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杨伟东 《法学研究》2021,43(6):53-70
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一条可行路径是,对一般行政法进行实质法典化,对部门行政法根据条件成熟情况进行实质法典化或形式法典化,形成"1+S+F"的行政法法典化框架.基本行政法典在这一框架中发挥着统领作用.它不是行政法通则、行政法总则、行政程序法典或一般行政法的汇编,而是涵盖一般行政法主要内容、融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为一体,能体现我国行政法治水准、能为世界贡献法典化之"中国方案"的实质性法典.基本行政法典的体系构建应以规范行政权力为主线,形成包括总则编、行政组织编、行政活动编、行政程序与信息公开编、行政监督编、行政救济编的整体架构.  相似文献   

2.
行政基本法典是推动中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根基,必因其内在的体系化功能而承载着典范性、通则性、良善性和民族性的精神气质。典范性是行政法典编纂的总体气质,要求按照体系性思维构建行政法规范的统一秩序,并融入内在的价值精神,实现形体完备、实质融贯的体系化构造。通则性是行政法典编纂体例之典范,要求采取通则型的基本法典模式,能够为行政法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结构体系和开放的框架秩序。良善性是行政基本法典的价值内核,要求将良法善治的价值理念融入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条款及整个制度体系构建中,制定一部合乎“良法”标准的统一法典。民族性是行政基本法典的精神特质,要求其传承和形塑中华法治文明,体现和融入本土法治实践,回应和引领时代法治发展。  相似文献   

3.
行政法体系化的最高表现是法典化.法典化需要具备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条件,目前我国行政法的法典化难以实现.行政法的体系化不限于法典化,国家可以推行以行政法总则为基本法律,以行政行为类型化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以众多特别行政法为基础的分层分级行政法体系.行政法总则包括以实体法为主的总则和以程序法为主的总则.行政实体法总则已经止步,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实体法内容难以统一,国际上并无先例,行政组织法尚未制定,以及体制改革尚未完成.行政法的体系化只有以程序法为主的行政法总则即"行政程序法"一个选项.它既是行政程序的共同规则,又是兼顾了行政实体法一般原则的总纲性法律.它既有行政行为类型化立法所提供的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经验,又有类型化立法所不能覆盖而提出的立法需求.它既是国际上行政法体系化的普遍规律,又是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它既是法律技术上可行的方案,又是为了实现统一行政程序、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和推广区域协调法治经验的现实目标."行政程序法"兼顾了行政实体法,但又不追求行政实体法的全面、完整,是我国行政法体系化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22,(5):30-41
行政法的法典化旨在通过立法技术实现“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目标,它是一个涵盖部门法意义,体现多层次、具有不同程度法典化过程的概念。应改变过去那种行政法不能法典化的传统观念认知,对行政法法典化抱持一种“有限的理性化努力”态度与行动,针对环境、教育等部门(或领域)行政法编纂部门(或领域)行政法典,针对一般行政法编纂“行政基本法典”。就“行政基本法典”而言,应将其定位为解决一般行政领域(或所有行政领域)共通性问题的“基本”性法典,融实体与程序为一体,将规范控制行政权与保障公民权益相统一,其文本的结构内容宜按总则编与分则编编排,总则编部分应主要规定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行政制度,在分则编部分应设计“行政主体编”而非“行政组织编”,在“行政活动编”下分设权力性活动、非权力性活动和行政程序(活动)三个次编,在“行政救济(或监督)编”部分以行政救济为主同时兼顾监督。就领域法典而言,应将其定位为某一行政部门(或领域)的法典,其体系化或统一化的范围应限于该领域的全国性法律,介于一般行政法与单行法之间的“中间”层级,对领域法典的编纂应突出其领域的行政特色,教育法典的编纂应以教育行政为主线,环境法典的编纂应以“环境治理”为主线。为尽快实现一般行政法和部门(或领域)行政法的法典化目标,建议采取“适度法典化”与“分别编纂、协同推进”的法典化路径。  相似文献   

