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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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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益征收程序的探讨——以一般征收程序为对象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公益征收过程中,公益征收程序体现为在征收过程中不同主体间的权力(利)配置,其较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征收补偿问题更为重要。我国应在坚持行政征收程序模式的基础之上对现有制度加以完善,以实现对被征收主体权利的切实保护。  相似文献   

2.
我国《宪法》和《物权法》都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征用不动产,但对于公共利益的内容和界定主体等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就容易导致公共利益的滥用。综合国内外立法状况,采用折中式的立法模式并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可以较为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使不动产的征收符合公益目的。  相似文献   

3.
公共利益本质是一个程序问题,其内容的界定与保障只有在一个完整的程序中才能进行.我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界定公共利益的规定存在弊端,理论倡导各级代议机关确定公共利益的做法不符合我国立法国情,建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协商机制在现有制度下不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我国应建立司法机关对征收程序的介入机制来实现对行政机关权力的合理限制,从而实现征收的公共利益.法国法中由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保障征收程序符合公益的制度,同时,为防范法官权力扩张而对法官权力的主客观控制的做法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4.
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的验证标准与司法审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共利益原则是不动产征收中的重要原则,也是规制征收权的基本手段。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立法上无法对其作出准确界定,因此,应当确立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验证标准,以考量不动产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原则的要求。同时,为使公共利益的验证标准发挥作用,应当构建一种有效运作的动态机制,即建立公共利益司法审查制度,赋予法院对征收之公益目的性以司法审查权和积极审查职责。  相似文献   

5.
论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许燕 《法学论坛》2004,19(5):42-46
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 ,本质上是一种对城市房屋所有人的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征收行为。现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回避了宪法所规定的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法定事由 ,缺省了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混淆了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应从下列三方面依法规范 :一是通过概括和列举方式依法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及具体事项 ;二是将公益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明确确立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原则 ;三是依法确立并规范有关城市拆迁规划、拆迁决定、补偿安置、房屋拆除等相应的城市房屋拆迁程序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草案中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4,自引:0,他引:34  
王利明 《中国法学》2005,2(6):57-67
关于征收征用制度,物权法草案在规则设计上须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应维持宪法关于公共利益的抽象表达,不必采用正面界定和反面排除的方法来规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二是应区分征收、征用与拆迁等概念,分别规定征收、征用的条件与程序;三是应明确规定征收征用的合理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该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为防止征收权的滥用,保护所有人的物权利益,世界各国都对征收权的发动规定了限制条件,其中主要的限制条件是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不仅使征收的正当性得以确立,而且也是防止征收权滥用的一个重要措施.但是,我们在实务中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因此,对公共利益进行分析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8.
中美征收制度重要问题之比较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我国关于征地、征收问题的各种分析和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二是补偿是否公平,三是程序是否公正。本文就上述三个方面系统比较、分析了中、美两国的征地制度,从法和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政府征收权存在的必要性,公共利益的要求及其内涵,以及对征收必须进行以"公平市场价值"为标准的公正补偿。本文认为:第一,"公共利益"应由立法机构来定义;第二,"公平市场价值"是切实可行的、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的公正补偿标准。我国下一步的征地改革,有必要将这一补偿标准明确化;第三,在征地程序上,我们必须改进现有程序,防止征地权力过分集中且不受有效监督、民众缺乏有意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弊病。  相似文献   

9.
围绕着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我国构建了多元主体参与、多种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为公共利益提供全面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机制之间应如何衔接的难题。衔接规则的缺失会引发不同机制功能重叠、相关主体角色错位、权责不明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功效的发挥。因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多维衔接机制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任务。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本质上是行政权能和司法权能的优化配置问题。基于二者的权限划分与功能定位,结合我国实践和域外经验考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应当遵循"行政救济优先于司法救济"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通过明确政府索赔权的适用范围,确立行政执法的优先性;通过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前置条件,确立行政救济的优先性;通过完善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则,确立"先行后民"的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模式。  相似文献   

10.
齐骥 《中国监察》2011,(11):13-13
今年初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确立了公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征收程序,规定政府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明确了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并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这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工作、  相似文献   

11.
WTO下行政补贴的原则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TO下的行政补贴原则应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框架下 ,充分吸收WTO基本原则的有关内容 ,并纳入《SCM协定》的有关规定 ,以使其内容具体明确。据此 ,应包括平等原则、比例原则、公开原则、国家辅助作用原则。平等原则着眼于对竞争者公平竞争权的保障 ;比例原则着眼于补贴措施与公益目的之间的均衡 ;补贴公开原则着眼于对行政主体在补贴领域裁量权的程序限制 ;国家辅助作用原则着眼于控制补贴行为的范围和程度  相似文献   

