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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67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确立的“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在理论上并无歧义,但在司法实务中对该规则的适用却因不同的理解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偏差,运动式执法过程中甚至不乏有意规避该法律适用规则的现象.  相似文献   

2.
法与法之间的"抵触"是法律冲突的一种表现。然而,法律规范之间的抵触标准至今还未有定论。《立法法》将纵向法律冲突称作"抵触",把横向法律冲突称作"不一致",难道纵向法规之间就不会发生"不一致"、横向法规之间就不会发生"抵触"?但如果承认"抵触"就是严重的"不一致",那么《立法法》的"抵触"立论又会倾刻倒塌。这一矛盾一直困扰着我们。本文围绕法律规范之间的抵触标准,从立法、司法和学理等方面系统梳理了"抵触"的各种涵义,探讨了"抵触"与"不一致"、"抵触"与"法律冲突"之间的逻辑关系,最终以"纵横说"、"效力说"和"程度说"为基础,通过对《立法法》中"不一致"的广义理解,首次提出"抵触是纵向法规之间的不一致,并且是导致无效的不一致"观点,试图化解目前立法、司法与学理之间的不协调。  相似文献   

3.
沈涓 《清华法学》2013,7(4):156-175
法院地法在国际私法中呈现多种表述,每一种表述都有不同特性。表述为内国强制性规则的法院地法具有对外国法的排他性,需要克制对适用这类规则范围的不当宽纵。将法院地法表述为内国法的冲突规范通常是单边规范,限制这种单边规范的数量,可避免对法律适用属地主义的回归和法律选择普遍性的破坏。将法院地法直接表述为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体现的是司法管辖权的优势,这时,选择法院地法仅为不当扩大内国法的适用范围时,当限;选择法院地法若为尽可能使法律适用结果有利于当事人时,可纵。不动产所在地法是法院地法的一种特殊表述,在此方面,对法院地法"限"的必要应该体现在继承领域。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实现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的便利不是理性的理由,法院地法和法律关系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当事人利益的特殊需要才是考量法院地法是否应该被选择适用的标准。  相似文献   

4.
彭军 《法学》2021,480(11):20-37
法律冲突是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是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重要参与主体.通过考察相关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在时间上经历了动态转变过程,在对象上呈现出不同的评述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在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过程中,借助制度规则、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司法案例等基本方式,通过激活选择适用权明确权力基础、创制裁判规则强化供给、多元化司法技术应对审判压力和风险等策略选择,总体上维护了法制统一原则.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具体实践在权力基础、制度规范和程序运作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在能动主义与自我克制、原则性与灵活性、立法监督与司法审查等理论逻辑之间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  相似文献   

5.
林来梵  张卓明 《中国法学》2006,1(2):122-132
法律原则之把握,与其给以界说,毋宁探究其适用;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的适用大凡有四种情形第一,原则与规则一致情形下,原则作为规则的基础和指引。第二,规则缺位的情形下,适用原则以作漏洞补充。第三,原则与规则相冲突的情形下,适用原则创制规则的例外。第四,原则之间相互冲突情形下的特别复杂的适用。四种情形也可能在结构上交叉耦合,其中第一种情形已为人熟知,而其他情形,尤其是三、四两种则有待深究。本文即力图从规范性法学方法论的纵深角度,探讨法律原则之司法适用的逻辑结构。  相似文献   

6.
我国《法律适用法》中共有9条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根据法官选择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官被动选择的冲突规范和法官主动选择的冲突规范。前者的功能在于维护和促进某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后者的功能在于确保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以实现个案公正。我国法院对此类冲突规范的适用存在着说理不清、选择连结点的依据不明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官被动选择的冲突规范,法官可以逐一、直接适用连结点指向的实体法对争议问题的有效性进行判断,只要有一个连结点指向的实体法认可其有效性,就应认定为有效;对于法官主动选择的冲突规范,法官应当考量个案中的实体正义和公共政策来选择应当适用的连结点,并在判决书中对选择连结点的理由做出说明,不能完全无条件地自由裁量;对于主客观连结点并列的冲突规范,法官应当根据该规则的立法目的,按照司法任务简单化的要求,优先根据客观连结点选择准据法。  相似文献   

