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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准确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准确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李肯修订后的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构成抢劫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之一,旨在加重打击入户抢劫行为。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正确理解“户”的含义正确理解“户”的含义,即“户”的地理范围,是准确认定...  相似文献   

2.
“抢劫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综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于2005年6月3日联合举办了“抢劫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对当前办理抢劫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户”、“入户”、“当场”、“抢劫对象”、“转化型入户抢劫”、“盗窃引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数额”、“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等8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大部分问题取得共识或形成倾向性意见。  相似文献   

3.
关于抢劫罪中部分情节加重犯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的认定是一个人们长期关注而至今尚未得以系统解决的司法难题。本文从逐个分析的角度,对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持枪抢劫、多次抢劫等多发性、常态抢劫犯罪的情节加重犯进行了系统分析、论证。  相似文献   

4.
陈萍 《天津检察》2008,(3):25-25
司法实践中对于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或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信用卡使用、消费的,应认定为抢劫罪,其使用、消费信用卡的数额可以作为抢劫犯罪的数额,其行为可以纳入抢劫罪的评价范围,不再另行以他罪评价。如果数罪并罚,将不适当地加重处罚,导致量刑失衡。支持这种观点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  相似文献   

5.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  相似文献   

6.
谈“入户抢劫”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改后的《刑法》为了更有效地惩治抢劫这一严重犯罪行为,在第263条细致明确地列举了加重犯的8种类型,其中,“入户抢劫”是第一种加重情节。一、“入户抢劫”犯罪中“户”的特征对“户”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所谓“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其二,认为“户”不应局限于私人住宅,而应泛指封闭性场所,包括办公室、仓库、宿舍、宾馆等。理由是进人这些场所的抢劫危害严重,将其认定为“户”,符合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立法精神;其三,认为“户”应指固定住所,即除私人住宅外,还应包括类似学…  相似文献   

7.
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犯抢劫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目前,对抢劫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审判人员普遍感到不好掌握,成为一个疑难问题。根据近些年的审判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情节严重”,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抢劫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实行犯。抢劫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抢劫集团中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领导者;抢劫集团的主要实行犯(即主犯)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积极实施抢劫的罪恶重大的骨干分子。抢劫集团人数较多(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成员基本固定,往往在较长时间里多次实施有预谋的抢劫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严重。因此对抢劫集团的首要分  相似文献   

8.
对入户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转化为抢劫罪时,是转化为一般抢劫罪还是转化为入户抢劫,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转化型犯罪,应当认定为一般抢劫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入户”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凡“入户”实施转化型犯罪均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笔者认为,一概认定为一般抢劫或均认定为入户抢劫,都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应根据具体案情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分析,具体认定。一、实施暴力的程度(一)实施暴力情节严重的情况。行为人在入户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  相似文献   

9.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  相似文献   

10.
惩治抢劫犯罪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依法正确适用刑法、打击抢劫犯罪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运用好这项司法解释,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夫于入户抢劫的认定问题准确把握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户”的理解。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入户抢劫行为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公民住所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实践中,这一规定的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着因为对“户”的理解不…  相似文献   

11.
陈霞 《法制与社会》2012,(9):288-289
转化型入户抢劫是转化型抢劫的情节加重犯.其先行行为包括盗窃、诈骗、抢夺,并不以该三种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转化型入户抢劫应当符合转化型抢劫罪和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同时具有特定的情节.转化型入户抢劫具有未遂形态,并适用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  相似文献   

12.
“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何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促进司法实践中对抢劫、抢夺刑事案件更加准确的定性、量刑,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8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多次抢劫”、“携带凶器抢夺”、“转化抢劫”以及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等十一个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必将对指导审判实践起到积极的作用。《意见》在“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中提出,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相似文献   

