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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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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法学刊》2021,(2):95-105
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融资的迫切需求使得对赌协议大行其道,但因对赌协议所发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当前司法裁判中,"华工案"与《九民纪要》共同确立了回购型对赌的裁判规则,但现行裁判规则暴露出减资回购顺序颠倒、减资程序无法进行及回购审查标准不明等重大问题,致使对赌协议难以实际履行。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股东与公司间的资本性交易严重受限,现有的以资本维持规则和偿付能力测试为代表的公司资产分配规则存在缺陷,单一运用均难以适应当前的对赌实践需求。因此,结合我国司法现状,需要以资本维持为基础,结合偿付能力测试的优点,对公司资产分配规则予以重构,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回购型对赌新的裁判路径。  相似文献   

2.
陈群峰 《中外法学》2013,(4):831-846
近年来,股东间协议在公司和公司法实践中大量涌现,甚至出现了"协议替代治理"现象。究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公司法上公司观念的落后和对股东会、董事会定位的不合理。在将公司视为股东手臂的延伸的公司观念支配下,对股东间协议的司法审查视角主要是合同自由、广泛适用民法原则和维护行政管理等,而忽视了公司及其治理的内在要求。从公司法视角,对股东间协议的司法审查应考量股东固有权利,考量公司独立和公司利益,考量其他股东、债权人、劳动者等利益攸关者。中国法院对股东间协议的审查,应当注重公司法规则本身的理解,尊重公司独立、程式和集体利益,而非简单地运用合同、财产和规制规则来作出裁判。  相似文献   

3.
公司分配是公司将资产无对价分配给股东,会降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偿债能力,极易引发公司内外各方主体利益冲突,故而公司法设立了公司财产流出约束机制。我国公司法虽然奉行资本维持原则,却未能为公司分配行为提供清晰且统一的底线规制,只是分别设立了禁止抽逃出资规则、股份回购规则、减资规则等债权人保护规则,上述规则均是停留在列举公司违法分配的实践样态或程序规制层面,未能从公司分配为的经济实质出发,无法有效指引司法裁判与商事交易。参考域外法之经验,在设立广义公司分配概念基础上,改革资本维持原则所涉具体公司法规则,将资本与资产相匹配,明确公司分配数额不得超过“盈余公积金与未分配利润之和”,并适当融入偿债能力标准,将资产与债务相匹配,在规制不完善的股份回购制度与减资制度上采用资产负债表测试、衡平测试以及资本充足测试,由此为公司分配提供明确的底线规制指引。  相似文献   

4.
王东光 《现代法学》2023,(3):124-137
对赌协议所涉权利是以股东身份为基础的股东权利,股东权利以法律及公司章程为渊源,不能通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协议加以设定,风险投资方不能以对赌协议为依据主张股东权利。因此,对赌协议纠纷司法裁判中的重点不是对赌协议的效力,而是投资方主张的权利是否有公司章程的基础。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吸收对赌协议的内容,通常应视为公司与股东以公司章程修改了对赌协议的内容,对赌协议已失去效力;如果投资方反对未吸收对赌协议内容的章程修改,可以根据投资协议主张公司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5.
学界通说将"对赌协议"归为射幸合同不仅是合同法理论上的误读,也是对当事方交易的曲解。作为非典型合同,是否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判断特定协议效力的依据,其中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化为债权人利益、证券市场公众投资者利益。"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异化侵蚀了新兴的风险投资市场秩序。对此,司法裁判应当从风险投资家的尽职调查切入,可以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发挥司法裁判在金融创新中的引导和建构功能。  相似文献   

6.
朱涛  李博雅 《法人》2013,(10):57-59
在苏州海富公司与甘肃世恒公司的对赌协议纠纷中,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对赌因违反《公司法》而无效的立场,厘清了对赌协议的各方关系,但判决中关于对赌条款无效的某些观点仍存在可争辩之处  相似文献   