7.
由立法者原意可知,确认无效诉讼在起诉期限规则上,存在初始且有意识的法律漏洞,需要法官进行填补。目前,除适用和不适用起诉期限条款两种做法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郭家新案中还创设了"适当期间"的漏洞填补方式。从权利保护必要性理论出发,"适当期间"实质是将确认无效诉讼起诉期限问题的判断权交给了法院,由法官进行裁量。为防范法官滥用裁量权,必须对其进行限制。一方面,在具体判断时需结合法律澄清的可能以及法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等进行综合考量;另一方面,遵循个案性的判断准则和"适当期间"不低于法定起诉期限的标准。即便如此,根据《立法法》中法律保留条款的规定,确认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规则最终应由法律作出规定,方为适当。  相似文献   

8.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中国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但中国法院的法官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以确保司法审查中法制的统一实施 (一)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中国法院的法官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法官在法律审判中依据法律适用的规则,有权不适用与《宪法》和上位法不相一致的法律规范。按照《宪法》及《立法法》的规定,中央和地方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范围  相似文献   

9.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扩大了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增加了地方政府规章的层级。这种变化满足了地方立法在深化改革中的需求,同时也可能对地方司法造成一定影响。现有的地方政府规章适用规则在如何判断创制性地方政府规章的合法性,如何处理可能发生的新的法律冲突,如何识别事项范围限制等方面存在漏洞和空白。适用规则的不完整可能使法院沦为地方政府规章的执行机关。建议从确立创制性地方政府规章的判断规则、明确事项范围的限制、增加适用冲突的处理规则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立法性冲突,导致新<律师法>施行后的执法性报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新<律师法>的法律效力见解不一.根据<宪法>、<立法法>等规定,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不能成为确定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法律位阶关系之根据.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不属于<立法法>中的同一机关,但"视为"同一机关具有现实合理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新<律师法>法律效力的答复存在形式上的不妥当性与内容上的不合法性.应通过个案解决的立法技术以及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为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性冲突提供解决对策,也为国内法律冲突提供制度化化解路径.  相似文献   

11.
港、澳、珠三角地区的区际法律冲突及其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港、澳、珠江三角洲地区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是指19世纪40年代以后,在我国因为三地之间各自法律规定的不同,从而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这种区际法律冲突具有与目前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律冲突,和其他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以及我国国内的其他法律冲突,都不尽相同的特点。“一国两制”原则和有利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原则是协调港、澳、珠江三角洲地区区际法律冲突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而由各法域协商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典来进行协调,应该是目前我国协调解决港、澳、珠三角地区区际法律冲突的较切实可行、同时也是行之有效的途径。  相似文献   

12.
朱伟东  刘建平 《河北法学》2007,25(12):177-181
苏丹是一个多元法律体制国家.在多元法律体制下,苏丹的冲突法与属人法交织在一起,只不过属人法在冲突法三个领域的地位和表现各不相同.在管辖权方面,苏丹的属人法管辖权规则对苏丹的冲突法管辖权规则没有产生影响,但在某些个别方面,冲突法的管辖权规则让位于属人法管辖权规则;在冲突法的第二阶段即法律适用过程中,属人法的影响非常明显,特别是在婚姻、离婚、继承等方面;在冲突法的最后一个阶段即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主要涉及如何判断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苏丹法院基本上是根据冲突法而不是属人法的概念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13.
From its very beginnings the European Union(EU) has taken an interest in that area of legal activity known as the conflict of laws or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purpose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is to determine how a national court should behave when confronted with a legal dispute that involves a foreign element. A state's conflict rules will provide the answer to three basic questions: in what circumstances their courts may assume jurisdiction over cases involving a foreign element, what system of municipal law to apply (their own or that of some foreign legal system) and which foreign judgments are capable of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within their national system. The very fact that the EU exists in order to bring states together to form a single internal market would seem likely to provoke conflict of laws situations. It, therefore, appears unremarkable that the EU has agreed a variety of measures with a bearing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however, is not to give a detailed account of the EU's interventions on this topic. Instead the intention is to offer some thoughts upon and to raise some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implications of the EU's engagement with the conflict of laws. In particular this article aims to provide an overview of the direction in which the EU is taking the conflict of laws and how this has affected the focus and character of the subject in one Member State, namely the United Kingdom. This revised version was published online in August 2006 with corrections to the Cover Date.  相似文献   

