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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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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回避制度是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由于法官是发生争执的当事人双方的居中裁判者,法官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事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理由,运用国家制定的法律作出裁判,因此,作为居中裁判者,就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得偏颇于发生争执的任何一方,法官应当与争执双方的事实经过及其裁判的结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这在西方国家法学理论中称为“司法者中立原则”,这个原则同诉讼一样古老。根据这项原则,当法官与其审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就应当退出该项审判,以避免由于利益或感情等因素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公平。“任何…  相似文献   

2.
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早在古罗马,“自然正义”法则就有了“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的基本要求。这既是裁判者必须遵守一条道德戒律,也是人们在构建这一法律程度时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日益完善,现代意义上回避制度的观念更加宽泛,除了诉讼领域外,很多非诉讼领域(如仲裁、调解等)也都广泛适用了回避制度。  相似文献   

3.
外国刑事回避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概述回避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在西方国家源于古罗马“自然正义”原则,即为了实现正义,“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现代意义上的回避,远非仅限于诉讼领域(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 ,很多非诉讼领域(如仲裁、调解等)中,也广泛适用回避制度。在学  相似文献   

4.
王斯韵 《法制与社会》2011,(33):112-113
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体现,法官中立原则也是作为保证司法权威性与公正性的必要措施。本文就试着从国内外两个案例中引出现实中法官未保持中立而造成对案件的不公平审判的问题,继而论述如何保障法官中立,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5.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 ,而且还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在现代审判制度中 ,法官的职责是极为重要的 :他们要对案件作出最终和权威的裁判。为确保法官保持公正无偏的地位 ,一方面 ,现代各国法律一般均建立了保证法官独立自主进行审判的机制 ,使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时不受外界的不当干预、控制和影响 ;另一方面 ,法官保持中立的地位对于他公正地从事审判活动、彻底摆脱追诉义务或心理负担是十分必要的 ,此二者缺一不可。所谓审判中立 ,是指案件承办人员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 ,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 ,而不得对…  相似文献   

6.
一、当代司法制度的特征 (一)各国司法机关的共同特点 1、中立性是当代各国司法机关的首要共同特点。这一特点要求法官如排球裁判一样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对待原被告和控辩双方。裁判者如果不能保持中立,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怀疑。我国法院的院徽是由一柱华表支起一架天平来表现中立性。此外,各国还通过建立回避制度和严格的诉讼程序规则来保障司法机关和法官的中立地位。 2、独立性是各国司法机关的第二个特点。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采取“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通过“司法独立”原则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他们的司法机关不仅完全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而且还享有违宪审查权,可以撤消违反宪法的法律和行政行为。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相似文献   

7.
法律的价值在于公正,司法裁判中认定事实的标准关系到法律公正的实现。当前,法学界和司法界对法官裁判案件认定事实的标准应当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存在两种不同观点。本期“百家争鸣”发表的这两篇文章正是如此:一种观点认为,作为法律裁判者的法官应当处于中立地位,查明案件事实以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只要符合法律形式的事实都是真实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官裁判案件不仅要遵守法律规定,也应当追求客现事物的真实性,法律真实的标准是以客观真实为基础的,而追求客观真实是法律精神的体现。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利于促进法学界和司法界深化对裁判过程中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的认识,更好地促进公正司法,实现法律的价值。  相似文献   

8.
刑事第二审启动制度以“限制检察官上诉、禁止被告人无理上诉以及正当程序”为原则,其功能在于通过限制控辩双方上诉权的滥用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双赢。检察官上诉的限制情形包括轻微程序错误、证据瑕疵、轻微案件以及对死缓、无期徒刑上诉的限制等。被告人上诉的禁止情形包括无理上诉、在一审中自愿认罪认罚等。启动程序是指审查法官对上诉进行审查,以确定案件是否可以进入第二审正式审判的程序。该程序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听证审理为例外;审查法官作为审查权力主体不得由主审法官担任;审查决定采用一次处决原则。  相似文献   

9.
试论法官公正司法的制度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司法公正与法官形象要形成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法官的公正。而作为一名高素质的法官,又该是什么样的呢?(一)公正公正的核心是无私、中立,它意味着身为居中裁判者的法官既要不受自身情绪、观念的影响,又要排除外界的任何压力,还须做到不受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身份和背景的影响。也就是要求法官在行使司法裁判权时要做到客观、不偏不倚。要达到这个要求,法官必须:1.意志独立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美国法学家亨利·卢米斯认为:“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如果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  相似文献   

