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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可以发挥不次于其诉讼管辖职能的作用。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96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第1项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就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联合国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也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就其工作范围内的任何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国际法院对于这种请求,得发表咨询意见。但在实践中,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对国际法院的咨询职能的利用却是有限的。因此,有学者认为“国际法院的咨询权是一个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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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常设国际法院到国际法院,其咨询管辖权和“司法性”之间的协调一直是一个难题。要想满意地解决法院当前面临的困境,不必急于扩大有权寻求咨询意见的机构的范围,而必须确保各机构在利用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时,更多的是出于解决法律问题的目的而非政治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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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法院的作用国际法院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适用法律方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机构。自1946年成立至今已整整50周年。50年来,国际法院先后受理诉讼案件68起,发表咨询意见20项,其范围涉及条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领土主权与边界问题、外交特权与豁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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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院迄今对国家间海域划界争端的裁判情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于1946年设立了联合国国际法院。此后,国际法院一直起着世界法院的作用,它按照国际法解决由各国提交的法律性争端,同时也应某些国际组织和机构的请求发表咨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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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详述了五十五年以来 ,中国对联合国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所持态度变化之历程 ,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四点评论意见 ,如中国应该对国际法院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 ,中国应该加强对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应对策略的研究等 ,从而希望中国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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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咨询管辖是国际法院的两大管辖权之一.本文通过比较常设国际法院,回顾了半个世纪以来国际法院咨询管辖的运用;透过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分析,着重阐述了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在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会员国的接纳条件和程序、多边条约保留的规则、民族自决权和国际行政法等方面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在综合研究各种改革建议的基础上,认为授予联合国秘书长咨询请求权是扩大国际法院咨询管辖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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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问题的提出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国际法院具有咨询管辖权。同时,根据这两条,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又是受到限制的,即其管辖范围必须限于法律问题。然而,《宪章》和《规约》都没有对法律问题作出任何界定,这导致国际法院在处理咨询案件时不得不屡次在这个问题上为自己能行使或者应当行使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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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的“复兴”与我国之应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6年4月1日,联合国国际法院将在海牙和平宫欢庆其50周年诞辰。作为现今国际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司法机构,临近“知天命之年”的国际法院,其管辖权如今处于怎样一种状况?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国际法院规则》之当然成员国,对其管辖权应作怎样更为积极的考虑?在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就有关问题作一探析。 一 1945年之《联合国宪章》规定建立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其基本目标是实现“以和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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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成就与挑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法院成立于1946年2月6日,它不但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也是联合国的6个主要机构之一,同时还是国际社会中对国际争端惟一具有一般普遍管辖权的国际审判机构。在国际法院成立近60年、国际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法院的活动日益活跃、新的国际司法机构不断涌现之际,对国际法院的组织机构、司法运作、所发挥的作用和面临的挑战重新进行审视,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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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规则》第79条、第80条修订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 0 0 0年年底联合国国际法院通过的对《国际法院规则》第 79条、第 80条的修订 ,改进和发展了法院的初步反对程序和反诉程序。本文阐述了规则修订的法理根据和实际考虑 ,并结合国际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分析了规则修订的背景。本文还结合法院实践 ,比较新旧条款的规定 ,对相关的两个程序进行了法律解释 ,认为相关修订对于强化国际法院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导地位、提高诉讼效率以及行使扩大法院管辖权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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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5):56-60+70
本文结合国际法院的规约和规则,对国际法院中的“南联盟分别诉北约10 国”这一最新案例进行评析,以期更深入了解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文章具体分析了法院在这10 个案件中的法官席组成、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推理包括任择强制管辖权条款以及基于公约的管辖权,此外还分析了法院不予指示临时措施的理由及不足之处,在这种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对国际法院发挥更大作用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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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院的法律解释规则——充分运用各种解释方法
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于1945年6月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两类,一是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二是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而法律解释则贯穿于这两项工作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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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重要司法机构,它的总部设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内,由15名不同国籍的独立法官组成。他们由各国政府委派的著名国际法专家提名,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获得多数赞成票后才可当选,任期为9年,每3年改选5名,可连选连任。按照规定,15名法官“应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律体系”。院长和副院长的任期均为3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席位后,多年没有推荐候选人参加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1985年,倪征(日奥)当选国际法院法官。1994年,倪退休后,史久镛被48届联大选为国际法院法官(现任国际法院院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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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权之诉若干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山东审判》2008,(5)
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以及社会公众间的利益冲突,在是否侵权的权利状态不确定的情形下,被控侵权人有权先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受指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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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对安理会与国际法院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两个机构在组成与性质方面的差异,在处理共同管辖的国际争端时,两个机构的解决方式有时存在分歧,而且安理会决议与国际法院裁判对《联合国宪章》条文的解释也存在矛盾。因此,在《联合国宪章》的框架内重新构建安理会与国际法院的关系,有迫切的需要。在产生共同管辖时,国际法院应当适当照顾安理会决议的意见,同时,为制约安理会日益扩大的权力,应当肯定国际法院对安理会决议的司法审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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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与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并列的国际司法机构,它是根据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设立的专门处理海洋法争端的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虽然国际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海洋法庭)自1996年8月在德国汉堡成立至今,登记处理的案件只有13个,但与许多国际司法机构早期的运行轨迹相比,发展的势头尚可。海洋法庭既在诸多方面学习了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经验,也在法官的更为广泛的代表性、当事人的范围、管辖权的强制性和法庭的工作效率等方面,与国际法院相比又有了新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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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组织成为国际法院诉讼当事者的改革,涉及修改《联合国宪章》等现行规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但是,这一改革是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促进国际组织间争端的解决,有利于发挥国际法院的积极作用。可以通过修改《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相应条款来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