7.
公司决策者应当准确判断公司分配是否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底线规制,以防公司分配损及债权人利益,故权力归属与责任识别成为规制公司分配决策者的关键。公司分配的决策权属于公司经营者权力范畴,而我国公司法未能明确公司经营者权力中心。目前我国股东会掌握公司分配权力较大且不担责,董事会掌握公司分配权力较小却责任较重,而股东会的商业判断能力明显弱于董事会,加之我国公司普遍存在控制股东,控制股东可实质决策公司分配且无相应公司法约束机制,司法裁判亦难以有效审查公司分配决策,由此形成公司分配决策权责配置不一致的现状。信义义务以事后明确且灵活的责任方式约束公司法定或事实的决策者,可有效实现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目的。故而应在完善董事信义义务制度基础上,厘定控制股东及信义义务,并且明确公司决策者与执行者违信责任的承担,进而实现公司分配决策权责的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8.
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学界通常被理解为公司必须维持资本,但"维持"的真正涵义并非要求公司绝对地维持资本不受减损,而只是禁止公司将资本非法返还给股东。法律不应禁止公司资本因正常经营活动遭受损失,当公司资本发生此种损失时,股东也没有义务补足。绝对的资本维持观及调整资本或清算规则过分强调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忽视了对股东利益的合理关注,与有限责任制度的本旨不符,且其所能真正发挥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功效也非常有限,应予摒弃。我国公司法没有采取绝对的资本维持观及调整资本或清算规则。相关机构对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股东补足资本或减资规则的做法值得检讨。  相似文献   

9.
公司自治与裁判宽容——新《公司法》视野下的裁判思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蒋大兴 《法学家》2006,2(6):70-78
新<公司法>秉持自由主义的逻辑,对公司进行松绑.此种立法逻辑要求司法者调整长期以来的管制主义裁判思维,坚持裁判宽容.裁判宽容要求在审理公司法案件时,充分尊重股东自治和公司自治;谨慎解释自治与强制的界限,理解强制性规范设定的基准,理解公司法并非推行公共政策的合适领域;法官要充分尊重公司的商业判断,不对公司实体营运过多干预;公司诉讼要采取更为宽缓和灵活的方式,有些案型要将调解设置为必经程序,有些案型要主动压缩审理周期.  相似文献   

10.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将自己的出资出让给公司,因而获得对公司的股权,这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何种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都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不利的影响。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无论1993年的《公司法》还是2005年重新修订的《公司法》都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即股东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该如何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以及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就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讲的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虚假履行、延迟履行、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  相似文献   

11.
吴凤君 《行政与法》2007,(6):119-121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正式在立法上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一人公司对公司外部债权人存在着巨大风险,其极易成为股东欺诈债权人的工具。针对中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规定应该作如下制度安排:完善资本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披露一人公司的必要信息。  相似文献   

12.
刘燕 《法学研究》2014,36(5):32-56
从商业实践的视角观察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逻辑与演进,有助于理解全球性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不同路径以及我国2013年改革的争议。法律对公司资本的约束起源于描述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过程,揭示资合公司的起点与治理架构的基点。公司实体的持续存在催生了"资本维持"的初始观念,"有限责任"的外部性则最终塑造出法定资本制的核心规则。但法定资本制简单而朴素的逻辑难以适应变化多端的商业实践,由此见证了会计、估值、债务契约、证券监管等辅佐、分担或替代了法定资本制的部分功能。法定资本制改革具有内在动力。改革抛弃了传统而僵化的"法定资本"概念,将资本制度的重心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转移到股东权益的合理配置。我国公司法在规则层面实现了资本制度的现代化,但与之对应的商业理性与行为模式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和商业实践来弥补认缴登记制立法的疏漏。  相似文献   

13.
郭富青 《北方法学》2016,(4):112-123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在公司法改采认缴资本制后,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这种求偿权只有当公司已经丧失偿付能力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才得以触发。它的实现有赖于公司债权人拥有知情权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是法定保证责任,司法解释将其设定为一次性责任存在着疏漏;未出资股东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则是以资本充实责任为基础的连带责任,此种责任在我国立法上既失之过窄,又失之过严。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请求权具有比较优势,待时机成熟应将其上升为公司法层面的制度。  相似文献   

