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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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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再审之诉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建立民事再审之诉.民事再审之诉作为一种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具有救济和监督功能.关于民事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有二元诉讼标的说和一元诉讼标的说,但一元诉讼标的说显得更为合理.民事再审之诉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再审事由、提起期间、管辖法院等.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防止再审程序的滥用,必须对民事再审之诉的提起规定极为严格的条件.  相似文献   

2.
再审事由是再审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程序性再审事由以及再审程序其他方面的修订,是向构建再审之诉迈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我们期待着我国民事诉讼法下一次的全面修改,以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3.
滕威 《金陵法律评论》2005,9(2):118-128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构建再审之诉已经成为一股潮流,而民事再审的立案审查制度在再审之诉的构建中显得尤为重要。再审制度已经普遍存在于各国诉讼程序中,保证裁判的既判力是各国诉讼法的一个原则,很值得借鉴。因此,要对我国目前民事再审立案制度进行反思,并在制度的安排上,严格区别再审之诉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应当明确,再审立案的界限应停留于形式审查,即只要再审理由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就应当立案使之进入再审程序。至于再审事由是否在实体上客观存在,应该是再审之诉实质审查的内容。所以,要从制度上重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应当遵循的原则、审查程序、审查内容以及民事再审立案的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限制过严,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保障较弱。应完善民事再审程序,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限制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范围,改革和强化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制度, 建立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   

5.
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补充形式。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也日渐凸现。本文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内容作了简要论述,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作了详尽的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构思。  相似文献   

6.
张旭 《中国司法》2003,(9):59-61
科学地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是适应司法领域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与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稳定性、权威性和裁判的高效性的需要。民商案件再审制度的改革应是当前司法领域的一个重点课题,改革再审制度关键之所在是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理由予以合理化和明细化,这也是完善再审制度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7.
关于改革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由于立法规定存在种种弊端与不完善 ,故缺乏可操作性 ,已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针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多元化和当事人申请再审难以及再审事由过于笼统等缺陷 ,本文提出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单一化、建立民事再审之诉制度和再审事由确定化的改革构想。  相似文献   

8.
民事再审制度在我国存在着启动上职权色彩浓重、当事人保障弱化、再审理由过于原则等问题,这在实践中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和不规范,客观上阻碍了民事再审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本文以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制度的修订部分为视角,探讨了再审制度的变革。  相似文献   

9.
构建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宝林 《河北法学》2004,22(9):97-100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包括申诉复查案件的立案受理 (即立卷 )、审查、通知驳回或裁定再审三个主要环节 ,它与再审程序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意义上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近年来 ,随着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以及再审案件立审分立制度的推行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三个主要环节上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为此 ,应当反思和完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基本原则 ,并从申诉复查案件立案受理条件、审查组织形式、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再审立案标准、再审立案审批程序、诉讼文书样式等方面来考虑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构建。  相似文献   

10.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指导思想偏颇、启动主体多元化等问题也日渐显露。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界定好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明确设置民事再审程序的法理基础;然后再分析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最后给出完善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对策。  相似文献   

11.
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阐释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杨秀清 《河北法学》2004,22(5):15-20
民事再审制度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谈论已久的问题 ,而且也是一个意味深长的重要问题 ,但大多学者将研究的热点集中于再审事由以及再审程序的改造与重构 ,而作者则认为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制度 ,必须转变研究的思路与方法。论文以对当事人私权利益予以合理救济为立足点 ,从反思我国现行再审制度入手 ,进而对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相应的阐释。提出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是对私权争议的公正裁判、权利基础是当事人的诉权与处分权、目的基础是对判决既判力正当性的追求  相似文献   

12.
肖森华 《时代法学》2012,10(5):59-64
民事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再审程序有着存在在先的生效裁判,这是探讨再审程序任何问题的根本基点。对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不能仅置于二审程序框架下,虽然二者具有相似的地方,但并不等同,而应有自己的性质要求。  相似文献   

13.
改革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是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系统工程中不可或缺的子系统,本文在揭示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特点与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反思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论述了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改革的具体举措。  相似文献   

14.
王贵东  杨宪文 《河北法学》2005,23(10):84-88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制度进行反思,提出了完善提起主体制度的建议: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只能就特定案件提起再审程序;确立再审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15.
李浩 《法律科学》2012,(6):170-175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的章名下规定了再审制度,而再审制度本质上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意义重大,标志着启动再审诉权化的开始,具有使再审制度回归其本质,促进再审制度立法发展与完善等积极功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检察院申诉在后,是启动再审程序诉权化改造的继续。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再审程序启动结构的合理化,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敏 《法律科学》2011,(2):143-148
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尚存在比较多的问题。该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维护当事人的系争外利益,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为指导思想。基此,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时,应当重新设定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增设发回重审的条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定发回重审裁定中判断理由的法律效力,明确界定重审的审理范围,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江伟  徐继军 《现代法学》2004,26(2):28-35
为了完善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 ,作者提出了重构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两条主线 :一是既判力下的平衡 ;二是诉权与监督权的平衡。在两条主线的基础上 ,作者提出了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两步走方针 :一是在现有民事诉讼法框架内对制度进行改良 ;二是在重新制定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建立以再审之诉为核心的三层次的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8.
论民事再审程序   总被引:18,自引:1,他引:17  
李祖军 《现代法学》2002,24(2):106-113
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由于受到前苏联的影响 ,职权主义色彩十分浓厚。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露。文章从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依据入手 ,较为详尽地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如指导思想不符合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 ,程序启动凸显职权主义色彩等。在此基础上 ,文章对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提出了自己的理论构想。  相似文献   

19.
朱金高 《法律科学》2013,(5):159-166
再审事由在外观上包含程序性、实体性再审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在内核上包含无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内核上的这种事由归类只依据原审误判有无因果关系,但又从不忽略程序性事由、实体性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原审误判无因果关系的是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有因果关系的是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以往的解读已有不少的误读,现第200条删除了原第179条第2款中的前段——即“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这就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程序性再审事由,另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要求因果关系要件的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从而也就淡化了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的区别,而这种内核性再审事由恰好又是最重要的再审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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