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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议我国人大代表质询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我国人大代表质询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对人大代表的质询权作了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 ,我国人大代表的质询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质询权的行使必须是在人大会议期间 ,而且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 ,必须有一个代表团或 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须有代表 10人以上联名 ,才可以提出质询案。第二 ,质询对象在中央一级不仅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 ,而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地…  相似文献   

2.
谢宝富 《新东方》2006,(3):42-44
质询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某一问题依法向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和询问,受质询机关有责任予以答复的权力。近年来,质询权作为人大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渐为世人瞩目。一、关于质询权的制度检视我国1954年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1975年宪法取消了人民代表的质询权。1978年宪法恢复和发展了质询制度。1979年地方组织法根据宪法精神,对我国地方人大的质询制度作了明确规…  相似文献   

3.
完善我国质询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质询制度的基本情况质询是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质询是一种质问,带有批评性质。质询制度的实质是委托人考核代理人,源于人大制度的基本法理和基本框架,具有满足知情权、敦促“一府两院”采取行动、对“一府两院”官员进行监督的作用。我国的质询制度发端于建国之初。1954年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同年,地方组织法作出相应规定。1975年宪法取消了质问。19…  相似文献   

4.
质询案是指依法具有质询权的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以法定数量联合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的议事原案。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诸多原因,质询案提出或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极少。质询权极少运用的原因质询权在宪法、监督法、组织法和代表法中都有明确的条文,而且法律对质询行为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多年来,质询这一项法定职权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笔者认为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宣传不到位;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认识不到位;三是代表履职不到位。  相似文献   

5.
人大质询,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一种重要监督活动。质询是人大的一种监督活动;质询权则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某一问题依法向本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质询和询问,受质询机关有责任予以答复的权力。我国宪法、监督法等法律对人大质询权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质询制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质询制度确立于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等一系列法律不仅对质询制度的立案标准、立案程序以及立案后的处理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且扩大了质询范围。然而,到目前为止,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适用该制度的案例仍屈指可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是尚未立过质询案。  相似文献   

7.
正质询是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人大代表在常委会会议或人代会期间,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的一种比较有力有效的监督形式。我国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对人大质询权在实体上及程序上都作了规定。质询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具有刚性和快捷的特点,同时还很灵活,可经常使用。可以说,质询是实现人大监督的刚性手段,在权力制衡体系中的作用非同小可。但在实践中,人大的质询权却很少运用,有些地  相似文献   

8.
庄根森 《人大研究》2013,(12):39-39
近日,有人以监督法没有明确限定质询案在"会议期间"提出,而主张在"闭会期间"可以提质询案。笔者认为,该主张是对监督法进行片面的、错误的解读,是违宪的,必须予以纠正。质询案在"开会期间""会议期间"提出,这是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宪法第七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相似文献   

9.
正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第七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第七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相似文献   

10.
人大代表的质询权,是指由人大代表就某一问题向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并由受质询机关负责答复的权利。一、人大代表提出质询的法定时间《代表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组织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根据以上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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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监督法,第一次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质询权作出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研究并探讨监督法框架下的质询权,对进一步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具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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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行使质询权二十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不满意而提出质询,这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也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 一、人大行使质询权发挥了哪些作用  质询作为人大对“一府两院”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一种形式,20年来发挥了如下积极作用。第一,增强了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意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举行期间,如果仅仅满足于听听报告,举举手、拍拍手,有意见不提,见问题不讲,那就没有很好地履行代表职务。1998年5月25日,在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  相似文献   

13.
质询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它是通过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并强制一府两院进行答复的活动,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但从目前看,不要说在人代会期间这种质询活动甚少开展,就是在日常人大常委会实施的监督活动中,也甚少使用这种监督形式。下面,笔者就其成因及对策谈点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14.
<正>在我国,质询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早在1954年宪法中,有关人大质询权的内容就有所规定。1982年宪法则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质询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之后,全国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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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说,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并特别强调要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作为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的询问和质询早已明确写入宪法,并且在多部法律当中都有充分体现。然而,此前询问权和质询权在地方人大的实践中更多地止步于纸面上的善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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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权。然而遗憾的是,这个职权长期以来没有为多数代表所行使,成了只是“看上去挺美”的点缀。从近年来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看,真正行使质询这刚性监督权的并不多见,在大多数地方,质询案难觅其踪,不少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建立至今从未使用过质询等刚性监督权。质询“尚方宝剑”被束之高阁,一张有力“王牌”却很少有人问津,从中折射出一个沉甸甸的话题:人大代表质询热情“低温”现象必须得到关注和重视。笔者以为产生“低温”现象的原因,首先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认为没有必要质询。觉得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比过去有了很大提高,已少有可质询的问题。二是不敢质询。认为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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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今年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重申"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并表示今年将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对质询权如此庄重宣示,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尚属"史无前例",必将推动质询权走向民主政治生活的常态,对地方人大行权履职也将产生示范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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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应成为人大常用的监督形式质询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重要而有力的监督形式。但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际监督工作中很少采用这一监督形式。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质询案不是转为询问,就是转作重要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甚至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未使用过质询权。究其原因,一是认为质询的质问责难程度很重,只能用于比较严重的违宪、违法和重大工作失误。二是害怕影响与受质询机关的关系,怕伤情面等而顾虑重重不敢用。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  相似文献   

19.
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人大代表是各级人大的主体,行使着法律赋予的权力,他们履行职务情况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各级人大能否正确、充分地发挥好权力机关的作用,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组织开展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监督,从而增强其履行代表职务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是深化和推动各级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本期"专题报道"特集纳江津,永川、万州等地的人大代表述职活动,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20.
胡凤玲 《人大研究》2004,(10):45-45
最近在一些文章和文件中看到 ,要做好人大代表工作 ,“同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的监督考核和管理教育”。笔者认为 ,这一提法不妥。一是与有关法律不符。我国宪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可见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 ,并没有把监督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力赋予同级人大常委会。因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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