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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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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绑架罪罪数认定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司法实践来看 ,绑架罪罪数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两种情形 :一是行为人实施绑架过程中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二是行为人实施组织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了绑架行为。在此 ,拟就下列几种情形的罪数认定加以分析。一、绑架过程中又劫走财物的定性关于绑架过程中劫财行为的定性 ,学界存在不同的意见 :有人认为 ,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抢劫行为的 ,只定绑架罪。理由是 ,行为人在犯罪之前仅具有绑架勒赎的故意 ,在绑架被害人即控制被害人的人身之后 ,发现被害人身上带有财物而将其劫走。① 有人认为 ,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抢劫行为的 …  相似文献   

2.
非法行医罪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属于集合犯中的职业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以实施不特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即行为人不是意图实施一次犯罪行为就结束犯罪行为,而是预计实施不特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并以此作为自己的一项职业,这要求我们在考察非法行医罪中的"行医"时,必须从客观上考察其"行医"是否具有反复性和连续性。同时非法行医罪还属于集合犯中的营业犯,通常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行为人如果主观上不以营利为目的,尽管在行医过程中有收取少量的钱财也不能认定为"营利"。最后在认定非法行医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时,应当采取一种实质解释论的立场,考察该种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情节,是否达到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  相似文献   

3.
【裁判要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时间的判定是准确认定刑法溯及力的前提条件。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仅是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系该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故应以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的时间节点作为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时间,在此基础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溯及力问题作出认定。  相似文献   

4.
累犯成立条件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殊累犯的前后罪并不要求是同一性质的类罪。对于属于恐怖活动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犯罪分子,认定是否为恐怖活动犯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要坚持整体原则;对于不属于恐怖活动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犯罪分子,认定为这两类犯罪时,要坚持关联原则。对于累犯中前罪的法域问题,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前罪。一般累犯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理解为是指行为人实施前罪时不满18周岁。对于同一犯罪行为的持续时间跨越行为人18周岁届满日期的,应当坚持以已满18周岁对待为原则、以未满18周岁对待为例外的原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时的年龄,对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行为具有互动性或者承继性的情形,应当以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实施完毕之时作为行为人年龄的确定依据。  相似文献   

5.
拐卖妇女罪中“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成立“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要求行为人明知收买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会迫使其卖淫。对于以出卖为目的,强行从儿童监护人或看管人的怀抱中或推着的童车、自行车上抢走儿童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以暴力方法实施的绑架型拐卖儿童罪。绑架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复合行为犯,其中绑架行为是手段行为,出卖行为是目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发生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一律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处理。从境外将妇女、儿童卖往中国大陆境内的,不属于“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相似文献   

6.
《北方法学》2021,(6):117-130
后疫情时代的社会背景、社会生活规律以及所呈现的表面变化与本质变化符合新过失论的理论基础。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过失认定,有必要采纳新过失论,着重考量对危害结果的回避义务是否履行。在司法实践中,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义务违反的行为为主,对防疫义务进行类型化,在行为人认识到自身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时,肯定行为人预见义务的违反,随后判断结果回避义务是否违反,最终判断过失犯是否成立。  相似文献   

7.
本文案例启示:绑架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但不是所有绑架犯罪中的杀人行为都不能另外定罪,并非在绑架中伴随实施的抢劫行为都将被绑架罪所吸收,存在两罪之间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  相似文献   

8.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以行为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产生的后果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在行为人侵入系统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对这一后续行为和之前的非法侵入行为  相似文献   