12.
论环境利益“双轨”保护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环境利益属于公共利益。传统法律理论认为,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政府的职权和责任,只有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本文认为,除了政府可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外,也应当允许社会公众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直接参与公共利益的维护,即建立环境公益的政府和公众的双轨保护制度。为此,特别应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赋予公众独立的环境保护主体资格和相应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13.
论公共利益之界定——一个公法学基石性范畴的法理学分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在法学、政治学以及社会学中都有使用 ,在法学领域 ,它与公共权力或私人权利有着密切联系 ,是个重要的概念范畴。公共利益构成了公共权力行使的道德基础和伦理基础 ,但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似乎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的解释 ,因此其往往成为政府滥用权力的一个借口 ,对私人权利造成极大伤害。基于此 ,对公共利益从法理上作出相对明确的界定就显得尤为必要。从“公共利益”的语义分析入手 ,将“公共利益”与相关概念进行了对比分析 ,对可以得出公共利益的描述性的非概念式的理解。  相似文献   

14.
论行政征收的公共利益判断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钱弘道  吴亮 《法律科学》2007,25(6):46-53
公共利益需要是行政征用的首要原则,公益性的有无是判断征用合法与否的重要要件.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忽视区分公共利益的应然层面和实然层面的两层含义,侧重于维护"绝对的公共利益".关于公共利益的讨论,应当着眼于支撑着公共利益应然性表达的实然性表达,即行政和司法审查的制度结构和运作过程.从这种角度出发,应当重点考虑公益界定向程序化和技术化的界定模式转化.  相似文献   

15.
关于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正当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具有可分性;二是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理应具有自主性.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内容体现在程序启动、程序选择和变更以及程序参与的过程中.对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应予以适度限制,具体体现为效力范围的限制、社会公益的限制和国家权力的限制.  相似文献   

16.
张旭勇 《行政法学研究》2012,(2):109-115,137
药监局"撮合私了"行为的实质是放弃处罚权的不作为违法。销售假药之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用药安全,同时破坏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秩序。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公共利益具有潜在危险性和主体不特定性特点,只有通过行政处罚才能修复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公共利益,所以,应当原则上禁止"撮合私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只是这个原则的例外,是在违法行为社会危害不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受害人补偿、调查成本等因素的制度选择。基于行政执法程序天然的利益对抗不足之缺陷,为了纠正随意"撮合私了"之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众的用药安全与公平竞争权,将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当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7.
"枪手代笔"行为是否合法,关键看署名权的转移是否合法。实践中,当事方通常借助三种途径实现署名方式的转移:转让著作权、委托创作作品中的约定和署名权的行使。围绕着这三种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意思自治视角坚持可自由转移的立场,公共利益视角则反对这种转移。实际上,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共利益理念结合起来才能够客观评判"枪手代笔"的合法性。更为重要的是,文化消费者的利益应该受到重视。署名权的转让、约定和行使,影响到文化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为保障文化消费者的利益,建议著作权法规范署名方式,打击有损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枪手代笔"行为。  相似文献   

18.
裁量基准公众参与模式之选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佑勇 《法学研究》2014,36(1):43-55
公众参与作为一种直接的民意表达方式,可以提供类似议会立法一样的民主形式和内容,因而成为补充裁量基准正当性基础的首选方案。但是,基于裁量基准行政自制属性和行政成本的考量,它仍然不宜作为一项强制性义务强加给行政机关,而应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当以裁量基准的"质量要求"和"可接受性要求"为基本参考因素,比对相对人与自己的预期目标是否一致,根据其特殊性及实际情形,在"改良的自主管理决策"、"分散式的公众协商"、"整体式的公众协商"、"公共决策或共同决定"四种程度不同的公众参与模式中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19.
肖建国 《中国法学》2007,(5):129-146
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取决于一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政策,新模式的导入为民事诉讼形式的创新提供了契机。在目前代表人诉讼被搁置、集团诉讼短期无引入可能的背景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应采取民事公诉为主导,实验性诉讼、团体诉讼和公民诉讼为补充的模式选择路径。具体建言是:确立实验性诉讼、拓展民事公诉和团体诉讼的适用范围、引进公民诉讼。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了针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公共利益目的抗辩,首次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特殊免责事由写入法律。它需要弥补此前实务中引入的公众人物理论的不足,提供确定性规则。依据宪法,名誉权与表达自由均未被赋予绝对优先的地位,公共利益目的抗辩需要平衡好两者的关系。在适用时,可通过价值填充与规则再造实现法规范的进一步具体化。前者指根据法规范的目的及内容完成价值填充,后者指限缩案件范围,区分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与确认主体,将公共利益目的抗辩融入我国侵权责任法体系中,在个案中审慎开展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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