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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行政诉讼是人为的宪政制度设计的结果,行政权与司法权两种权力运作模式的目标截然不同,这是现实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紧张的根源所在。正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差异性是行政诉讼判决形式改革的基础。在现有的裁判方式中,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应当全面取代维持判决,撤销判决中应规定重作判项,但内容不宜具体,履行判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来决定是否应规定具体的内容,变更判决范围不宜过大,确认判决的存在仍有必要。  相似文献   

2.
作为保障行政纠纷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得到实质性解决的判决形式之一,重作判决的适用必须以原告提出重作请求为前提,须附加在撤销判决之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行政管理问题需要重新处理,且被告对需要重新处理的事项具有法定管辖权。法院在重作判决中,应确定重作的期限,对羁束性行政行为的判决,可附加必要的指示。同时,立法应明确重作判决的效力,明确重作判决的适用要求及对重作行为进行监督与救济的保障性措施。  相似文献   

3.
责令重做判决是撤销判决的一种附带形式,立法上存在适用条件过于宽泛;缺乏对重作内容、期限的明确规定;对违法重作行为、拖延重作行为的约束和制裁措施缺乏力度等弊端。建议把一般性规定改为例外性规定,并对其适用加以严格限制。包括明确规定适用重作判决的标准和情形、限定重作的内容和期限、加大对逾期重作和违法重作行为的规制力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一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文试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角度出发对重作判决提出质疑,认为重作判决对人民法院、原告、被告三方都不利。  相似文献   

5.
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行政诉讼判决类型中 ,较多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二者关系的是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将拒绝行为排除在履行判决之外存在弊端 ,应从实质意义上界定行政不作为 ;在履行判决中法院原则上应尽可能详细确定被告应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 ,这不违背权力分立原则。适用于裁量事项是我国变更判决与其他国家变更判决的主要区别 ,我国变更判决仍有扩展使用的余地。  相似文献   

6.
行政变更判决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司法变更权本质上就是一种司法权。美国、英国、德国、台湾地区、法国和荷兰的立法与实践为完善我国的变更判决提供了经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变更判决具有适用范围特殊性、适用条件单一性、适用方式选择性的特点。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不应判决变更,而应撤销或确认违法。完善我国的变更判决应重新界定其适用范围,并充分发挥撤销重作判决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的司法实践存在概括履行判决的作出不合理、具体履行判决的尺度不明确、影响履行判决的诉讼请求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具体化的本质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边界问题。基于首次判断权理论的松动和发挥司法权能动性的需求趋盛,加之行政公益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职权主义构造更为彰显、判决具有对世效力的特殊性,适度具体化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确有必要。但具体履行判决的作出仍要以裁判时机成熟为必要条件,司法权不能无限度干预行政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具体化规则应包括:法院应排除概括的履行判决,检察机关要重视检察建议的作用并以诉讼请求来引导判决内容,法院根据案情最终确定是否作出具体判决以及具体程度。  相似文献   

8.
反思行政诉讼之重作判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重作判决在立法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严重弊端 ,其必要性与合理性均值得怀疑 ,它是中国行政法治状态不良的特别对策 ,应当通过修改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科学合理地解决重作判决意图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通常而言,由于司法变更权的行使及其适用范围的规定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两者关系的处理问题.该关系是国家权力配置模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能否妥善处理不仅决定着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也决定着司法权能否有效监督行政权。更关系到行政诉  相似文献   

10.
徐鹏 《时代法学》2006,4(1):102-108
终局性问题成为内地判决在香港顺利获得承认执行的主要障碍。香港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建立起了针对内地司法判决终局性的完整规则体系。通过对普通法法域终局性规则晚近发展的考察,并依据普通法判决理由的确定理论,建议香港法院采纳灵活的终局性标准,即判断终局性的关键应在于内地司法判决是否在当事人之间创设了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相似文献   

