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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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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22,(6):30-38
立足数字时代和我国用工领域立法的现实,我国将制定的《劳动法典》应是一部调整涵盖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等用工关系的统一的“劳动的法典”。雇佣合同进入《劳动法典》是因为在立法史上,我国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力市场化改革,发生了劳动合同制度对雇佣合同制度的制度替代,导致雇佣合同无法系统立法并进入《民法典》中。而从法律渊源角度看,劳动法和民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并不影响二者发生法律渊源交叉,法典化完备性和体系性的技术要求,反而支持在一部法典中系统调整不同类型用工关系。从功能的角度看,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置于一部法典中,有助于按照类型和谱系的方法对各类用工关系进行符合实际的法律组合调整,有利于完成数字时代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用工的规范。《劳动法典》总则应规定用工关系调整的对象、原则和一般规则,分则应按照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为主干,调整雇佣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况之用工的规范为特别规定的布局进行体系安排。  相似文献   

2.
《北方法学》2022,(6):44-48
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未来劳动法典编纂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与劳动法典的契合程度、规范路径与保护机制宜进行体系性思考与设计。劳动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保护利益、调整关系以及保护机制等方面都具有社会法属性与结构特征。个人信息保护规范进入劳动法典存在劳动私法、劳动公法与集体协议三条规范路径。在实现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上三条路径各有优劣。劳动法典在立法选择上宜采用以劳动公法为主、劳动私法与集体协议为辅,三条规范路径协同互补的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22,(6):5-14
作为一项彰显中国特色的重大立法工程,我国《劳动法典》编纂中,基于劳动法是公法私法化/社会化之产物的社会法定位,应从劳动法整体和各项制度中作出社会化公、私法因素有机融合的安排,并弥补因公法路径依赖所致局部性私法化不足和社会化滞后的缺陷;基于多维度劳动法二元结构,应兼顾现阶段和长远的发展需要,选择劳动法二元结构的类型,并在原则普适和规则统一基础上作出分类安排;基于劳动法与民法分工合作的缺口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适度扩大劳动法保护范围,分层次安排“两法”分工合作,并完善劳动法规范,以适度限制民法规范对劳动关系和经济从属性劳务关系的适用,且与人格权民法规范对接;基于现行劳动法在工具体系、形式体系和规范体系上的不足,应以解决体系性问题为导向,设计《劳动法典》的结构,布局其与以下位阶立法对劳动法律规范的安排。  相似文献   

4.
肖竹 《法学》2023,(7):164-178
《劳动法典》研究目前除关注宏观性议题外,亦应聚焦专编做体系布局与核心制度构成研究。编纂而非汇编的《劳动法典》宜采用部门“潘多克顿式”立法。集体劳动法的集体性、民主性、自治与规制的混合性等价值共性是决定其能否独立成编及其编章内容的法理基础,而该编的法典化亦受法典整体立法取向与立法规划的约束与影响。集体劳动法编的立法结构需对《工会法》与《劳动法典》的关系处理、集体合同的编章安排、民主管理制度与集体劳动法编的融合,以及集体争议处理规则的体例安排做重点回应。在未来劳动法“从属性”逻辑不断遭遇冲击的背景下,集体劳动法编亦需对相关特殊群体和用工关系在适用规则与调整内容上予以革新性规范。  相似文献   

