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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01 毫秒
1.
轻伤害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刘强我国刑法根据人体所受到的伤害程度不同,将伤害案件分为重伤害和轻伤害案件。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对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明显、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管辖需要...  相似文献   

2.
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的管辖,是破产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正确理解有关法律规定,对贯彻实施破产法具有重要意义。一、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破产法(试行)第5条明确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实际上表明了破产案件属于专属管辖,其意义在于排除了当事人协商管辖、其他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和外国法院管辖的可能性。破产案件的管辖之所以属于专属管辖的性质,是由破产案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其一,破产案件本身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没有原告、被告之说。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实质意义在于:监督债权人与债务人之…  相似文献   

3.
选择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减和诉讼效益的提高,也关系到诉讼案件的成败,因为,经济纠纷案件个案的差别有时是很明显的,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可能有不同的处理结果。那么,当事人该如何选择经济纠纷的管辖法院呢?总的说来,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要注意坚持四个原则;一是考虑到有利于当事人起诉或  相似文献   

4.
正近年来,随着人身伤害案件和经济纠纷的增多,鉴定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由于司法鉴定无属地管辖,无层级限制,各鉴定机构无隶属关系,当事人可以任意委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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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身伤害案件和经济纠纷的增多,鉴定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由于司法鉴定无属地管辖,无层级限制,各鉴定机构无隶属关系,当事人可以任意委托  相似文献   

6.
诉讼管辖是法院系统内划分不同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方便法院进行审判,以及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世界各国在诉讼法中都有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在管辖制度的设立上,因案件性质的不同和种类繁多等因素的存在,基于管辖目的的实现,法律依据不同的标准,将管辖划分为不同的  相似文献   

7.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20条施行后,在实践运用中出现了些难以把握的问题,使个别案件因鉴定问题误入歧途,久拖难结,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方面:(一)司法机关的人力、财力、时间和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明显增加,给办案造成难度人身伤害的案件经过当地司法机关的法医鉴定出现争议后,原只要在中级法院技术处就能解决,而现在就要按《刑诉法》第120条规定,必须将当事人及其医疗资料由专人专程从边远山区县城送交省级政府指定的大医院鉴定,医院因本职医疗业务量大而工作忙,对人身伤害的鉴定…  相似文献   

8.
专利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新内容。为了便于专利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及时正确地审理,以防止在案件管辖上出现“抢”和“踢”的现象,本文试图对专利案件的地域管辖谈点粗浅认识。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赋予了公民广泛的诉讼权利.体现出当事人自治和诉讼民主的立法精神。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公民的诉讼权利被妨害。被剥夺的现象,却比较普遍。对公民民事诉讼权利进行保护,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一、剥夺、妨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种种现象1、妨害当事人行使起诉权、上诉权。某些审判人员出于种种动机和目的,对前来法庭起诉的公民不理不照或者进行刁难,妨碍当事人顺利地行使起诉权。一是对多头管辖的案件踢皮球,推卸自己的审判义务,甚至对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也采取推的办法;强制起诉人使用法院制作的诉状级,向…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近两年来,由于适用这一规定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故笔者对此进行回顾性反思和探讨。适用刑诉法第120条第2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对有争议的案件确认不统一。对案件鉴定结论的争议按照提出争议的人或部门来划分有以下4种:一是案件的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异议。这是最常见的情况;二是公、检、法3家法医对案件鉴定结论意见不统一;三是公、检、法对其它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四是…  相似文献   

11.
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出于对审理争议的法院以及案件实体结果可预见性的追求,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是比较常见的。这种约定,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管辖权的积极与消极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管辖不确定所可能引起的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现象。协议管辖的约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挑选法院的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合意共同对法院作出了挑选。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认识和看待管辖条款的性质和效力?管辖条款与案件准据法之间关系如何?笔者认为这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和明确。  相似文献   

12.
1998年1月8日北京市相继成立两个鉴定重员会即法医学鉴定重员会、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主要解决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存在的重复鉴定,出现不同鉴定结论及重大、技难案件等鉴定问题,为审判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也更加方便百姓诉讼,并协调各部门的鉴定工作。法医学鉴定重员会由市级公、检、法机关的法医学专家组成,负责人身伤害案件中法医鉴定的重新鉴定,重大技难案件的法医鉴定,及有关问题、相关标准的学术研讨等。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由市公、检、法、司、监管和卫生部门联合但成,并聘请精神病医学专家,负责市…  相似文献   

13.
双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分别向各自所在甲、乙两地法院提起诉讼,并分别向对方辖区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两地法院对该案管辖发生争议,经其共同上级法院做出管辖指定,明确该案应由乙地法院管辖,甲地法院应撤销其乙地当事人管辖异议的裁定,将此案移送乙地法院审理。在甲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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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行的“跨域立案”改革,其实质是管辖法院的管辖权部分由非管辖法院行使。这在诉讼理论上就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即管辖权中的案件受理权能否独立于管辖权,案件受理能否与管辖分开。作为民事诉讼架构的一部分,管辖是反映和承载民事诉讼制度价值的一个坐标系,管辖统一能够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整体上保障诉讼理想的实现。在中国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人口流动不断增加的大背景下,随着跨行政区划设置法院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管辖分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管辖的理论逻辑也不排斥管辖分开。但就管辖规则体系而言,基于管辖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考虑诉讼当事人的角色分配和“双重推定”法则,管辖统一仍居于基本规则的地位,管辖分开只具有补充性。并且,作为补充规则,管辖分开仅可限定为两种情形:一是具有较大可能调解结案的案件;二是涉弱势群体且请不起律师代理的案件。  相似文献   

15.
李影  黄骏 《中国刑事警察》2008,(5):31-32,33
根据行为所造成伤害后果的不同,故意伤害案件可以分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及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四种类型。其中,前三种情形构成犯罪,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第四种情形属于治安案件。根据公安机关的职能和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分工的决定,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均有管辖权。在公安机关办理的伤害案件中,轻伤害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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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中最主要的是自诉伤害案件,审查、受理、审理该类案件时,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以下问题。一、把握自诉伤害案件的法律特征。根据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人民法院管辖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这一法律规定概涵了自诉伤害案件的法律特征。其一,应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就是说原告确属自诉伤害的被害人而不是其他人,被告也必须是实施伤害行为的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为避免原告不当或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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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伤害案件是一种比较难于办理的案件,其主要证据体系中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全系言词证据,受当事人的主观影响较大,可变性强,可信性小,而唯一客观的证据即伤情鉴定,加之伤情鉴定在伤害案件中直接决定着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关键问题,从而使得有关伤情程度的法医鉴定成为办理伤害案件中的核心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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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主要由各级公、检、法机关及部分医学院校的法医学鉴定机构承担。由于机构重叠,且各鉴定机构均具有独立鉴定权,加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认识不统一等诸多因素,有时会出现同一个损伤经不同鉴定机构鉴定后出现不同结论的情况。究竟哪个结论更客观、更全面、更具有科学性?办案人员难以判定。这不仅影响案件审理,同时也不利于严格执法。鉴于此,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对于结束上述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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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基层检察院管辖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案件及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负责受理并审查当事人不服本级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案件。但是,司法实践中,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常将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给下级检察院办理。笔者认为上级检察院不宜随意将应该由自己审查的申诉案件,交由下级院办理,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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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我国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级别管辖制度的设置会导致司法不公正、司法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公民的诉权得不到保障和行政职权被滥用等问题。解决以上问题的根本方法是提高一审案件的管辖级别,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取消基层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相应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增设巡回审判机关,以解决对当事人造成的不便;建立"异地交叉审理制度",作为对改革后的级别管辖制度的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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