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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试论刑诉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化周德彬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结合我国的国情,具体运用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所作出的法律规定和...  相似文献   

2.
论法律监督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赋予人民检察机关的一种专门权力,同时,也是人民检察机关性质的法律表述。其目的和任务在于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了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一个较完整的认识,本文试图对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怎样加强法律监督职能方面作一  相似文献   

3.
谈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条至第188条对检察监督的方式作了规定,将抗诉作为其监督手段。这种被称为“事后监督”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直受到怀疑。笔者认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可以从宪法的角度来解释。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宪法地位决定了它应当对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监督,这是我国特殊宪政体制下的权力架构。民事检察监督中的抗诉程序及相关诉讼程序有待完善当属另一话题,暂且不论。讨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力配置,应当关注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介入这种特殊的案件。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权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的,对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及其它执法机关的职能活动是否合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检察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国家基本权力。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编总则中,进一步确立检察权在整个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首先第3条从总体上界定了检察权的范围,“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其次第5条规定确立了检察权在刑诉法权力体系中的独立性,“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再次第11条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充分体现检察权在刑事诉讼法权力体系中的权威性,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本质反映。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权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5.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何为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涵、外延是什么 ,法律上没有规定 ;既使对于检察机关行使的各项职权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学界也存有争议。在目前的司法改革中 ,如何在理论上证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定位 ,是检察改革的中心任务。以下所载文章 ,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涵、外延、特点 ,法律监督与检察权的关系 ,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与法律监督的关系等方面对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予以论证 ,并对有关观点进行了分析与反驳 ,以期对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 (检察改革 )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6.
县以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本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应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地方组织法更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之一是“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  相似文献   

7.
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权力属性、宪法地位和在国家整体权力框架中与其他权力主体的关系。文章从政治理念、法律传统、政权组织形式、政党制度以及司法体制等诸方面对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合理性加以研究和分析,客观地论证了检察机关宪法权力定位的依据、法理基础和现实要求,并对检察权的实现提出了建设性的设想。  相似文献   

8.
一、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的重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即在国家的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的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并不是泛指对一切法律实施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作为一种专门的监督,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宪法》关于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者地位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的法律地位。就现行制度而言,检察监…  相似文献   

9.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不仅体现在宪法135条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上,亦体现在宪法129条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全面认识三机关的宪法关系,需要将这些条文放在一个整体的框架中去理解,尤其是正确把握宪法135条和129条的关系,关键是处理好检察机关既履行诉讼职能又履行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之间既是诉讼监督又是诉讼制约的关系。无论从概念上、法理上还是规范分析来看诉讼监督和诉讼制约都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分在理论逻辑上容易做到,在司法实践中却容易混淆和替代,这是检察机关肩担双任的结果,也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独特性所在。正确处理三机关的宪法关系,需要发挥诉讼监督与诉讼制约两个方面的作用,将监督和制约两种手段结合起来,相互作用,才能保证司法权规范、健康、合法、高效运行。  相似文献   

10.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是前苏联时期施行的违宪审查制度。由于奉行"代表机关至上"的权力构建理念,使得前苏联只能把违宪审查权交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的运行状况并不理想,流于形式。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权力旁落、宪法权威被漠视。  相似文献   

11.
犯罪要素应遵循裁判过程予以序化,形成由客观到主观的阶层递进模式,中国刑法犯罪构成体系可在借鉴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基础上,对通说"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予以分解重构,使传统平行结构体系融入递进因素,以犯罪构成体系的变革推动刑法理论发展与司法改革实践。  相似文献   

12.
当代大学生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大学生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日益突显,本文认为,生命意识缺失是一种特殊的心理危机,也是一种异常的心理现象。生命意识缺失现象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而导致的结果。文章着重从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的角度来寻找对策,以促进大学生生命意识健康发展,减少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本文通过对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等的分析与论证 ,对我国现有的担保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希望能对完善制度起到一些作用。  相似文献   

14.
党风建设制度化,是党风建设的必然趋势和必要条件。只有制度化,才能保证党风建设沿着规范有序的轨道进行。制度化关键在“化”,即在制度化条件下,制度是最高权威,一般来说它不因任何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任何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风建设制度化应在建立健全党风建设的规范体系、制度程序、制度机制等方面努力,并且要与加强思想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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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权可诉性的理论透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几起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诉讼案一度成为传媒的热点 ,也向法学界提出了新的问题 :学生不服学校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校方处分学生的行政行为能否成为诉讼标的 ?本文作者就此问题提出了自己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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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利用《中国引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期刊统计分析与评价》相关数据,采用文献计量学的方法,对2000-2012年《天水行政学院学报》的各项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客观描述刊物整体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寻找差距和不足,以期对刊物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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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采矿权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包括地下部分在内的组合体、抽象的矿产资源、地壳中的不动产等.由此而将采矿权归属矿业权、特许物权、准物权等形成虚无的物权体系.通过逐一甄别认为,采矿权的客体是单一而特定的矿产,采矿权人对矿产支配的权利状态具有自物权属性.  相似文献   

18.
“量刑基准制度”是指法官在对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可供参照的具体客观的基准。作为韩国法务部“变化战略计划”重要课题内容,韩国近年来开始着手推进刑事“量刑基准”改革方案。本文将通过对韩国“量刑基准制度”引进背景、量刑委员会及“量刑基准”促进动向及方案内容、韩国法院及法务部量刑调查主导权之争及韩国“量刑基准”制定的基本经验等进行考察,以期对我国刑事量刑制度研究提供可资借鉴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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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行使财产权行为是否构成夺取罪方面存在司法上的困惑和理论上的缺失.传统观点认为,行使财产权行为不具有侵犯他人所有权的客体,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是一种自助行为,不构成夺取类犯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夺取罪构成要件需要进行重构.夺取罪犯罪客体采用以平稳占有说为基础的财产秩序.行使财产权利行为的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具有债权的法律依据,但其夺取行为和手段不符合法律规定.自助行为的成立需在主体、标的、主观目的、紧迫性和手段强度上符合要求.因此,行使财产权行为应构成夺取罪,除非其符合自助行为阻却违法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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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本文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和“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内涵进行了剖析,提出应当让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的范围明确化,并建议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宣告刑作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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