10.
王刚 《当代审判》2003,(1):41-42
诉讼是解决纠纷、平息争端的一种手段。诉讼中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应当是处于中立地位,通过主持庭审,.从而判明是非对错,最终作出判决。然而,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发现客观真实,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无法查清真相、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案件,法官不能因为事实无法查明就拒绝裁判,必须根据证明责任来确定纠纷双方的责任,从而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11.
一、人民法院拥有强制措施决定权、变更权有损于司法正义程序正义要求中,裁判者的中立性是基本内容之一。裁判者如果对案件事先存在预断、偏见,对案件“先入为主”,那么这一程序就是非正义的。法律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一般都是以有罪认定为前提的。以逮捕为例,它要求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明显是有罪的认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中立的审判主体在判决作出前应该视被告人无罪,如果法院对被告人适用了强制措施,实际上已经认为其构成犯罪,这不符合国际公认…  相似文献   

12.
张昕 《天津检察》2007,(6):35-36
一、诉讼理念移植缺乏变通 中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理论渊源是西方传统诉讼理念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并依此理念基础设计了中国的刑事回避制度。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在依“自然公正”原则创设中国刑事回避制度的时候忽视了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国情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刻影响。  相似文献   

13.
法官告知变更诉请行为的独立价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朱建敏 《法学》2004,(6):80-84
在民事诉讼中 ,法官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不同于释明 ,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法官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不违背“处分权原则” ,而应视为对“争议恒定原则”的补充与完善。同时 ,法官对此一事项的告知亦非当然地与“法官中立原则”相对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3 5条确立了“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事项的告知义务” ,其动机是合乎诉讼逻辑的 ,但在具体规制上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事项的告知并不等同于释明,而是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法官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不违背“处分权原则”,而应视为对“争议恒定原则”的补充与完善。同时,法官对此一事项的告知亦非当然地与“法官中立原则”相对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确立了“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事项的告知义务”,其动机是合乎诉讼逻辑的,但在具体规制上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李昌盛 《清华法学》2012,6(4):132-150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无知、被动中立观”占据了主流地位,其制度原型为“英美当代陪审团对抗制审判”.事实上,理想的事实认定对裁判者的要求不仅仅是中立,也要求具有知识.各个国家应当根据自己的诉讼理念、诉讼结构和司法现状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平衡点.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而言,战胜偏见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互动取得理解.我国事实认定缺乏中立性的根源不在于裁判者是否审前阅卷和审判中是否消极,而在于缺乏有效的平等沟通、对话、质疑机制,因此应当构建一个“审判长主持下的三方研讨机制”.这才是最大限度地确保事实认定中立性且符合我国国情的治本之策.  相似文献   

16.
范伟 《政法论坛》2021,(1):41-53
作为一项现代司法原则,"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已然广泛运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回应实践发展的理论研究中,"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本质界定居于中心位置。实践中,当事人视角下的"唯满意论"解读和裁判者视角下的"唯制定法论"解读,使其陷入了绝对化的陷阱,尤其在司法责任之归责模式上陷入"全有"或"全无"的窘境。"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应当提倡作相对性解读:就整体层面而言,表现为司法解决纠纷范围的有限性;就具体层面而言,表现为司法裁判的过程性与"拒绝裁判"的多元性、"拒绝裁判"评价标准的客观性与合理性以及"拒绝裁判"受司法责任调整的有限性。唯有如此,"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规范意涵才能得以彰显。  相似文献   

17.
论“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法官与当事人辩论有无必要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和庭审的组织者,应当关注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限制法官过多发言已经成为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法官主要应当通过判决来阐述法理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意见。法官与当事人辩论的最大弊端就是暴露了某种倾向性,从而...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未确立集中审理原则,由此引发了种种弊端。我国已经具备设立集中审理原则的条件,应确立原则性的集中审理原则,并通过确立裁判者不得更换原则、建立审判程序更新制度、候补法官制度、完善刑事审判中断制度等以确保该原则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刑事诉讼中的裁判者应承担中立、超脱、独立的角色期望.在因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社会冲突中,国家或者代表国家的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本身已被卷入到冲突之中,从而无法实现裁判者的角色期望.陪审团成员是随机抽取的不特定的社会普通成员,不代表任何政权、党派、机关、集团的利益,最有可能实现裁判者的角色期望.法官不应以国家代表的身份来扮演裁判者,而应当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根据自己的良知和理性来作出裁判,如此才能实现裁判者的角色期望.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司法界已意识到司法裁决并非全由法律所决定,如果司法裁决并非全部客观,法官的职业行为就变得相关,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不仅仅依据的是事实与法律,还要结合自己的良心,要求法官在裁判中要尽量保持良心的客观性。因此,关注法官良心与法的关联性、法官良心的自由与中立及法官良心的社会尊重和养成,直接影响着法官裁判的公正及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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