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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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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道德风险的法律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向聪 《政法学刊》2006,23(1):9-13
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包括存款人道德风险、银行道德风险、监管机构道德风险,而银行的道德风险是其道德风险问题最集中的体现。因此,在我国即将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之际,有必要借鉴美国的立法改革经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通过让存款人、投保银行和监管者都投入一定资源的法律制度安排,加强对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控制,同时还必须通过完善银行治理结构,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培育良好的存款保险理念,审慎的监督等其他制度措施与之相配合。  相似文献   

2.
有关存款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法律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尹雅楠 《河北法学》2004,22(2):130-137
存款保险制度是当今国际金融监管的通行做法,对于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从存款保险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比较两方面入手,指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有助于上述功能的实现,并对构成其主要内容的各个要素进行阐述;随后对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作比较性评介;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3.
存款保险制度是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通行做法,对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存款保险制度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科学合理地设计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至关重要。本文认为,从现实的具体国情出发,我国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4.
辛颖 《法人》2015,(1):76-77,96
目前全球已经有113个经济体系进行了存款保险立法,中国是主要经济体系中唯一没有进行存款保险立法的国家2014年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我国拟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  相似文献   

5.
与普通商业企业的破产不同,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破产存在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大多数国家在普通破产法之外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国家在普通破产法中对商业银行破产作出特别规定。我国新颁《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如何构建与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相协调的存款保险制度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推进金融危机管理法治的角度,对该问题展开了相关层面的分析,并提出初步的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6.
存款风险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存款作为存款人与银行利益最大化目的之竞合结果 ,对于二者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但高息揽存、挂失止付所存在的风险 ,以及银行破产倒闭后的存款人利益能否获得保护 ,又是存款经营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银行经营中必须尽谨慎注意义务 ,加强并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保险制度 ,以化解存款风险。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尚属空白,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商业银行推向市场的今天,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这里对其概念和历史发展,必要性和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基本设想做出论述。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历史发展所谓存款保险制度,系指平时由参加此项制度之存款金融机构,就其所收受之存款额,按规定之保险费率缴付保险费,一旦存款金融机构倒闭时,即由保险机构在投保最高额度内,对存款人付给保险金之一种制度。①存款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存款保…  相似文献   

8.
经济的核心问题是金融问题,随着中国加入WTO所承诺金融业保护期满,中国金融市场上的竞争会更加激烈,金融业的经营风险也逐渐加大,而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以及金融体系和社会稳定方面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文章通过多角度分析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9.
我国一直没建立公开的存款保险制度,实际实行的是几乎全额赔付的隐性存款保险。银行一旦出问题,政府对其进行救助,最后对存款人进行全额保护也就是隐性担保。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和改革,要求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即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基金的运行是制度运行的核心内容也是重要环节。基金管理机构应该充分发挥好应有的职能保证基金的合理合法的征集来源和运作,特别是其核查的职能做好应有的措施来防范各种危机起到安全警示作用。  相似文献   

10.
建立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析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薛迎春 《政法学刊》2007,24(3):117-120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现有金融体制的完善亟待加强。我国目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稳定和发展的要求。借鉴主要发达国家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形成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减轻政府负担,降低政府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成本,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必然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协调各方利益,设计有利于我国市场发展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11.
胡文涛 《河北法学》2012,(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
伴随着泡沫经济崩溃金融系统问题爆发,日本经历了从出台特例措施应对金融机构个别破产事件,到制定和完善法律,以使金融机构破产处理走向制度化的过程。通过完善存款保险金制度,充实资金援助机制,确立金融整顿管财人、继承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处理的常规措施和专门的金融危机应对措施,《存款保险法》使金融机构破产处理制度得以恒久化;而《金融机构重组程序特例法》为行政处理手法之外,提供了金融机构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这些制度适应了金融机构破产处理措施所要求的尽早预防、业务继续、保护存款人、集团处理以及责任追及等特性,显示日本金融机构破产处理法制已基本完善。  相似文献   

12.
夏尊文 《北方法学》2011,5(5):41-51
关于存款所有权的归属,尽管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在学术上却是一个仍有待澄清的问题,国内已有的存款人所有权说、银行所有权说、双重所有权说等从表面上看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均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可是,这一理论问题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不少案件的定性与这一问题直接相关。鉴于此,有必要在梳理相关学说的基础上,正本清源,探寻存款所有权的真正归属。事实表明,虽然存款人对于存款货币财产权可以在债权、所有权之间选择行使自己的权利,但这并不影响有关法律法规立场的正确性,存款所有权非存款人莫属。新近的存款货币新型财产说不可取。  相似文献   

13.
存款保险费率是评价商业银行风险的重要指标,根据每个商业银行的市场表现可确定其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抵抗风险的重要保证,资本充足率越高表示商业银行的风险越低。这两个指标对商业银行风险水平的评价本来应该是一致的,但采用多种方法对目前中国上市银行进行检验,都表明其一致性较低。揭示导致这种不一致性的原因,可为这一研究的深入提供新的方向。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及其法律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亮 《河北法学》2005,23(5):92-94
商业银行是市场主体,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风险和收益并存,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破产将不可避免。然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应从建立破产预防、存款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和完善域外破产制度的效力及健全破产责任等方面构建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存款人对银行账户资金即存款享有所有权,这是物权价值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的必然要求.因此,存款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资金保管与转移资金利用权的混合合同;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所有权人与利用权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朱大旗  李慈強 《中国法律》2013,(5):35-38,91-95
2013年9月1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回答世界經濟論壇主席施瓦布關於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問題時表示,中國將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增強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性,並且擇機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強化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約束機制,從而有效地保護存款人利益,穩定金融秩序,因而很早就受到重視。早在1993年,我國已在《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險基金。此後,我國的立法者和專家學者都對此進行了大量研究。截至2013年6月底,我國人民幣存款餘額已逾百萬億。隨著存款的不斷增長,建設顯性的存款保險機制以防範銀行金融風險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醞釀已久的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一事再度被提上日程。今年6、7月間,中國人民銀行接連表示,將積極研究制定《存款保險條例》,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建設。本期特選取朱大旗教授、李慈強博士有關存款保險立法的文章,借鑒國外的成熟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實踐,探討中國國情下存款保險制度設計的路徑。  相似文献   

17.
韩世远 《现代法学》2004,26(3):141-147
《合同法》中的提存属清偿提存,以提存代替清偿,达到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效果。提存是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缔结的一种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提存的原因分为三类,债权人拒绝受领、债权人不能受领以及债权人不确知。《合同法》并非不认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权利,在解释上应当承认提存人有取回权。对提存消灭债务之效力,宜采“停止条件说”。由提存便当然发生债权人的提存物领取请求权和提存人的清偿拒绝权;仅当取回权消灭后,债务始真正(溯及自提存时)归于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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