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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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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性质而言,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可以区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虽然后者也有很高的权威和很广泛的权限,但是,一般说来,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的拘束力,在本质上不同于国际法院的判决.因此,国际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情形并不完全同于它的诉讼管辖权.我们知道,国际法院诉讼案件的当事者是国家.那么何者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呢?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只有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以及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构和各种专门的机构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这是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与诉讼管辖权相区别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相似文献   

2.
本文结合国际法院的规约和规则,对国际法院中的“南联盟分别诉北约10 国”这一最新案例进行评析,以期更深入了解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文章具体分析了法院在这10 个案件中的法官席组成、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推理包括任择强制管辖权条款以及基于公约的管辖权,此外还分析了法院不予指示临时措施的理由及不足之处,在这种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对国际法院发挥更大作用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国际法院作用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滨生 《现代法学》2001,23(3):150-155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但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在《国际法院规约》的范围内 ,从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角度 ,探讨了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的现实途径 :有所侧重地利用其诉讼管辖 ;充分利用具有多种优势的特别分庭 ;而咨询管辖则为国际组织提供了预防与解决争端的新途径。  相似文献   

4.
《国际法院规则》第79条、第80条修订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 0 0 0年年底联合国国际法院通过的对《国际法院规则》第 79条、第 80条的修订 ,改进和发展了法院的初步反对程序和反诉程序。本文阐述了规则修订的法理根据和实际考虑 ,并结合国际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分析了规则修订的背景。本文还结合法院实践 ,比较新旧条款的规定 ,对相关的两个程序进行了法律解释 ,认为相关修订对于强化国际法院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导地位、提高诉讼效率以及行使扩大法院管辖权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5.
国际法院的“复兴”与我国之应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6年4月1日,联合国国际法院将在海牙和平宫欢庆其50周年诞辰。作为现今国际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司法机构,临近“知天命之年”的国际法院,其管辖权如今处于怎样一种状况?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国际法院规则》之当然成员国,对其管辖权应作怎样更为积极的考虑?在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就有关问题作一探析。 一 1945年之《联合国宪章》规定建立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其基本目标是实现“以和平方法  相似文献   

6.
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可以发挥不次于其诉讼管辖职能的作用。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96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第1项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就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联合国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也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就其工作范围内的任何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国际法院对于这种请求,得发表咨询意见。但在实践中,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对国际法院的咨询职能的利用却是有限的。因此,有学者认为“国际法院的咨询权是一个未…  相似文献   

7.
易显河 《法治研究》2011,(12):22-29
国际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完全基于国家的同意。管辖权延伸理论为国家表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提供了一个非正式的途径。经过常设国际法院采用后,管辖权延伸规则首先在其传统的扩展既存管辖权的意义上被加以适用。有时法院对当事国的属人管辖权以及对于某事件的对事管辖权,已经由先前的同意而确立。在程序开始后,当事方不是通过明示的声明就是通过连续的隐含同意的行为来承认延展他们的同意以覆盖额外的问题。另外,有时候一个国家会单方面提起申诉以在法院前启动程序,但依赖于有缺陷的管辖基础,或者就是明确不存在有效的管辖基础,有时候还会直接地声明该申诉不在现存的管辖权范围内且法院对被告国的管辖权有待建立。这个时候,法院已接到了申诉,但是它却对申诉的实体问题没有管辖权。被告国实际上被给予了接受法院管辖权的机会。有些时候,通过明示的声明或者连续的隐含同意的行为,比如不经更多争执就论辩案件实体问题等,被告国在案件启动后会同意接受法院的管辖权。之后,法院会认为其管辖权已经确立并继续裁断争端。适用管辖权延伸概念的这一方面并非对案件提起之时既存管辖权的延展,而是确立了对该事件的"初始"管辖权。此理论的适用给刻意寻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家在别无他途的情况下最后的一条通往国际法院的通道。  相似文献   

8.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国际法院具有咨询管辖权。同时,根据这两条,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又是受到限制的,即其管辖范围必须限于法律问题。然而,《宪章》和《规约》都没有对法律问题作出任何界定,这导致国际法院在处理咨询案件时不得不屡次在这个问题上为自己能行使或者应当行使管辖  相似文献   

9.
宋杰 《法律科学》2006,24(3):133-140
反诉是国际法院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附带程序。20世纪90年代,国际法院涉及到反诉的案子突然增多,其基本上是被作为一种诉讼策略在使用。国际法院在处理反诉过程中的系列做法彰显了反诉的诸多法理。为了加强对反诉程序的控制,国际法院对反诉规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相似文献   

10.
刘芳雄 《时代法学》2005,3(5):103-109
从常设国际法院到国际法院,其咨询管辖权和“司法性”之间的协调一直是一个难题。要想满意地解决法院当前面临的困境,不必急于扩大有权寻求咨询意见的机构的范围,而必须确保各机构在利用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时,更多的是出于解决法律问题的目的而非政治目的。  相似文献   