9.
持有、使用假币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非法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根据证据不能认定为其他货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行为。持有、使用假币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各种有关货币犯罪行为中较难认定的犯罪。一、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行为认定(一)持有假币持有假币是指假币处于行为人控制或者支配下的行为。这种持有是广义的,可以是随身携带、藏匿家中或其他某处,也可以是委托他人保管等。行为人与假币的空间距离不影响持有行为的构成,也就是说持有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将假币置于自己眼能看到、手能触到的地方,无论置于何处,只要行为人对假币的去留、存废等有支配权,即为持有。持有同样不要求直接持有,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在列车上强行行乞行为是一种多发的犯罪行为,实践中对其定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也是颇具争议。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强迫交易罪中"交易"的认定。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必须是具有"交易性"的行为,强行乞讨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认定是否具有"交易性";不仅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是否合理;具体认定时,应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职业、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和程度及主观上是否具有促成交易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由于在立法上存在前后矛盾和刑法理论界各执一词,导致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罪数认定有作一罪论处的,也有作数罪并罚的混乱局面,严重影响了渎职犯罪的查处工作。本文认为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中行为人渎职而同时又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是实施了二个犯罪行为,构成实质的二罪,且二罪间不存在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的关系,同时牵连犯也不能全面评价该类犯罪。对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这是符合罪数理论的主张和刑法的基本规定,也是我国当前打击腐败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2.
洪峰  谭明 《中国检察官》2008,(10):30-33
关于"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性质,从罪数理论来看,其既不是结果加重犯,也不是结合犯,更不应归结为包容犯,而是数罪,应数罪并罚.另外,至于其发生阶段,自行为人开始着手实行绑架他人的行为直至不法要求实现的整个过程中,都存在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况.  相似文献   

13.
所谓枉法追诉、裁判犯罪行为方式.就是指行为人实施枉法追诉、裁判犯罪行为,为追求犯罪结果,实现犯罪目的而采取的作案方法及行为过程的表现形式.它是枉法追诉、裁判犯罪行为人心理活动在客观方面的综合反应.枉法追诉、裁判犯罪行为方式,虽然是犯罪行为人心理的外部表现,但它能反映出犯罪的性质.反映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查明枉法追诉、裁判犯罪行为方式,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客观依据.研究枉法追诉、裁判犯罪的行为方式,对于严密监控和有效地惩治此种犯罪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4.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向亲友集资为名,实质上希望或者放任亲友向社会介绍,通过亲友间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不影响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认定;以口头方式发布、传播集资信息,以达到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目的,符合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本质特征;行为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只对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以集资诈骗罪定性处罚。对于之前实施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关犯罪处理,并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5.
在基本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出现过限,这既是犯罪转化的动因,亦是理解转化犯本质的关键。基本犯罪行为的过限超出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范围,不仅如此,过限部分存在着"不能单独成罪却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定罪处罚"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最佳方案就是刑法将过限部分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相结合从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另一个犯罪,并以此罪定罪处罚。这是转化犯固有的属性。  相似文献   

16.
陶军 《律师世界》2001,(9):37-38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各种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众所周知,犯罪构成是判定具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模式,每种犯罪行为都有自己独特的犯罪构成。据此,要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需从该罪的必备构成要件上加以分析。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犯罪的故意。故意本身是限制和界定合同诈骗罪的一个要件,是其固有属性之一,过失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认定行为人是否“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要依据之一…  相似文献   

17.
罗开卷 《时代法学》2009,7(2):69-74
本罪中的“伪造”不包括变造,除非司法解释做出明确规定。本罪中的“倒卖”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有价票证而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行为。认定“其他有价票证”的范围,应把握“有价票证”的基本特征。犯罪数额分为犯罪实行数额和犯罪结果数额,应以实行数额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同时兼顾非法获利数额。在罪数形态上,需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是构成本罪还是其他犯罪。该罪是行为犯,应以行为犯的既、未遂标准来认定本罪的既、未遂。  相似文献   

18.
本文分析了行为人先行实施某种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行为时,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处在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认定,以及应被害人要求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使被害人处在不能反抗的状态下,行为人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认定,和行为人利用被害人自身处在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实施故意占有其财物行为的定性,并探讨了一种值得研究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19.
在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犯罪中.应区分居间介绍行为的不同情况,对居间行为人分别定罪处罚,不能一概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其中,为毒品的出卖方推销、介绍毒品的居间行为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受吸食毒品者委托,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居间行为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相似文献   

20.
骗取信用证行为的认定困境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不仅涉及到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犯罪的界限,而且涉及到信用证诈骗罪与骗取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对于以往实践中,直接由骗取信用证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行为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做法,应当进行深刻反思与检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行为应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滥用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行为,造成金融机构严重损失的,成立骗取金融票证罪,即应当根据骗取信用证过程中有无真实的基础交易、被骗资金的实际用途、走向等客观方面的情况,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正确认定骗取信用证行为,建立起民刑责任衔接、重罪轻罪完善的科学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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