13.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之间对“入户抢劫”的认识存在偏差,导致对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及法定刑幅度上出现错误。本文就审判实践中应如何理解与认定“入户抢劫”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4.
王涵 《法制与社会》2013,(31):241-242
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之一,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犯罪行为.但是对于入户抢劫,我国刑法规定的太过宽泛,不够具体,这使得在对其的认定上,学界存在着极大的不一致.同时,对于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也基于相同的原因,而争议不断,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因此,对于入户抢劫中“户”的准确理解和认定,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预谋型与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项谷  高维 《政治与法律》2005,1(1):91-95
"入户抢劫"是目前抢劫犯罪中一种多发性、常见性的形态,一直是司法认定中存在较多争议的热点问题.本文基于最高法院有关"入户抢劫"的司法解释,将"入户抢劫"划分为预谋型和转化型两种类型,分别对预谋型"入户抢劫"中的"入户"和转化型"入户抢劫"的构成条件等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6.
论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认定思路与方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遵循罪刑相当原则和同类解释规则,应当对抢劫罪情节加重犯法条进行限制或缩小解释,从严掌握其认定范围和条件,并以符合刑法适用的实质合理性标准为依归.据此,文章结合抢劫罪情节加重犯认定中的具体争议问题,着重从解释方法层面,对于限制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标准,以及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和多次抢劫的准确认定问题,进行比较深入地研讨.  相似文献   

17.
公共交通工具具有特殊的刑法含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并不要求必须具有公然性的特点,这类加重犯主观上不包括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对于在单位内部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小区、超市的班车等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要具体分析,不宜把它们一概排除在抢劫加重犯之外。对于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可以依法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但对其成立的条件应采取严格限制的立场。  相似文献   

18.
一、司法实践中对“入户抢劫”的认定 1.农民在自己宅基于上所建房屋院落、城市居民购买的商品房、单位职工分配的住房、集资房等,这一类房屋产权属居住人所有或居住人合法占有使用,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家,是最基本的、最常见的户。进入这些地方实施抢劫的,就是入户抢劫。 2.基于婚姻、血缘关系的亲属,即一家人为了工作学习或经营的需要租住他人宅院房屋生活,也符合户的实质要件。进入该类出租房屋或宅院抢劫,也应认为是入户抢劫(如果合伙租房居住,则不应看成是“户”:如果承租人仅有一个人而该人的家庭也只有其一人.且是在该房里生活,则也应视为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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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抢劫犯罪的特点案犯以青壮年为主,道德素质低下暴力性抢劫案的性质和其特殊需要,决定了此类犯罪的案犯应是体力上占优势的青壮年,具有身强力壮、胆大妄为、阴险狡诈、老练沉着的特点。案犯大都有前科,惯犯居多有的曾受过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有的是负案在逃的逃犯,在案前就已经实施了盗枪、杀人抢劫枪支、盗窃机动车、购买枪支等严重犯罪行为。番禺“12·22”劫钞案主犯陈文升等人,在清远市抢劫了一个储蓄所的20万元人民币后,逃之夭夭,紧接着又策划、参与了番禺“12·22”抢劫运钞车案。北京特大系列抢劫银行运钞车案,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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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抢犯罪是我国刑法上的一种特殊规定。一旦与盗窃、抢劫犯罪相结合,就成为一种结合犯式的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在入罪的标准和法定刑的规定上就具有了诸多特殊性。在入户杀人、强奸后,又起意窃财、劫财的案例中,由于入户的行为在故意杀人和强奸中并没有被评价,所以结合继起的盗窃、抢劫,依然可以成立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入户盗窃少量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由于入户以后的暴力使用既存在于盗窃的时间过程中,又发生在盗窃的空间现场里,所以应以入户抢劫罪认定。入户盗窃尚未窃得财物或仅窃得极少财物,由于入户盗窃仅仅是盗窃的子行为,未盗得财物应当以盗窃未遂认定。盗窃未遂是一次盗窃,但已经过评价,根据一行为不能重复评价的原则,不能计入多次盗窃中再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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