11.
那力 《法学》2013,(3):79-86
国际法院对"乌拉圭河纸浆厂案"的判决涉及到环境法上的一系列重要问题,且又与国际投资问题有关,因而备受关注。国际法院的判决确认了利用共享自然资源时,事先通知是必须遵守的义务,进行环评构成一般国际法上的义务。国际法院同时对诉讼保全、公众参与、采用最佳先进技术、专家评估、举证责任、环境损害赔偿标准等环境法问题亦表述了意见。判决体现了对共享水资源使用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及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并表明了国际法院在处理跨国环境案件上的态度由畏缩不前变为积极裁判。  相似文献   

12.
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是国际法院受理的涉及普遍管辖权以及对普遍管辖权的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案件。国际法院判决对"程序豁免"和"实体豁免"、刑事管辖豁免与个人刑事责任豁免的比较分析,反应出的实质问题为,普遍管辖权与外交豁免存在冲突;外交豁免的价值高于普遍管辖,外交豁免构成对普遍管辖的限制;外交豁免对普遍管辖的限制,并未否定普遍管辖本身。  相似文献   

13.
《北方法学》2018,(6):125-135
"查戈斯群岛咨询案"再一次引发了各界对咨询管辖权与当事国同意原则关系的关注。在这一问题上,国际法院与当事国持不同态度,对当事国同意原则是否可以适用存在争议。这一争议的存在不利于咨询制度发挥作用,应探寻其存在的真正原因并解决争议。当事国同意原则有其合理性也有其局限性,而国际法院虽然否认当事国同意对咨询管辖权的影响,但也为该原则的适用留下了空间。在双方对当事国同意原则的支持与反对背后,存在着国际法院寻求发挥作用与国家寻求维护主权的矛盾。解决争议要以解决矛盾为中心,协调双方的意愿,因此不能单一地支持或反对当事国同意原则。参照实践,可以采取将国家参与咨询程序的习惯制度化,并分情况适用当事国同意原则的方式,解决双方间的争议,促进咨询制度乃至国际法治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咨询管辖是国际法院的两大管辖权之一.本文通过比较常设国际法院,回顾了半个世纪以来国际法院咨询管辖的运用;透过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分析,着重阐述了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在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会员国的接纳条件和程序、多边条约保留的规则、民族自决权和国际行政法等方面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在综合研究各种改革建议的基础上,认为授予联合国秘书长咨询请求权是扩大国际法院咨询管辖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5.
1984年11月7日,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外交部法律顾问、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倪征(日奥)在联合国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这是我国第一次参加国际法院法官竞选,也是首次当选并参加法院工作,无疑是值得庆贺的。同时,这对我们深入研究国际法院的地位和作用也提出了更为现实和紧迫的要求,本文拟就国际法院管辖权制度及其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16.
意大利新国际私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则具有开放、务实、灵活、高效的特征。首先 ,新法顺应国际私法法典化的新趋势 ,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则纳入国际私法典 ;其次 ,新法满足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规定住所地原则为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基本根据 ;再次 ,新法从实际需要出发 ,在涉外婚姻、继承案件中保留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第四 ,新法在适用国际条约方面采取更加开放的态度 ,开创了扩展适用国际条约的新举措 ;第五 ,新法更尊重协议管辖原则 ,力求增加管辖规则的灵活性 ,提高涉外民商事诉讼效率 ;最后 ,新法引入了未决诉讼制度 ,强化了对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相似文献   

17.
【裁判要旨】确定案件管辖原则上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此所谓管辖权恒定原则。但是,在人民法院认定其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则缺乏管辖权恒定原则的适用前提。此时,如果在后续程序中出现可能使得该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新事实的,则应该根据新事实确定管辖。  相似文献   

18.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泽宪 《法学研究》2003,(6):121-128
《罗马规约》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既不同于国家刑事管辖权 ,也不同于国际特设刑事法庭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准确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职能及其运行机制 ,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关系 ,需要从管辖职能、管辖目的和管辖范围等角度 ,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所具有的复合性、补充性、有限性等基本特征进行分析 ,并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隐含的延展性作相应的探讨。  相似文献   

19.
国际法院--成就与挑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法院成立于1946年2月6日,它不但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也是联合国的6个主要机构之一,同时还是国际社会中对国际争端惟一具有一般普遍管辖权的国际审判机构。在国际法院成立近60年、国际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法院的活动日益活跃、新的国际司法机构不断涌现之际,对国际法院的组织机构、司法运作、所发挥的作用和面临的挑战重新进行审视,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对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异议进行听证之必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据初步统计,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2002年受理的涉外商事案件中,有近30%的案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由于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如何进行审查并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决定有无管辖权是法院内部的事,无需召集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只需进行书面审查即可。应该承认,对级别管辖权异议进行书面审查是完全可行的。因为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内部的事,且级别管辖主要是根据诉讼标的来确定,而诉讼标的通过书面审查完全可以查清。但对涉外商事案件的有些管辖权异议,即是采用诉讼方式还是仲裁方式,是内国法院管辖还是外国法院管辖、内国法院是否是最方便管辖的法院等管辖权异议,进行书面审查就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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