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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经过12年的起草和反复论证,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终于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的高票表决结果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 《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法律保障.在改善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和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国际形象等方面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企业破产法》的通过与施行对于促进优势企业对陷困企业的兼并重组、出现债务危机企业的自救、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重整与和解.以及“病入膏肓”企业的平稳退市,从而优化市场主体、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是中国破产制度成长中的一个耀眼台阶,中国破产制度将以此作为新的起点.继续走下去。 《企业破产法》在总结我国破产制度实施20年来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成熟做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引入了重整制度,对破产不当行为作了规制,强化了破产责任等等。与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从实体到程序都更加明确、具体,更加切合我国实际,更加公平,更具可操作性。 虽然自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以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的破产案件.但这些案件绝大多数属于政策性破产案件,是按政府主导的方式处理的,律师介入的空间不大。新《企业破产法》明确将律师事务所列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重要候选对象.这是律师事务所介入企业破产业务的重要机遇。另外,在破产案件中,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在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南坼作为.有鉴于此,在新《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之际,本刊特编发一组以“企业破产法”为主题的文章.希望为大家研讨破产法提供一些视角.更希望广大律师在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时能从中得到些许启示。  相似文献   

2.
在新破产法中,我国首次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设有专门的章节进行规定,改变了原有的清算组制度,是被公认的新破产法亮点之一。但我国新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选任、职能和民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之处,对此的完善将影响我国企业破产程序的公平与公正以及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3.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在总结我国企业破产实践经验基础上,首次建立了管理人制度,改革了原有的清算组模式,体现了我国企业破产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开创了我国破产制度与国际破产制度对接的良好开端。但是,破产管理人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探讨和分析管理人制度在目前我国法律体制之下的现状与问题,对如何完善管理人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4.
庾晨 《法制与社会》2010,(34):338-338,343
破产重整人的选任是企业破产重整进入实质性程序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不同的选任模式表明了各国破产立法不同的利益倾向。美国的DIP模式与英国的管理人模式是破产法“债务人主义”与“债权人主义”的体现,相关规定比较完善,可供我国尚未完善的破产法制度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5.
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企业破产法无论是在管理人制度的引入、重整制度的设立还是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等方面,都为破产债权人设立了完善的利益保护机制。然而,这种利益保护机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作用如何充分发挥?立法者所期待的债权保护的功能能否在具体的破产个案中得到落实?企业破产法的实施究竟对债权人利益带来怎样的影  相似文献   

6.
张加犁 《法制与社会》2011,(33):100-101
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在总结我国破产法实施的经验以及借鉴国外破产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引进重整制度,并引入管理人制度,重视专业知识和社会利益。为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法律赋予管理人营业权、重整计划制定权、撤销权、债务人自营模式下的监督权等权利,并要求其承担勤勉尽职、接受监督等义务。但仍有不完善之处,规定较模糊、概括,缺乏可操作性。管理人中心主义,要求管理人职责具体明确,充分发挥其核心作用。  相似文献   

7.
本文在对比新、旧《企业破产法》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评析了新《企业破产法》在四个方面的新规定:(一)政策性破产“退市”,所有企业法人在破产面前“一律平等”;(二)重新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三)引入管理人制度,拒绝行政干预;(四)规定破产重整制度,使债务人“浴火重生”。正是这些新规定构成的相应制度使新《企业破产法》成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的破产法。  相似文献   

8.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远远落后于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就破产财产管理人制度方面而言,其缺陷较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过杯水车薪,学术界对破产财产管理人制度作了一些研究,但主要以介绍西方立法为主,缺少将西方破产法制与本土实际相结合的力作。本文就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试作一探讨。一、破产财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缺陷(一)破产财产管理人的称谓不统一《企业破产法(试行)》称破产财产管理人为“清算组”;《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  相似文献   

9.
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共同举办的“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已于2008年5月31日至6月1日在北京友谊宾馆隆重举行,来自全国的400多名法官、律师、注册会计师、破产清算师、专家学者以及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代表参加了论坛,社会各界反响很好。本届论坛集中了企业破产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主要围绕上市公司重整制度的构建,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模式和特殊制度,关联企业破产问题.破产管理人制度以及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等重要问题展开。论坛共收到论文145篇,我们摘选部分论文与读者共享。  相似文献   

10.
李旺东  董坤 《法制与经济》2013,(10):100-101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相对于旧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清算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更加规范、科学。新制度的引入实施具有重大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突出表现在破产管理人缺乏监管、破产管理人指定方式有弊病、管理制度中法院权力过大、管理人准入条件不确定性的缺陷。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应借鉴国外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设置债权人救济程序、增设临时管理人制度、建立破产管理人的市场准入资格制度这四个方面来完善此制度,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破产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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