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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论“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法官与当事人辩论有无必要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和庭审的组织者,应当关注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限制法官过多发言已经成为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法官主要应当通过判决来阐述法理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意见。法官与当事人辩论的最大弊端就是暴露了某种倾向性,从而...  相似文献   

2.
胡硕海 《特区法坛》2004,(11):33-34
几年来推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废止了以往当事人动嘴法官跑断腿的陈旧做法,使法院的庭审活动走上庄严、公正、公开的审判模式,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的中立地位在庭审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诉讼清求,提出的主张只能在法庭上通过举证和质证,使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更加明确,法官通过庭审的认证、质证,确认事实,及时裁判,提高了审判效率,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相似文献   

3.
王刚 《当代审判》2003,(1):41-42
诉讼是解决纠纷、平息争端的一种手段。诉讼中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应当是处于中立地位,通过主持庭审,.从而判明是非对错,最终作出判决。然而,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发现客观真实,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无法查清真相、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案件,法官不能因为事实无法查明就拒绝裁判,必须根据证明责任来确定纠纷双方的责任,从而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4.
一、当代司法制度的特征 (一)各国司法机关的共同特点 1、中立性是当代各国司法机关的首要共同特点。这一特点要求法官如排球裁判一样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对待原被告和控辩双方。裁判者如果不能保持中立,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怀疑。我国法院的院徽是由一柱华表支起一架天平来表现中立性。此外,各国还通过建立回避制度和严格的诉讼程序规则来保障司法机关和法官的中立地位。 2、独立性是各国司法机关的第二个特点。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采取“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通过“司法独立”原则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他们的司法机关不仅完全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而且还享有违宪审查权,可以撤消违反宪法的法律和行政行为。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相似文献   

5.
法律的价值在于公正,司法裁判中认定事实的标准关系到法律公正的实现。当前,法学界和司法界对法官裁判案件认定事实的标准应当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存在两种不同观点。本期“百家争鸣”发表的这两篇文章正是如此:一种观点认为,作为法律裁判者的法官应当处于中立地位,查明案件事实以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只要符合法律形式的事实都是真实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官裁判案件不仅要遵守法律规定,也应当追求客现事物的真实性,法律真实的标准是以客观真实为基础的,而追求客观真实是法律精神的体现。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利于促进法学界和司法界深化对裁判过程中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的认识,更好地促进公正司法,实现法律的价值。  相似文献   

6.
张坚 《中国司法》2004,(7):45-47
律师与法官都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居于当事人的代理者或辩护者的地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正确实施;法官居于中立裁判者的地位,倾听两造之诉,依据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应该说,两者的关系是明确而规范  相似文献   

7.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法官中立、居中裁判的审判观念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有人把法官形象地比喻成球场上的裁判,强调法官要像裁判那样保持绝对的中立,不偏不倚,如此才能做到公平、公正。这相对于过去审判长在开庭时带着感情审案,帮着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论辩的作法,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我认为,目前在审判界主张法官中立的同时似乎过多地强调了法官居中的一面,忽视了法官职能中主持正义的一面,似乎法官在法庭上“无为”或“无所作为”则是中立,如发现问题,主动查明则被斥为职权主义,有偏向一方当事人之嫌,从一个极端走向…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的核心理念就是形成控辩双方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刑事诉讼结构。然而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即使是作为司法终局裁判者的法官以及法律监督者也应当受到监督,那就是民主监督。本文从刑事诉讼民主监督的法理基础,民主监督主体的资格两个方面论证。  相似文献   

9.
试论法官公正司法的制度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司法公正与法官形象要形成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法官的公正。而作为一名高素质的法官,又该是什么样的呢?(一)公正公正的核心是无私、中立,它意味着身为居中裁判者的法官既要不受自身情绪、观念的影响,又要排除外界的任何压力,还须做到不受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身份和背景的影响。也就是要求法官在行使司法裁判权时要做到客观、不偏不倚。要达到这个要求,法官必须:1.意志独立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美国法学家亨利·卢米斯认为:“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如果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  相似文献   

10.
法官公正中立是诉讼必须恪守的核心原则,回避制度便是一项确保案件审理者居中裁判的诉讼制度,是从程序和形式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设置了回避制度,但是在具备申请回避权的人员范围上规定却不尽相同,民事、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申请回避,而《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作为控方的公诉人却未在其中,  相似文献   

11.
法官这一职业的社会属性,决定了法官在社会中将扮演多重角色,因而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评价应依具体角色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法律世界中的法官。这一角色要求法官扮演的角色是一位居中裁判者,它是由法官这一特定职业所决定的。相应的法官职业道德评价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是否在具备法定事由时适时回避;是否有单方会见、接触当事人或与当事人交流的情形;是否接受过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吃请、送礼或其它好处;能否在办案中排除人情、关系对裁判的影响;在办案中是否平等地对待当事人,让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陈述或辩论权;是否保守审判…  相似文献   