11.
《北方法学》2021,(4):103-116
我国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适用要件呈现"履责请求权→法定职责→不履行"的三阶层审查结构。"不履行"除违法拒绝履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外,还应包含不完全履行与不适当履行,但违法同意履行与拖延履行不应纳入其列。针对"违法拒绝履行",单独适用履行判决不利于法律秩序的明确,而撤销并履行判决方为当下首选。若将来我国在规范层面明确了重作判决之实体性裁判的适用条件,则撤销并重作判决亦可行。在界分履行判决与给付判决既有的三种理想模型中,"行政处理—非行政处理"模型的可操作性虽待加强,却最接近立法与司法解释原旨;"行为—金钱"模型经不起推敲;"低审查强度—高审查强度"模型因受给付判决的"内容明确"要件所限,故而在现阶段显得意义甚微。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对同一不履行职责之行为作出"确认该行为违法+继续履行职责"的"组合裁判",然因有悖确认违法判决的补充性,此做法应被纠正。  相似文献   

1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法官在处理个案时应遵循的指导性原理,这具体表现在辩证处理调解与判决、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严格规则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裁判文书的审美价值与说理价值等各种复杂关系的过程中。这需要强化和提升法官的司法素养、司法能力和司法伦理水平。  相似文献   

13.
确立和提升司法权威成为和谐社会的建成,法治社会的建设之关键。司法权威的确立与司法公信力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司法权威的获得最终是源于民众出自内心的对其认可和服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而判决制度作为整个司法制度的核心一环,其更是司法审判权的直接体现,因此,如何完善健全现行判决制度,增强民众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信心无疑有着相当直接的作用。本文通过从行政判决种类之完善;行政判决效力之完善;行政判决说理性之完善以及行政判决执行之完善这几个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4.
在没有条约和互惠关系的情况下,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执行了中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涉外民商事判决,是为美国法院执行中国判决第一案。在该案中,美国法院以不方便法院原则论证了中国法院管辖权的合理性,适用判决做出地国即中国的法律确认了判决的终局效力,并以开放的司法心态否定了互惠原则在执行外国判决中的前提地位。中国法院在面对外国民商事判决时也应秉持积极、灵活的态度,尽快填补外国判决在中国执行的空白。  相似文献   

15.
单忠献 《行政与法》2010,(6):115-117
司法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最重要的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表现。作为证明司法结果正当性的关键因素,法官的法律解释构成了司法判决理由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理应在司法判决中得以充分展示。为了改变我国判决书中法律解释状况薄弱、判决理由不充分的局面,科学合理地写明法官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解释状况就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6.
杨屹灵 《法制与社会》2011,(32):283-284
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实践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司法者要考虑哪种定罪量刑在符合法律原则的大前提下最容易被当事人及公众所接受。其中,了解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对案件判决的心理活动有着积极的意义。法庭在作出裁决时,应遵循心理学原则增强司法判决的表达方式,从而更好地促进法庭裁决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了撤销重作判决产生的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其性质属于既判力的作用之一。学理和实践中普遍对该条的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支持将其适用于独立的撤销判决和其他重作判决。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是撤销判决理由产生的效力,本质上属于一种消极效力,其作用领域应当从主观范围、客观范围、时间范围三个维度进行界定。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并未相应规定简便的审理程序与裁判方式。为有效保障原告的胜诉利益、防止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建议增强判决书释法说理的质效,确立判决理由的积极效力,简化涉及重复行政行为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形式,并在立法上统一行政诉讼既判力的作用体系。  相似文献   

18.
曾庆建  杨勤 《法制与社会》2012,(25):262-26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于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有重大意义.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起不到以刑事法律惩治这类犯罪的应有作用.因此,本文认为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该罪,充分发挥刑法对民事强制执行的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19.
司法判决的逻辑模式主要是:司法三段论、肯定式、一阶谓词逻辑模式。法学界对此存在一些批评,认为以往模式建构司法判决推理是不适当的,并且制约其他模式的发展。本文拟在分析法律规范及司法判决特点的基础上,找出争议点,对以往的评价作出相关澄清与归纳。  相似文献   

20.
司法判决离不开审判成本,审判成本依赖于税,税收乃司法判决之母。司法判决在解决个案纠纷的同时还解释法律法规、传递公共观念和公共政策,因而司法判决的基本立场是公共立场。此两项要素决定了司法判决属于一种公共产品。像所有其他公共产品一样,司法判决具有"非相克性"和"非相斥性"。司法判决都是为不同的读者而制作,其功能是多元而非单一的。司法判决满足其公共产品属性的基本条件是公开——从过程到结果的全方位公开。唯有公开才能使司法判决充分地发挥它的公共功能。改革司法裁判文书的传统格式、提升司法裁判文书质量,此乃我国司法判决公开所面临的最紧迫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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