5.
我国劳动法典化研究始于劳动基本法欠缺时代,随劳动法的制定而沉寂,重提于劳动纠纷激增之际,再兴起于民法典编纂之时.虽然文献数量有限,但仍然能从中看出一条主线:劳动关系调整的需要和劳动关系失衡的现实是劳动法典化研究的触发器.制定劳动法典的思路应当是编纂劳动法典与完善单行法同步进行.我国迄今欠缺一部在效力位阶和制度设计上都能统摄各类单行劳动法律法规的一般法.劳动法典的制定应当遵循权利全面法定化原则和权利全面实有化原则,通过劳动法典的制定实现劳动执法体制机制的管制化转型,从而促进劳动权利的实有化,其意义甚于权利法定化.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宜在劳动法的结构基础上组织劳动法典的篇章.劳动法典总则编的核心问题是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权利全面法定化原则界定劳动关系的内涵和外延.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三分法极具中国特色,包容了零工以及平台用工等新型劳动关系.劳动法典分则编的核心问题是劳动权利实有化,应当根据权利全面实有化原则,借鉴国际通行的劳动管制制度,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长效劳动法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6.
班小辉 《法学》2024,(1):158-174
在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制度建设的背景下,域外适用是我国劳动法典编纂论证中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结合立法与实践,我国事实上形成了两条劳动法的域外适用路径:一是直接适用劳动法;二是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指引适用。然而,上述路径的相互关系和内在适用逻辑并不清晰。从立法技术层面考虑,在编纂劳动法典时应当明确域外适用范围的条款表述,且不宜纳入法律适用法规则。以是否存在统一的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作为考察依据,不同国家劳动立法呈现出差异化的域外适用表述,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共性的立法管辖标准,即以“真实联系”为核心。故此,在设计劳动法典的域外适用条款时,可考虑在地域适用范围中融入真实联系原则,以完善域外适用的表述,同时协调劳动法典域外适用与法律适用法规则的内在逻辑,谨慎适用强制性规范,将域外适用范围作为最密切联系的情形,并允许当事人做出对劳动者更为有利保护的法律选择。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22,(6):22-29
劳动法典的体例结构是法典编纂的基础问题。从两大法系法典化传统和劳动法典立法实践看,劳动法法典化模式和体例可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国家汇编型法典、大陆法系国家汇编型法典和大陆法系国家体系型法典三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劳动法典的主要区别在于体系性的差异和劳动合同编的有无。大陆法系汇编型和体系型法典主要区别在于前者采取法律汇编形式,缺乏含有实体性规则的总则,后者采取体系化编纂方式,包括实质意义的“总则”。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我国劳动法典应采取体系型编纂模式,追求规范的完备性和体系性。法典应包含总则、个体劳动法、集体劳动法、劳动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四大板块。个体劳动法应包含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等内容,并增加对特殊劳动关系等新型用工方式保护的规则。同时,法典在内容上应体现数字化对劳动法规则的时代需求。  相似文献   

8.
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系统观念和系统思维也能够为劳动法典提供基础性的编纂思路,即以整体性把握法典的总体架构,以结构性布局法典的篇章体例,以层次性确保法典的效力等级,以开放性保持法典的伸缩之力。劳动法典的编纂思路应遵循系统思维,渐进优化劳动法典的内容,构建竞争与协同发展的劳动关系模式,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关注新兴问题并进行类型化处理。劳动法典的立法路径选择要立足劳动法自身演进规律,以编纂式劳动法典为立法模式,加强与其他部门法的系统链接,以单行法和政策保持劳动法典的系统开放,促进劳动法典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相似文献   

9.
因为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以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为典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大量存在。但是由于现有法律的规范缺失,使得该类型劳动关系得不到规制,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与我国力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宗旨是相违背的。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念、性质、以及立法现状,以论证双重劳动关系合法性的实践意义和制度对策。  相似文献   

10.
申天恩 《政法学刊》2011,28(4):42-45
学界将劳动规章性质界分为契约规范说与法律规范说,在评析上述两种学说基础上,将劳动规章的性质界定为劳动软法说。我国劳动规章实然立法模式应界定为软法自治型而应然立法模式则定位于团体协约型。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中包含了大量背离普通民事法律规则的劳动关系强行运行规则,但这些规则仍属于私法领域,与公法属性的劳动基准存在本质差别。由公权保障实施,是劳动基准的特征之一。将过多的单位义务纳入劳动监察的保障实施范围,分散了劳动基准的公权保护力度,因此,不宜将现行劳动监察事项作为劳动基准的判断依据。对劳动合同书面形式、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用工档案等具体制度规则的分析表明,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大量强行规则并非劳动基准。虽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基准关系密切,但其中真正涉及劳动基准的规定并不多,仅在非典型劳动关系调整中略有提及,因此,制定单独的《劳动基准法》,仍有很大的制度空间。  相似文献   