14.
民刑冲突是法律冲突的表现之一,其困惑在于法律适用上的难以选择。总结民刑冲突现象有两种:一是涉嫌违法或犯罪的民刑交叉案件;二是合法与犯罪截然对立的民刑冲突现象。民刑冲突现象的产生原因关键在于平等的个体于内在理念上的冲突:即,民法的个人权利保护与刑法的社会利益保护的不同价值取向所至,也是契约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冲突。“民法优先”是契约精神在民刑冲突的法律适用中的必然选择。实践中应具体考量社会公正、功利主义、社会效益、从严解释四个价值导向。  相似文献   

15.
中国海事法律“双轨制”,与差异性的身份立法密切相关,并衍生出海事人际法律冲突.从人际冲突法(人际私法)的理论视角研究“双规制”现象后认为:基于形势发展,可淡化主体身份要素差异的,以统一实体法消除海事人际法律冲突,是为“并轨”;源于政策需要,维持身份立法差异与“分轨”现状的,应完善人际私法原则、制度与规范,以解决由此产生的人际法律冲突.中资外轮沿海捎带进出口重箱,由于捎带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身份不同,也存在法律适用的“分轨制”问题,应设置人际冲突规范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16.
论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殊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于飞 《法律科学》2005,23(4):111-116
海峡两岸的民商事法律冲突既具有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共性特点,又具有区别于大陆与香港、澳门地区法律冲突的个性特征。研究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殊性,对于正确认识、合理解决两岸的法律冲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周江 《法律科学》2010,28(1):107-113
“冲突法理论”应当被理解为对于“为何适用外国法”做出解释的理论,而关于“如何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则毋宁属于“冲突法中的理论”。“冲突法理论”的生成基础落实于多元私法体系共存的实在界存在以及观念界中理性的反思品质之上。并且,其赖以生成的实在界基础作为影响因素而言时,就必须理解为“多元私法体系的共存状态”。“冲突法理论”是关于整个冲突法体系的“元理论”,它代表冲突法体系参与其他知识体系间的互动,而这种互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就在于解释关于冲突法体系的根本问题,并对整个冲突法体系的存在负责。  相似文献   

18.
论冲突规范的任意性适用——以民事诉讼程序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冲突规范的任意性适用,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只有在至少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时,法院才会适用冲突规范及其可能指向的外国法。以民事诉讼程序为观察视角,当事人对诉讼资料的控制权和法律适用的参与权,成为冲突规范任意性适用的重要法律依据。在个人可以自由处分权利的法律关系领域,当事人有权在适用冲突规范及其指向的外国法可能带来的实体利益与遭受的程序不利益之间进行衡量,自行作出是否适用冲突规范的决定。  相似文献   

19.
随着中国大陆《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于2011年1月正式实施,四地间法律效力的相互承认问题获得基本解决。至此,需要面对的便不仅仅是四地间法律规定的表面歧异问题,更应关注为具体案件确定准据法时所要面对的现实法律冲突问题。试就"两岸四地"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法律冲突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0.
冲突法之本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崇利 《法律科学》2006,24(5):51-61
从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来看,法律冲突的解决可归纳为以“私人”、“政府”和“社会”为本位三种情形。无疑,仅从法律逻辑上将无法对冲突法之本位的取舍做出完整的评估,就此,需要广泛地运用其他学科的理论。其中,依国际关系理论对这三种本位制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私人本位制”应成为各国冲突法立法的普遍选择;然而,以“私人”为本位的冲突法体系也应在有限的范围内或有限的程度上,以各种途径和方式有机地整合“政府本位制”和“社会本位制”的因素。同时,这也是健全和完善我国冲突法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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