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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来说,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了索贿行为或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就是受贿。但在实践中对受贿行为的认定并非像上述表述那样简单。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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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现已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家庭型”共同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受贿犯罪的一个新动向,特别是在高级国家干部受贿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如成克杰、张德元等案件。“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由于犯罪主体关系的特殊性,它比普通的共同受贿犯罪更具复杂性,特别是在实践中对刑法有关条款的理解和对共同犯罪理论的具体应用尚存争议,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具有共同受贿行为和共同受贿故意,已成为当前困惑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以求有裨于司法实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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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让行贿人代自己赞助、行贿的行为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也是贿赂赃款去向的一个途径。其典型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或不正当利益,让行贿人出资为其本人或亲友支付入学的赞助费、委培学费等,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现金、支付装修住房费用等。该行为的行为人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点在实践中认识是比较一致的,但对该行为是否符合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意见,对此行为的认定实践中也存在着相异的判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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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共同受贿犯罪通常呈现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索取、收受他人贿赂;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相勾结,共同索取、收受他人贿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应当按照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裁量刑罚。那么,共同受贿犯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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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实践中渎职罪与受贿罪的相伴发生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针对渎职罪与受贿罪中出现的新型受贿案件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它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取财物的行为。因此,在结合新《意见》的基础上,对于新型受贿罪中第七、第八项受贿与渎职行为如何区分,并对两罪是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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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行贿与受贿是共生关系,同生同灭,但长期以来,无论在刑法理论或在司法实践中都偏重于处罚受贿方,而忽略行贿方,对行贿惩处不力。这不仅源于观念上重视不够,也由于对行贿罪的司法认定有一定困难。为此,有必要探讨对行贿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一、“不正当利益”问题在1979年刑法第185条对行贿罪的规定中,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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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实践中渎职罪与受贿罪的相伴发生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针对渎职罪与受贿罪中出现的新型受贿案件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它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取财物的行为。因此,在结合新《意见》的基础上,对于新型受贿罪中第七、第八项受贿与渎职行为如何区分,并对两罪是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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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实践应当针对新型受贿案件的特点,设置全新的定性与定量判断规则。未经登记但达成合意的干股转让行为在公司法上并未生效,但在刑法上却发生了事实转让。增设中间环节收取利润以资金周转的表面形式模糊受贿本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存在不正当利益的暗箱操作,除非其提出明确阻却故意的反驳证据,应推定具有受贿概括故意。对于接受收益机会的受贿性质认定问题,应当慎重,不能将所有接受收益机会行为都认定为受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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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些职务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往往不是其本人亲自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将财物交由“特定关系人”收取。这类行为,虽然表面上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没有获得财物,但实质上行贿人的指向是很明确的,送给特定关系人完全是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意思,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财物的处置行为,同样可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获得了财物,故应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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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司法实践中10类新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作了认定,其中有2类都与股票、证券受贿犯罪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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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刑法修正案(七)》将特定关系人参与受贿的行为纳入受贿犯罪范畴问题,从条款是否为新罪、行为的司法认定、罪名命名等方面问题,对特定关系人收受受贿行为的罪名争议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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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是一种共同犯罪,我国极为严重的受贿现象是与十分猖獗的行贿行为互为因果的,而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十分宽容,这是我国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之一。文章提出要充分认识行贿犯罪的危害性,严惩行贿,净化政治空间,为国家工作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从政环境。杜绝行贿才能遏制受贿,从而在源头上控制腐败现象的蔓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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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重点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中的行贿人给予了"有条件从轻处理"的立法待遇。在司法实践当中,也形成了"重查受贿、轻办行贿"的办案格局,然而这一办案格局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有效打击贿赂犯罪,而且司法实践中对行贿人的处理方式也极不规范,难以纳入侦查监督的视野,与现代刑事诉讼法律理念相悖。本文主要从有效打击贿赂腐败犯罪的角度出发,对行受贿犯罪中行贿人的处理方式进行探讨,并认为将实践中对行贿人的司法处理从程序法角度加以规范应是立法改进的方向,而进而明确给予行贿人以"污点证人"的刑事诉讼地位则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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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是指当前中国刑事立法规制下(主要是刑法典)所有涉及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犯罪总称。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司法部门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因此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消极影响更是极为严重。本文从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现状和特点以及侦查人员应采取的侦查方法和运用的侦查策略,还有受贿犯罪的侦查难点等几方面做了详细的分析,以期打开侦查局面,获得良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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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犯罪形式与手段的不断翻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以借款、借用为名义的受贿行为,这类行为具备一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应当注意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双方之间的信用基础出发,结合刑事推定的方法,对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与借款、借用行为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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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型受贿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他人提供或非法接受他人提供能满足人某种需要的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消费型受贿行为与一般的受贿行为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严重危害着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危害着国家机关廉政建设制度,危害着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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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此类行为受贿本质的把握首先,我们有必要将离职的概念加以界定。所谓离职,是指离开现有职位,退休、辞职、调离等均属于离职范畴。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因前述原因不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办案中,我们会遇到国家工作人员岗位或单位调动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只要其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均不能认定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受贿相对于普通受贿而言,具有显著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