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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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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首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规定,并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针对一人公司的弊端,公司法设立了多种风险防范措施,使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中得以适用。本文在简要论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一人公司的基础上,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中的适用进行研究,以促进一人公司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2.
一人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日益频繁地活动于经济社会与资本市场。我国新《公司法》业已赋予了一人公司设立与存续之合法性,然而一人公司在发挥其繁荣市场经济、推进社会发展等功用之同时,其股东滥用公司之独立法人人格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与公共利益之现象亦是屡见不鲜。因此,对公司,尤其是一人公司适时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显得尤为迫切。本文拟阐释一人公司和法人人格否认之概况,进而对一人公司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进行分析,以求微益于法律及实务诸方。  相似文献   

3.
新《公司法》首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规定,并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针对一人公司的弊端,公司法设立了多种风险防范措施,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使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中得以适用。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分析,探讨一人公司适用新《公司法》第64条的人格否认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争取在保护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做到平衡。  相似文献   

4.
毛卫民 《现代法学》2008,30(3):162-167
我国《公司法》第64条规定的一人公司"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着质的差别。对一人公司实行"法人格滥用推定",实质上是自始就没把一人公司当"公司"。这不仅在逻辑上自相矛盾,而且在法律上有违平等原则,并有可能打击人们创设一人公司的热情,从而使"一人公司"仅仅停留于纸面而失去实际意义。为追求自由、效率、公平、安全等价值目标,我国《公司法》应当取消专门针对一人公司的"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转而对包括一人公司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公司统一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5.
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选择的法经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设立瑕疵是公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现象,各国或地区对瑕疵公司的救济机制有公司法人格维持机制、否认机制和扩张机制.在这三种机制中,扩张机制对我国而言,法律成本是最高的;维持机制的立法成本和实施成本都小于否认机制,但维持机制的社会成本也不容忽视,因此,我国应实行以维持机制为主、否认机制为辅的"双轨制",并明确否认机制实行的瑕疵范围.  相似文献   

6.
试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及其举证责任分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白云 《政法学刊》2008,25(5):52-54
新《公司法》增加了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确立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制度,但仅此一点,公司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公司恶意逃债、大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等滥用法人格的事件依然不绝。应从公司法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普遍运用角度去解决公司法人格滥用问题。  相似文献   

7.
新《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制度与单位犯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关系到公司和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的问题,从而该制度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制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新《公司法》第20条虽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仅是“无视”公司人格,只因“约定俗成”关系,称之谓“公司人格否定”。然而,公司还存在,其法人人格并没有完全被否定。对于近阶段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形,仍应当慎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和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存在否定程度、选择性、否认发起者及否认依据和理由的不同;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单位犯罪的影响表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8.
公司的行为应由公司机关代理,《公司法》第30条没有规定公司的设立登记由董事会为之,从逻辑上讲是否认了设立中公司机关的存在,从而否认了设立中公司的人格,但设立中公司应当具有一定的人格,此项规定不仅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符,而且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相矛盾。  相似文献   

9.
本文提出了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在一人公司中运用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标准界定为公司资本严重不足、欺诈、公司法人格形骸化三项,并从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及结果要件三个方面对一人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上述理论分析,对我国公司法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方面的立法进行了评价。  相似文献   

10.
侯作前 《法学家》2005,(4):109-115
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应当引入税法,用于确定纳税主体和分配纳税责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可以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但税务机关否认公司法人格的成功率更高.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适用于税法的场合主要是滥用公司法人格使公司形骸化,侵害税收债权;判定公司法人格滥用的标准是实质营业原则.公司法人格理论适用于税法具有正当性,但也存在合法性问题,应通过法定原则、程序保障原则和生存权保障原则予以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11.
陈桂勇 《河北法学》2005,23(2):100-103
现物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出资制度中较为敏感的话题。以现物出资不仅要符合出资协议的约定,而且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否则,即构成瑕疵。现物出资瑕疵包括标的物上的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也包括出资行为的瑕疵。为了保证资本充实原则,现物出资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否则,出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出资瑕疵被发现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公司设立前发现瑕疵的法律责任与公司设立后发现瑕疵的法律责任,按照瑕疵大小的不同,又可分为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时的责任与未达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时的责任。  相似文献   

12.
乔雅琴 《行政与法》2006,(11):127-128,F0003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在具体运作中,出现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本文针对公司人格被滥用的现状,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适用作了初步分析,以平衡公司与股东的权利和股东与债权人的风险,达到健全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立法作用。  相似文献   

