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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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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该款规定的就是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它是《物权法》创设的一项新型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新的《物权法》首次规定了不动产的异议登记制度。可以说异议登记制度的建立是我国不动产登记的一大进步。这项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阻断登记的公信力,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同时有效地协调第三人的利益。但是由于该项制度的刚刚起步,法律对其的规定还不够明确。本文就《物权法》中未明确规定的不动产异议登记期间登记权利人能否转让其不动产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变动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对我国《物权法》关于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的系统梳理,在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制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初步论述了我国在不动产登记规则方面的立法取舍。  相似文献   

4.
本文以近年来异议登记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提出我国有关异议登记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通过对我国现行《物权法》中异议登记的相关规定与德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总结我国的异议登记制度的特点,以及对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剖析,提出了对于这一移植制度的改善建议,从而提高我国异议登记制度在不动产法律保护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我国《物权法》中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该制度确立下来。其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利害人提供一种救济手段,阻断登记的公信力,是对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的中止,对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起到临时性保全措施。本文就不动产异议登记的含义、法律效力、设立该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完善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6.
异议登记制度作为我国《物权法》第一次明文规定的制度,对我国登记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我国现今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异议登记制度的功能发挥还需要一定的条件,这需要通过建立与异议登记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加以实现。  相似文献   

7.
异议登记制度作为我国《物权法》第一次明文规定的制度,对我国登记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我国现今不动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异议登记制度的功能发挥还需要一定的条件,这需要通过建立与异议登记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加以实现。本文从异议登记的理论基础入手,进而阐述了异议登记的行为条件功能、法律效力,同时通过国外理论与实践做法的分析,针对我国异议登记的法律现状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的出台,规定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确认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效力,并辅之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新制度,这对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有重大的意义,但这一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尽快制定配套法律制度来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显得极为迫切。  相似文献   

9.
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可见申请程序是异议登记的启动程序,对异议登记这一制度在实际中的运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异议登记这一制度本身的新颖性,有关异议登记申请程序的研究在我国民法学界还未引起应有的关注,诸如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方式、申请材料、申请的效力等内容尚无定论。本文拟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的出台,规定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确认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效力,并辅之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新制度,这对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有重大的意义。但这一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尽快制定配套的法律制度来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显得极为迫切。  相似文献   

11.
论近现代中国不动产登记模式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基本采用德国的登记生效主义,该立法选择是我国立法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必然结果。究其原因,一方面古代中国的土地买卖登记制度与德国的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选择相似,另一方面,古代中国土地管理奉行的国家本位与德国登记制度代表的社会本位相类似,深受德国民法典影响的清末修律人员选择了德国登记生效主义。回首百年,《物权法》坚持了这一立法选择,这是对百年法制现代化历史的尊重。  相似文献   

12.
新近颁布的《物权法》确认了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三种新的登记制度。其中,预告登记制度因其本身具有防止不动产交易中出卖人"一物二卖"、保全债权人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标的的债权请求权等功能而显得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仍处于初创阶段,为完善相关制度构建,本文从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制度溯源并结合国外立法案例,对如何完善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两款内容涉及预告登记的定义、效力和失效,但与国外完善的立法相比仍显粗陋,甚至与现实脱轨。本文立足于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比较德国和台湾的相关立法,着重探讨预告登记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兼顾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和失效问题,试图借鉴外国立法完善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使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规范不动产物权变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中对于不动产登记做了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不动产登记纠纷的发生。本文依据《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具体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相关理论。  相似文献   

15.
潘俊秀 《法制与经济》2008,(14):10-11,20
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两款内容涉及预告登记的定义、效力和失效,但与国外完善的立法相比仍显粗陋,甚至与现实脱轨。本文立足于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比较德国和台湾的相关立法。着重探讨预告登记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兼顾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和失效问题,试图借鉴外国立法完善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使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这一发源于早期普鲁士法并在德国和日本得到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我国却是新生事物.由于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是法律移植的产物,在我国尚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如何正确理解这一制度的内涵,明确异议登记的申请、效力、消灭等一系列问题,就有了当下探讨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也是各国物权立法的重要内容。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秩序甚大,现代各国莫不对之重视有加。目前我国出台的《物权法》虽然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但是对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制度规定的还不够详细,应对其予以完善,以期对不动产权利人更充分的保护,同时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8.
我国在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首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使得被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并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房二卖”现象有良好的制约作用。但是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还存在着某些不足,本文通过和国外的立法的比较,完善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9.
我国的《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同时《物权法》第19条、第21条又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不动产登记异议制度.在此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就会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产生冲突.比如甲将A房卖给善意第三人乙,且乙特A房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但事后丙对甲原有A房的登记提起异议,并且异议成立,在此情况下,谁对A房享有所有权,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提出登记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本文认为应当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乙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异议登记,指不动产登记机关就事实上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权利的正确性的异议进行的登记。异议登记制度,为普鲁士法所创立,后被德国、日本等国民事立法所采纳,成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异议登记制度的规定,学者也鲜有人论及。全国人大法制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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