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下面三则新闻,都是关于安装监控探头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二审,草案规定旅馆业、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等6类特种行业的经营场所将强制安装监控摄像头。 相似文献
2.
日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对备受争议的有偿拼车未予界定,但交通部门称有偿拼车仍属于“黑车”,将给予严格处罚,此番表态遭到市民的质疑。 相似文献
4.
日前召开的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就《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跟一审的草案相比,修改稿增加了对“啃老”现象的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物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立法“插手”家务事是否适当,其利弊何在。本期“一家之言”围绕这个话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草案)》(2006年6月6日修改稿)一反常态地将居住权制度从《物权法(草案)》(2005年10月20日四次审议稿)中剔除(原四次审议稿在第15章以12个条文对居住权进行了阐述)①,尔后,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中也没有再出现居住权的身影。这一转变使得许多人翘首以盼的《物权法》之新鲜血液最终流失。 相似文献
6.
<正>近日,《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再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公交车辆和网吧新被列入"天眼"监控范围。但是,如果擅自在宾馆、公共浴室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将面临最高30000元罚款。去年11月,《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第一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不少问题同样引起了常委会的热烈讨论。有人认为"天眼" 相似文献
7.
8.
4月9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审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与往常不同的是,本次会议不再“关门开会”,而是邀请多家媒体记者到会旁听。这是省人大常委会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凝聚社会各方共识的一个新探索,在全国地方人大中尚属首创。 相似文献
9.
与城镇劳动者干着同样的工作,许多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却拿不到同样的报酬,甚至工作时间也不一致,这一现象在湖南有望得到改变。日前,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二审修改稿,其中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同工同酬”。 相似文献
10.
11.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不久前提交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经反复论证,禁止车厢内饮食首次出现在修改稿中。地铁禁食入法,有人支持,认为公共空间需要共同爱护;有人反对,觉得饮食权利不可侵犯;也有人希望折中处理,建议禁食部分食物或专门开辟一个饮食车厢。你怎么看,你同意吗,你准备好了吗? 相似文献
12.
13.
14.
小产权房的买卖问题今年来逐渐升温,笔者认为小产权房买卖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小产房买卖不利于社会稳定等因素而允许其买卖将违背法的秩序价值。但是如果不允许小产权房买卖将违背自由,平等,意思自治等法的自由价值,在笔者看来,小产权房买卖的取舍本质上是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博弈过程。 相似文献
15.
16.
2010年6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通过了新的《商标法(修改稿)》,其中,第六十四条首次确立了商标合理使用规则,其现实意义毋庸置疑,但该修改稿第六十四条只是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内容简单照搬,在立法用语、内容和立法体例上需要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比如,将正当使用改为合理使用并明确其含义、扩充修改稿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及适用范围,涵盖指示性合理使用、进一步细化合理使用及构成要件等。 相似文献
17.
18.
分期付款现象的法律透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分期付款现象的法律透视陈旭琴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支付的买卖。这种买卖形式在当今发达国家颇为流行,是商品促销的有效手段。概括起来,分期付款买卖的作用表现为两方面:其一,分期付款买卖可以调和消费者的实... 相似文献
19.
当漫天飞舞的雪花裹挟着2004年即将离我们而去的时候,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年度压轴大戏正在上演:《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被提交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该年度最后一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付诸表决!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46票赞成、3票弃权的高票,在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相似文献
20.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立法者认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参与股票交易不利于其他投资者。然而,从理论上而言,法律不应因“身份”而设,而应当针对违法行为。从实践上来看,“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之法律规定有效力而无实效。此种法律规定不仅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内与更高位阶的法律规范构成矛盾,并且已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不相适应。目前,证监会正在进行对《证券法》实施效果的立法后评估,在此过程中,有必要重新审视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买卖等法律规定的合理性。我国应逐步健全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内幕交易规制机制,确立利益冲突交易限制机制,建立个人交易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行政、民事、刑事的多层次责任追究体系与监管体系,在此前提下,考虑逐步放开或不再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