14.
龙建林  白开荣 《行政与法》2013,(4):126-128,F0003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市场经济重要参与主体之一的公司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资本是公司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具有法人人格最基础的物质基础,是维护公司对外交易安全、股东、债权人以及公司等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对公司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基本途径。然而,股东抽逃出资是公司治理中较为普遍的现象。本文在对股东抽逃出资内涵界定的基础上,对其法律制裁措施的不足、成因以及出路做以探讨,以期为完善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制裁措施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论公司有限责任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德智 《现代法学》2005,27(5):123-129
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核心是公司责任与公司成员责任的分离,股东作为投资者无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除了其投资之外的进一步的责任。该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调动潜在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发展规模经济、促进公司法律制度完善等方面功不可没。有限责任制度有其客观存在的价值,但并非十全十美,这主要表现在该制度被不当利用而对债权人和其它利益相关者造成的损害,实践中各国多采用有限责任制度例外适用来补救该制度之不足。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设立和实施存在诸多问题,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完善我国的有限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6.
关于公司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曹守晔 《现代法学》2005,27(1):64-68
在公司法实施中暴露的主要问题是发起人虚假出资、控制股东行为不规范、公司人格混同及被滥用现象突出。完善公司立法应立足中国国情,统一公司与企业法,重构公司资本制度,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完善公司治理,细化债权人保护规则以增强法的可诉性;在公司司法方面,宜完善司法解释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司案例,发挥其引导作用;在揭开公司面纱方面尤其应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而不宜机械地照般国外的理论。  相似文献   

17.
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的冲击   总被引:52,自引:0,他引:52  
朱慈蕴 《中国法学》2002,(1):103-113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顺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先后在公司法中确立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但是,一人公司的出现与发展,对传统的公司社团性理念以及公司法律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使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本文认为,传统的公司理念对公司立法承认一人公司不利,应强调公司的本质特征为“公司是独立于其出资人的法人”,而不在于其社团性。但我们必须正视一人公司的弊端,因为一人股东确实打破了复数股东的相互制衡性。因此,应在公司法确立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同时,强化对一人公司运行机制的平衡控制。如强化公司资本制度,严格资本充实规则;在公司登记中强化公示主义与要式主义的适用;在法定的有限范围内对一人股东适用无限责任;特定场合下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等。  相似文献   

18.
The doctrine of ultra vires was at common law invoked to frustrate expectations of innocent parties that entered into transactions with companies outside their object clause. The common law doctrine of ultra vires is applicable in Ghana but with necessary modification under the Companies Code and it is an effective tool for the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s, creditors and third party's interest in the company. Whilst third parties acting in good faith and without notice are protected under the law,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may restrain the company from dealing with the third party in the case of future transactions. This ensures balance and in any event when an action is instituted the court is obliged to look at the equities involved.  相似文献   

19.
靳羽 《比较法研究》2021,(1):119-132
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移植论"存在方法论误用的缺陷,过度关注概念和规则的译介,而未深究其制度功能所关联的特定社会背景。信义义务根植于普通法特殊的历史土壤,以信托为"母体"并经归纳推理不断扩张泛化,"控制股东信义义务"是这种泛化现象的缩影,早期"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内涵已被"公平交易义务"取代。内涵演变的动因是对公司本质认知的进化以及因之发生的个人法向团体法逻辑的持续递进。我国控制股东滥权现象的主要成因并非规范资源不足,转轨时期"政企不分"的现实和公司法体系二元区隔的倾向亦不容忽视。美国关于交易公平性判断的程序性规则有助于克服法律行为评价系统的局限性,具有"复原"商业决策背景的功能,契合复杂的市场环境需求,是最具借鉴价值的部分。  相似文献   

20.
从社会资本理论视角,对中国律师执业中的关系因素进行调查和分析,为探讨中国律师与中国司法的新视角。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本,人际关系在中国律师执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关系在律师办理案件时有便于证据收集和采用、有利沟通、获得信息、方便工作、判决倾斜等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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