12.
孙铭溪 《法律适用》2013,(10):71-75
在民事诉讼中,裁判者、双方当事人构成审判的三角结构,在此种理想的三角结构中,双方当事人充分地进行对抗、举证、辩论,裁判者独立、居中判断,得出裁判结论。这是民事诉讼最基本的对席审判框架。然而作为对平等民事主体私权纠纷的审判制度,在一方当事人由于下落不明或拒绝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基本原则导致缺席审判制度应运而生。缺席审判制度的变革,体现了在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充分保护当事人权利和维护司法权威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3.
马岩 《山东审判》2005,21(2):90-93
中立是对裁判者最基本的要求。早在古罗马时期,人们就把“自然正义”原则作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而这一原则的首项要求就是“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根据这一要求,裁判者不仅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而且还必须在那些利益处于对立状态的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超然和公允的态度,不得存有个人的偏见和私心  相似文献   

14.
法院裁判案件所依据的事实,是法律事实并非客观真实。法律事实的认定,只要程序合法,适用举证责任正确,即使与客观真实不一致甚至完全相背,法官也不承担错案责任,否则就应受到追究制裁。然而,举证责任制度由于学术理论研究脱离审判实践,有的淡化或误导了审判实力中举证责任的适用。可以说,法院裁判认定事实的错误,都是由于法官不能正确适用举证责任造成的。笔者认为,注意区别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承担的举证责任与法官裁判案件所适用的举证责任的不同性质,正确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严格掌握举证责任转换的条件,科学理解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法官正确认定法律事实和公正裁判的四个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15.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涉及两个概念:法官和自由裁量权。研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首先应当明确法官的职能。本文将首先对法官的职业特点进行粗浅的分析,然后着重论述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  一、关于法官  法官不是立法机关的成员,也不是行政机关的成员,法官是居中裁判者,其居于各当事人之“中”进行公正的裁判。此“中”是指法官在各当事人中处于中间地位,独立于各当事人,扩大一步即为司法独立,而公正则指法官在具体裁判行为中对各当事人不偏不倚。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目的,司法独立则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前者侧重于法官…  相似文献   

16.
作为外国法院判决能获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正当程序意味着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当事人应实质性、充分而积极地参与诉讼程序,与裁判者展开理性的对话从而积极影响裁判结论的形成,使裁判者的裁判权受到来自被裁判者一方的合理约束,这些方面正契合了民事诉讼辩论主义机理,法院裁判范围应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同时强化法官的阐明职责。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应确立辩论主义,完善法官阐明制度,保障当事人实质性参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使国际司法协助中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得以更好地开展。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中的裁判者应承担中立、超脱、独立的角色期望.在因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社会冲突中,国家或者代表国家的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本身已被卷入到冲突之中,从而无法实现裁判者的角色期望.陪审团成员是随机抽取的不特定的社会普通成员,不代表任何政权、党派、机关、集团的利益,最有可能实现裁判者的角色期望.法官不应以国家代表的身份来扮演裁判者,而应当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根据自己的良知和理性来作出裁判,如此才能实现裁判者的角色期望.  相似文献   

18.
法律原则适用与程序制度保障——以民事法为中心的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克毅 《现代法学》2006,28(1):29-36
法律原则因为没有明确、具体的事实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而无法像法律规则那样为当事人提供行为准则,为法官提供裁判根据。适用法律原则处理个案纠纷就是法官以自己所“造”之法进行司法裁判,其适用困境的实质在于,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规则为中心运行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程序)难以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有效的正当性论证。在实体法、法律适用技术的范围内,以构建适用条件、适用规则,完善适用方法等方式来破解此困境,作用极为有限。重构司法程序制度,使当事人、社会能够以恰当的方式参与到具体的裁判过程以制约法官的裁量权,或许是解决此难题的可能途径。  相似文献   

19.
民事裁判不是裁判者单方的意志体现,而是在裁判法官与诉讼当事人之间建立有效的对话沟通机制并依法作出处理的过程.这种对话沟通机制是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话博弈为主要内容,通过当事人双方和法院构成的共同体来协商运作,最终达成各参与主体都愿意接受的共识.这种裁判共识机制不仅需要建立对话与讨论的公共平台,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事实和社会三个方面的因素,构建一种合理而公正的程序机制,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纳什均衡点,尽可能实现各方的利益最大化.民事裁判共识的实现不仅要得到诉讼主体的共同认可,还要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  相似文献   

20.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法律事实裁判者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以前,假定其无罪的法律原则。根据无罪推定,在案件终结时,如果法律事实裁判者不能作出有罪认定,则推定无罪。从逻辑认知基础上来说,如果不能认定有罪,则事实上仍有无罪和有罪两种可能性。但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不能认定有罪,就要推定其无罪,这一推论过程具有非单调的逻辑特征。文章将从法律论证的视角下,从证明责任和缺省推理两方面剖析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以期为法官裁判提供正当化的逻辑依据,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并推进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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