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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刑讯逼供的防范应从刑讯逼供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寻找出路.在法庭审判中,应当确立对刑讯逼供事实的附带性审查程序,被告承担初始推进性(程序启动)的举证责任,控诉方承担刑讯逼供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在刑讯逼供类犯罪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刑讯逼供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此外,刑讯逼供的防范还需辅以一系列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2.
刑讯逼供是一种恶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刑讯逼供者是否应当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持肯定态度,如英国、美国、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为充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惩罚和遏制刑讯逼供的不法行为,我国应当确立刑讯逼供者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应当从完善国家赔偿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  相似文献   

3.
刑讯逼供是一种恶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刑讯逼供者是否应当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持肯定态度,如英国、美国、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为充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惩罚和遏制刑讯逼供的不法行为,我国应当确立刑讯逼供者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应当从完善国家赔偿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  相似文献   

4.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出台缘于近些年频繁曝光的冤假错案。虽然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但是刑讯逼供有助于降低破案成本和快速破案,而且民众对于刑讯逼供也有较大的容忍度。规定的具体内容中对刑讯逼供的打击力度也不够,存在多处遗憾。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规定的出台主要是针对冤假错案,而对刑讯逼供并没有有效地预防措施,但是如若不能遏制刑讯,错案防范也难见成效。  相似文献   

5.
刑讯逼供是侦查程序中的一个顽疾,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下,对刑讯逼供证明责任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刑讯逼供的证明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得对其事实的证明十分困难。因此,应当明确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以期对遏制刑讯逼供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变相肉刑是刑讯逼供的行为方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变相肉刑是一个不真的事实,严重阻碍我国刑事法制文明建设。变相肉刑与肉刑两者并不存在实质区别,都是构成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都是对受刑讯者进行肉体和精神折磨。司法解释应当详尽列举变相肉刑的各种情形;应当废除司法解释中变相肉刑构成犯罪的结果条件;应当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应当实行刑讯逼供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相似文献   

7.
对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刑法理论上一直存有争议,应当说,以转化犯来认识其性质比较合理。因为客观上,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并非作为基本行为的刑讯行为而是基本犯罪的过限行为造成的;在主观上,行为人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结果具有故意性。因此,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被认定为转化犯,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8.
对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刑法理论上一直存有争议,应当说,以转化犯来认识其性质比较合理.因为客观上,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并非作为基本行为的刑讯行为而是基本犯罪的过限行为造成的;在主观上,行为人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结果具有故意性.因此,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被认定为转化犯,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9.
从根本上遏止刑讯逼供,有赖于决策层、立法、司法界及理论界直至广大国民树立反刑讯逼供、反酷刑的人权保障理念和保护人身权利的价值永远高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观。决不能将刑讯逼供的目的、动机的“善良”作为为刑讯逼供辩护的理由,也不能使其成为刑讯逼供与相关犯罪法定刑存在不适当差距的“合理”依据。我国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应当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10.
刑讯逼供犯罪构成新论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刑讯逼供罪是发生在刑事司法过程中 ,由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之权利的侵害。在刑事法学的语境中 ,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等概念应当统一。立法上应完善刑讯逼供罪的刑罚体系 ,提高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 ,以增强立法的威慑效果 ,对刑讯逼供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不应以转化犯的形式论处 ,而应以结果加重犯论处。  相似文献   

11.
我国对刑讯逼供没有规定具体的申诉及解决途径 ,这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不公和对刑讯逼供控制的不力。应当建立一整套救济制度 ,为刑讯逼供受害人打开申诉之门。对此 ,应首先确立被告人提起申诉的权利 ,并参考国际上对酷刑申诉效果的有关规定 ,确定申诉的效果。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中“严禁刑讯逼供行为”的规定并没有在具体的证据规则设计和程序设定上得到回应。要在程序上治理刑讯逼供行为,应当在程序上建立起“自律性”制度,规定程序性违法的“刑讯逼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引进“他律性”措施配套,以遏制刑讯逼供行为。  相似文献   

13.
刑讯逼供成为长期困扰司法界的难题。造成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传统文化中的糟粕积淀在民族意识和民族心理之中产生的文化惯性,以及制度缺陷和领导者的偏好是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遏制刑讯逼供,应当从转变思想观念、制度创新入手,通过民主化、科学化的方式,设计最优的刑事诉讼模式,为创建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4.
刑讯逼供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已成为学界关注和探讨的焦点问题。我国刑法虽然对刑讯逼供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但在本罪的立法上存在缺陷。从犯罪客体考虑,刑讯逼供罪有其独特的犯罪特质,目前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欠妥当,应归属于渎职罪。在犯罪主体上,应当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做出更科学的界定。在立法上,应将本罪设置为情节犯,对造成"致人伤残、死亡"后果的处罚,应当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15.
刑讯逼供是一种执法犯法的职务犯罪,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是执法者对法律的公然践踏,严重影响了法的公信力和人权保障的初衷.因此,认知刑讯逼供、了解刑讯逼供的危害;明晰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有效地禁止刑讯逼供,形成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刑讯逼供问题.  相似文献   

16.
对刑讯逼供存在与否的证明属于程序性事项的证明,其证明同时涉及一般的证明标准和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明机制问题。刑讯逼供的事实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对这种事实的证明在实践中很难完成,因此应当明确:刑事实体法追诉中的刑讯逼供证明的证明责任由新的公诉机关承担,证明标准也应于普通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同时,法官不应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7.
刑讯逼供其危害不言而喻,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遏制刑讯逼供从制度上所作的完善。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从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后果上排除刑讯逼供;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从方法上抑制刑讯逼供。明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执法机关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刑讯逼供”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双层含义,本文所要探讨的是作为程序性违法的刑讯逼供之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当辩护方以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为由进行抗辩时。针对刑讯逼供是否真的曾经发生.究竟应当如何分配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如何设定控辩双方的证明标准?本文认为,应采取动态化的证明责任之分配和相对化的证明标准之设定。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其原因多种多样:传统立法的价值取向和现行立法制度的不完备是刑讯逼供存在的直接原因;传统哲学中的部分陈腐理念是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根源;审问式诉讼制度是刑讯逼供存在的历史缘由;趋利避害的人性、淡漠的人权观念则是刑讯逼供存在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20.
再论遏制刑讯逼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针对"刑讯逼供利大弊小"、"刑讯逼供是成功经验,不能完全否定"等糊涂观念,论述了为什么必须遏制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之所以屡禁不止,概由于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犯罪它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犯罪;执法犯法的问题再由执法机关自己去查处,往往很难下得了手;刑讯逼供又是一种几乎无法证明的犯罪,具有自我保护和逃避惩罚的本能,这就使得对刑讯逼供的查禁非常困难.对症下药,探索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对策,作者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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