13.
新《公司法》的资本公积补亏禁令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燕 《中国法学》2006,1(6):151-159
资本公积不得补亏是2005年《公司法》对资本公积规则的重大变更,与此次《公司法》修改放松资本管制的基调颇不和。资本公积的构成主要依赖于公司财务会计规则的界定,但其功能及其实现方式则是公司法中的命题,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构成了资本公积补亏的法律约束条件。然而为实现证券监管之目的,新资本公积规则不仅逾越了公司法的功能边界,而且忽略了其自身的基本逻辑。1993年《公司法》缺乏对公司理财行为的关注,客观上为公司财务操纵提供了一种庇护。2005年《公司法》则走到另一个极端,剥夺公司财务运作上的自主权。证券监管思路的调整与会计准则的修改将完全消解新《公司法》资本公积补亏禁令的存在意义。  相似文献   

14.
吴凤君 《行政与法》2007,(6):119-121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正式在立法上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一人公司对公司外部债权人存在着巨大风险,其极易成为股东欺诈债权人的工具。针对中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规定应该作如下制度安排:完善资本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披露一人公司的必要信息。  相似文献   

15.
陈丽丽 《行政与法》2007,(8):117-120
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很多,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法人人格的认定与否认,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的条件,企业法人的解散与终止的区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具有哪些效力以及它所代表的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公示公信力问题及公司清算组的权利、清算程序等问题都一直出现在大量的法律实践中,本文主要围绕清算中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公司清算组的法律属性,清算组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的除权效力等三个问题进行了一些浅显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信用的权利化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信用权利化的提出有着特定的立法背景。通过对信用法律调整历史沿革的考察可以发现,信用的内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从最初关注主体在伦理道德方面信守承诺的情况,扩展到主体的综合经济能力。现代民法对信用的调整以社会对主体的信用评价为核心,信用作为社会对主体综合经济能力的评价,已非主体性要素,且已从“内在化的伦理价值”外化为“客体化的人格要素”,成为一种具有典型性、独立性的人格要素。因此,有必要也能够将信用权利化为具体的人格权,以确保民事主体获得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价。  相似文献   

17.
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的冲击   总被引:52,自引:0,他引:52  
朱慈蕴 《中国法学》2002,(1):103-113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顺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先后在公司法中确立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但是,一人公司的出现与发展,对传统的公司社团性理念以及公司法律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使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本文认为,传统的公司理念对公司立法承认一人公司不利,应强调公司的本质特征为“公司是独立于其出资人的法人”,而不在于其社团性。但我们必须正视一人公司的弊端,因为一人股东确实打破了复数股东的相互制衡性。因此,应在公司法确立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同时,强化对一人公司运行机制的平衡控制。如强化公司资本制度,严格资本充实规则;在公司登记中强化公示主义与要式主义的适用;在法定的有限范围内对一人股东适用无限责任;特定场合下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等。  相似文献   

18.
刘燕 《法学研究》2020,(2):128-148
PE/VC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司法裁判要点从合同效力转入合同可履行性后,需要面对两个层次的追问:一是以什么样的实体标准来判断履行障碍,二是由谁来判断是否存在履行障碍。华工案和“九民纪要”仅处理了第一个层次的问题,且主要以资本维持原则作为实体判断标准。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过于粗疏,且缺乏“大分配”概念和底线规制的思路,导致“对赌协议”下的回购只能通过减资的途径,徒增成本。域外以清偿能力标准替代资本维持原则,体现了另一种以债权人利益为导向限制公司资产单向流出至股东的规制思路,但其商业逻辑上的合理性却无法掩盖更大的操作成本。就第二层次的判断主体而言,以美国特拉华州为代表,法官的商业判断逐渐让位于公司董事会的商业判断,却进一步凸显了公司、不同类别股东、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复杂状态。立法层面的价值判断与政策选择将最终决定司法裁判的走向,未来我国公司法的修订需要回应商业实践的诉求,同时PE/VC投资者也需要直面投资失败的风险承担。  相似文献   

19.
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解释采取了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依据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制度,引起较大争议。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医疗侵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以全部赔偿为原则,辅之以过失相抵规则和衡平原则。对患者因医疗行为带来的损害,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全部予以赔偿;由于患者本身的原因与医疗过错共同作用造成损失的发生和扩大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甚至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还应当考虑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和偿付能力等因素,适用衡平原则。  相似文献   

20.
论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利改 《河北法学》2007,25(12):138-140
股东有限责任乃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股东有限责任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非股东无责任,也并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不必然导致股东有限责任之例外适用.我国公司法应坚持股东有限责任为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为例外.主要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概念、历史渊源、功能及局限性、人格否认理论及其完善几个方面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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