12.
坚持和发展是正确对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本文一方面从坚持劳动价值论出发,对一些违背劳动价值论的观点试作一些评议;另一方面从劳动价值论也应与时俱进出发,联系当今实际提出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认识值得思考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宪法上的劳动权与劳动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上的劳动权包含个体劳动权和集体劳动权两类,我国现行宪法仅规定了个体劳动权,对于集体劳动权在宪法性法律上有不完整的规定。通过对德日两国有关个体劳动权规定的比较,不同的宪法文本、宪法理论对劳动权的性质的影响巨大,从我国宪法上劳动权的历史和体系来看,应属于社会权属性。作为一种社会权,劳动权仍具有两种给付请求权功能。同时,对于劳动义务,应将其理解为对公民劳动权的一种内在的限制,但在宪法上作专门规定的意义不大。  相似文献   

14.
《劳动合同法》中工会的职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基本职权,也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工会的职权体系是有效防范和化解劳资双方矛盾的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我国新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5个方面的内容,即协商权、异议权、签约权、起诉权和监督权。工会的这一职权体系是一个整体,但这些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尤其是关于签约权、监督权和起诉权的规定均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劳动合同法确立双重劳动关系之肯定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双重劳动关系历来是我国劳动法学界颇具争议的话题,在劳动合同法起草之际,从理论的角度探讨其存在的价值及相关问题的处理,以期对劳动合同立法有所裨益,是本文的研究所在。  相似文献   

16.
王全兴 《法学家》2005,1(5):23-27
一、劳动法应当从"劳-雇关系"和"劳-劳关系"视角构建和谐劳动环境 劳动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有两种社会关系尤为重要:一是"劳-雇关系",既有劳动者与雇主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通常称为劳动关系或劳资关系;又有劳动者与雇主在劳动力市场上为缔结劳动关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如劳动合同前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动关系成立后其权利义务为劳动关系所吸收,在劳动关系未能成立时其权利义务则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吴丽萍 《河北法学》2004,22(2):72-74
分析了中国现行户籍制度的历史沿革,并进行中外户籍制度比较,主要有加拿大、日本、韩国、印度等国,提出应吸收和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改革我国现有制度中所存在的弊端,促进我国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市场化。并提出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完善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8.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中存有未达到法定解雇程度的过错时,用工单位应当如何处理,立法并未作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缺失相应法律依据。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同样应受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约束的理论依据,禁止用工单位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第65条有关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规定,而是应当赋予用工单位一定的惩戒权。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惩戒措施仅限于精神性惩戒、奖金福利类的经济性惩戒和不影响工作内容和报酬前提下的工作地点调动惩戒。用工单位行使惩戒权应当遵循明文化与明确性原则、客观中立原则和时效性原则。与此同时,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还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9.
劳工标准与贸易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郭圆媛 《法学杂志》2004,25(2):55-57
WTO成立以来,发达国家极力把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并企图将其纳入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内,此事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劳工标准问题已经对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我们必须积极应对。  相似文献   

20.
To achieve the successful correction and re-education of those sentenced to deprivation of freedom, criminal and correctional-labor legislation provides that different categories of convicts shall be housed in different kinds of correctional-labor institu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ature and degree of social danger of the crimes they have committed, their previous criminal behavior, the personalities of the prisoners, and other circumstances specified in law. This creates the conditions for preventing more dangerous and socially and morally degraded criminals from negatively influencing other, less dangerous convicts, and makes it easier to exercise correctional-labor and socializing influence on them. Th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and correctional-labor legislation that provide for separate types of custody for different categories of persons sentenced to deprivation of liberty were further developed by the legislative acts adopted by the Presidium of the USSR Supreme Soviet on February 8, 1977, amending and supplementing those principles. In particular, persons who committed crimes by negligence, if sentenced to deprivation of liberty, shall as a general rule serve their terms separately from those convicted for intentional crim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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