性之间的一种矛盾与冲突。司法解释对亲属相盗规定之缺陷表现在:亲属范围偏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措辞不规范,意蕴含糊。亲属相盗的立法完善应从如下方面着手:适当扩大亲属的范围;将亲属相盗的求刑权还于被害人;对亲属相盗的处罚应合理、灵活。  相似文献   

7.
关于共犯人分类刑事立法的再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古今中外,对共犯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分类的标准上看,不外乎两种分类:一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将共犯人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还加上一个组织犯。笔者称之为分工分类法。二是依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有的还加上一个胁从犯。笔者称之为作用分工法。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后一种分类方法,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至于对教唆犯,则依其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归入主犯、从犯与胁从犯,教唆犯不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相并列的一类共犯人。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25条规定:“对于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犯罪人。同其他共同犯罪一样,在主、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构成共同犯罪的基本要素。胁从犯本身具有犯罪性,这是它的根本点,同时它自身也有其特殊性。胁从犯必须是被他人威逼、强迫,实出无奈,又明知犯罪而故意实施之。故他们在犯罪的主观上具有一定程度的被动性。这也是胁从犯主观恶性显轻于其他犯罪人的一大特点。  相似文献   

9.
唐律的共盗犯罪,由于主体的和行为的不同而存在极为复杂的共盗情形.在立法上,作为总则的《名例律》中有一般性规定,作为分则的《贼盗律》中又作进一步的一般性规定,然后还有盗罪具体情形的专门性规定,由此形成唐律交叉重合的复杂共盗关系,决定影响着性质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和处罚的轻重.唐律对于共盗犯罪的处置,体现了唐律立法成熟细密的高超水平,对于后世明清盗罪立法影响很大,对于现代立法和法律的实际适用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0.
<正> 共犯一词,在资产阶级刑法学中,有时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但多数场合下是指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就后一意义而言,通常把共犯分为广义共犯和狭义共犯二种。前者指正犯、教唆犯和从犯(帮助犯),后者指与正犯相对应的教唆犯和从犯。在资产阶级国家刑法上,一般都对共犯的种类及处罚原则作了规定,但内容不尽一致。尤其是在共犯理论上,有许多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成为刑法学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本文仅就一部分关于共犯的不同的立法规定及学派之争作一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11.
于雁 《政法学刊》2008,25(3):61-64
《大清律例》“共犯罪分首从”条是清代处理共同犯罪的总则性律条,它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两点:一是“共犯罪分首从”,二是“以造意者为首”。这种将共同犯罪人区分为首犯与从犯的分类方法,既不同于西方法律的“正犯与共犯”之分,也不同于当代中国法律的“主犯与从犯”之分。清代的共同犯罪制度体现了乡土中国独特的法律追求,应当引起当代法学界的重视。  相似文献   

12.
杨宏亮 《中国检察官》2005,11(4):18-19,76
单位犯罪是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关注的一个焦点,对于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及单位犯罪案件中区分主犯、从犯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颇有争议,本文试就此类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促进这一问题的司法理论研究有所裨益。一、不同观点关于单位犯罪案件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及可否区分主  相似文献   

13.
我国于共犯体系的选择上存在单一制与区分制两种不同主张。近年来,双方的理论对立逐渐深化且仍然激烈。对单一制作出系统性反思与检讨,既有利于廓清理论争议,也是抉择所需。经反思,在观察视角层面,单一制无视共同犯罪的团体性本质;在立法层面,单一制与我国立法进程及胁从犯规定不符;在理论层面,单一制无法真正引入归责理念,并且存在不当扩大、缩小处罚范围以及不能合理说明身份犯共犯的可罚性之缺陷;在实践层面,单一制不具有量刑以及主犯、从犯刑事证明指导功能。应从共同犯罪的团体性本质出发,构建中国特色“主—从”区分式共犯参与体系。  相似文献   

14.
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的刑事责任相对而言的.因此,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从犯比照主犯处罚,这就为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提供了参照对象.从犯如何比照主犯处罚,是一个对从犯处罚至关重要的问题,这在刑法理论上还缺乏研究.我们认为.从犯在比照主犯处罚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15.
卢方  费晔 《法学》2007,(11)
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主体独立性决定其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单位共同犯罪中,单位所处的主、从犯地位决定了其直接责任人员的主、从犯地位。虽然以某一组织的名义实施犯罪,但当该组织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被否定后,参与犯罪的人员不能再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论处,而应按自然人犯罪来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6.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两人以上的对向性参与行为为要件的必要共犯形态。在两面对向犯的场合,双方的参与人构成必要共同犯罪的正犯,应直接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双方的参与人定罪处刑,无需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主、从犯的规定。在片面对向犯的场合,只处罚一方的参与行为是立法者的意思,而不处罚一方的参与行为只要尚未超出最低必要参与程度,没有创设或者提高法不允许的风险,就不能认定为受处罚一方的共犯;反之,其行为就属于可处罚的参与行为,成立受处罚一方的共犯。在第三人参与、协力片面对向犯的场合,其可罚性之有无取决于被协力一方的行为是否可罚;在第三人参与、协力两面对向犯的场合,应依具体情形作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17.
刑法分则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规定单独的法定刑,其原因是该行为在组织犯罪中的常态化,这样的规定并不完全排除刑法总则关于从犯处罚原则的适用,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仍然需要结合刑法总则规定区分主犯和从犯.相关司法解释将协助组织卖淫确定为一个罪名并无不当.为了合理解释帮助行为单独定罪的立法现象,需要正确理解刑法理论、刑法规范以及司法实践三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20,(1):134-153
刑法总则规定了哪些参与人,刑法对共犯人如何分类(参与类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国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四种情形,但不能据此认为这四种情形就是对共犯人的分类。刑法理论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据,确定刑法总则应当规定哪些参与类型。由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正犯,所以,只有当刑法总则规定了教唆犯、帮助犯时,才能扩张地处罚教唆犯与帮助犯,否则便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由于共同正犯不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为前提,所以,如果对共同正犯按照正犯处罚,就必须有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主张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主犯与正犯是交叉关系、递进关系或者等同关系以及双层次区分说的观点,都存在缺陷。刑法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该规定贯彻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教唆他人犯罪的,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属于(共谋)共同正犯,按正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是狭义共犯中的教唆犯,应当按从犯量刑。基于实质标准,对起次要作用的实行者,也只能按从犯处罚。  相似文献   

19.
郑伟 《法学》2009,(12)
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这两个罪名之间存在着极为怪异的特殊关系。应将其置入刑法分则的体系之内,分别从共同犯罪的形态和主从犯角度,通过与其他个罪的比较,来逐一揭示两罪的特殊关系。本文更深的用意,实际上是以两罪作为样本,来探讨刑法规范与刑法理论的和谐融合,以及司法解释应守的本分,何者当为,何者不当为。  相似文献   

20.
在一起敲诈勒索案中,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张某与齐某、黄某等3人构成敲诈勒索共同犯罪,系一般共同犯罪,没有区分主从犯。但是,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发现,由于被告人在庭上供述与侦查讯问供述不一致,根据庭上供述可相互印证区分主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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