5.
行政法法典化是一个国家行政法律制度日趋成熟的表现.综合考虑行政法治发展的规律和特性、行政法法典化的目的和基础条件,我国行政法法典化应选择行政基本法典模式.行政基本法典包括行政组织法、全部行政活动和行政监督救济法等内容.具体而言,应当以行政活动作为核心概念,由此形成总则、行政组织、行政活动、行政程序、政务公开和数据治理、...  相似文献   

6.
在经历法典化呼吁和模式论争后,行政法学应当转向行政基本法典属性研究,夯实法典编纂的理论共识。近二十年来,行政自制取向的政府治理体系改革成就斐然,为行政基本法典的记载和宣示奠定了智识基础,也为行政基本法典继续引领改革提供了坚实依据。行政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是当下法治实施领域的突出问题,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自身的矫正机制功能颇为有限,唯有编纂行政基本法典才能为统一法律适用提供权威依据。民法典和法治社会建设纲要为法治一体建设构筑了初步规范体系,基于法治政府建设的示范带动效应,作为助推法治一体建设基础规范的行政基本法典编纂尤为迫切。在回溯历史、观照当下和展望未来三重法治语境中辨析行政基本法典的属性,能够回答行政法法典化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  相似文献   

7.
我国行政法典的法律规范体系可以从四个方面予以定位:其一,“一般行政法律规范”还是“一般行政法律规范加部门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典宜选择仅对一般行政法律规范进行法典化,编纂行政基本法典。其二,“法治政府的法律规范体系”还是“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体系”?行政基本法典宜选择具备法典体系性的“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体系”定位。其三,“客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还是“主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行政基本法典宜选择以确立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体系为中心内容的“主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定位。其四,“传统行政法律规范为主”还是“大数据时代的行政基本法典”?我国行政基本法典宜全面回应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立法需求,定位于编纂数字时代的行政基本法典。  相似文献   

8.
<正>主持人语: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成就有目共睹,行政法法典化的时机和条件已然成熟。作为部门法或领域法体系化、成熟化的重要标志,法典化需要有扎实的理论研究基础和充分的学术共识作为支撑。行政法法典化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没有成熟的域外经验可资借鉴。我国行政法学界虽然已从不同视角对行政法法典化展开探讨,并在其必要性与可行性上达成共识,但关于行政法法典化的具体路径、体例结构以及内容设置等关键议题,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9.
李龙贤 《财经法学》2024,(1):131-144
《民法典》和域外的经验告诉我们,单凭“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容易导致片面强调规则适用的共同性,而忽视体系构造的共同性。我国《民法典》立法和实施过程中并未完全照搬“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也适用了法律阶梯模式。探讨中国模式行政法法典化问题应避免揠苗助长、违反法典形成发展规律、无视行政单行法之间所具有的共同原理和原则。中国模式行政总则法的生成,应重视基础性的通则性规范提炼工作,使其形成行政通则法,最终生成行政总则法。应适时探索行政总则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协同,为行政法典的制定提供有力的系统性、体系性保障。  相似文献   

10.
法国行政法对法典化发展路径的选择,根源于对其传统判例法发展路径的反思.在行政法发展的初期,判例法发展路径能够克服成文法的规范分散、填补成文法的规范空白并避免与行政机关的直接冲突.然而,进入20世纪下半叶,判例法已日益无法满足民主性及体系化要求,法国改革者决定通过法典化重建清晰、稳定的行政法规范体系,以提升行政法规范面对社会公众的可接受性与可理解性.法国行政法之法典化的发展,先后经历了行政汇编模式、立法审议模式与特定法令模式,其对法典内容的编排乃基于判例规则形塑成文规范,调适成文规范嵌入目录结构,并划定法典边界协调内容交叠.借鉴法国行政法之法典化经验,我国行政立法领域之法典化应当明确以实体优化为主兼顾形式优化之目标;并采用不同组织形式分别编纂行政纲领性法典与行政领域性法典;对编纂之范围应当选择存量规范分散但同质性较强的领域进行法典化;并应引入结构性十进制编码完成条款整合;在法典编纂结束后,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司法部协作完成对于增量规范的持续嵌入.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