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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典权是支付典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权,在典权关系中,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者,为典权人;其相对人,即取得典价而以自己的不动产供典权人用益者为出典人。该项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交付于出典人的价金叫典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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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在约定期限内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行使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权的法律特征是:1.典权的标的必须是出典人的不动产,而不是动产。该不动产应以能为典权人使用并收益为限。2.典权的内容应为占有典物,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并享有物的请求权。依此特征,凡依典物的性质,而能达到用益目的的行为,典权人均可为之。如典物是房屋  相似文献   

3.
房屋典权略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典权是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加以使用和收益的民事权利。一、房屋典权的法律性质1、房屋典权是不动产物权。房屋典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该房屋须为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即私有房屋。动产、公有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之上不能设立典权。就是说,原始出典人只能是对房屋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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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典权在我国《物权法》生效之后已经不能作为用益物权存在,但它仍具有用益债权的性质。典权是对他人之不动产的占有用益债权,它不同于所有权买回和不动产质权。典契是典权法律关系的代名词,典契是双方用益合同;这里的用益,其含义一是对典物的用益,二是对典价的用益。典权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回赎、找贴形式的绝卖与非找贴形式的绝卖。典权的制度缺陷主要在于出典人的回赎权。建议赋予典权人对典物的留置权,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典权作为我国固有的物权制度,长期以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在分析典权概念的基础上,对清代典权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主张典权性质上的用益物权说,认为典权的根本性质是典权人行使的对占有他人所有的典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最近一段时间,佛山审顺德、石湾、城区等地先后出现了十余起典当案件.经过审理,发现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亟待人们去认识、研究和解决,以下择要而折.一、典当的内涵关于典当的内法,时下可谓见仁见智,众说纷坛.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典当即典,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取得对该不动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典人逾期不赎,则生绝卖之效.198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指的典当,就是一种典型的典.第二种观点认为典当即当,是指出当人以动产作抵押,从承当人处获得借款,在约定期内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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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典当就是双方为典当房屋,约定一方(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他方(出典人)房屋进行使用和收益的一种协议.典当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有文字记载者最早见于《唐书》,其后《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例》中都有关于典当的规定.解放前剥削阶级用典权对劳动人民进行残酷剥削,因此对剥削阶级的典权制度应予废除,但对劳动人民之间进行的互通有无的典当关系,解放后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仍予承认和保护.典当不同于买卖、抵押、和租赁.买卖是以转移所有权为主要特征,所有权一旦转移就不能回赎.在典当关系中,承典人只能占有使用和收取典物所生利  相似文献   

8.
典权制度弊端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物权制度,在我国法制史上曾经历过从产生、发展、兴盛到衰落的一个历史过程。今天,在一些法律制度为适应及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已经相继确立并渐趋完善之时,有学者主张,典权制度是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现阶段既能满足出典人经济上的利益,又满足典权人占有不动产为使用收益需要的最理想的方式,建立典权制度应属当务之急。本文拟从相反的角度对典权制度的弊端作一些法理思考。  相似文献   

9.
一、典当的概念及特征传统意义上的典当是个组合概念,即典与当的组合.所谓曲是指一方支付典价,占有他方的不动产且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是指一方以动产为抵押,从另一方获得当金,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赎回原物.现行的典当,是指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或不动产)向另一方作抵押,获取一定数量的货币.期限届满后还本付息回赎自己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支付货币的人是典当权人,以自己财产向典当权人作抵押的人是典当人.与传统意义上典当不同的是即便典当人典当不动产,也不是把不动产交由典当权人占有、使用、收益,而仅仅是把不动产的权利证书交予典当权人作抵押.因此,从本质上说,现行的典当更接近抵押借款,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抵押借款.二者的不同处在于若典当入与典当权人在典当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不回赎即绝当,则典当权人必须承担典当标的物的价格风险,即形成绝当时,典当权人获得典当物的所有权,而不论其价格相对于典当时是涨还是落.而抵押借款,借款人若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抵押权人则不能当然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只能以抵押物作价或变卖而优先受偿,受偿后多余部分仍须返还抵押人.  相似文献   

10.
房屋典权是我国现存的唯一典权形式。典权是通过典契设立的。纵观典权纠纷案件 ,无不与典契的履行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研究房屋典权制度 ,就必须要研究典契 ,研究典契 ,就必须要对房屋典契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从传统的典权理论入手 ,结合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及我国大陆的相关司法解释 ,对典期的认定、回赎期限的界定、典价的确定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新方法 ,对我国的物权立法以及典权纠纷的解决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1.
本文拟就典权与不动产质权作一比较研究,借以阐明典权制度重建之必要性,进而提出立法构想,以求对物权理论及立法之完善有所启示和帮助。全文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法、日之不动产质权及其差异;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典权制度之现状;第三部分就不动产质权与典权制度作一比较研究;最后则是关于重建我国典权制度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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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典权是我国特有的财产法律制度。典,早在我国汉、唐时代就已在民间广泛流传,形成了一些固有的习惯。但是,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在法律上重刑轻民,所以对于典并无系统的法律规定,直到清朝才有一些法律条文散见于大清律、户部则例,但这些规定也只重于刑罚税契方面。直至清末变法,起草大清民律草案,受聘担任起草工作的日本学者认为,中国的典权与日本不动产质相同。因而在民律草案中,仅规定了质权,而未规定典权。后经过我国法学界人士的不断探讨研究,认为典权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与所谓的不动产质权截然不同。于是,1930年5月5日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对典权作了系统规定,明确规定典权为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13.
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相似文献   

1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得到长足发展。特别是在党中央有关经济改革的战略方针中提出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实行两权分离以后,对国有财产、集体财产采用的诸如租赁、承包、股份化、授权使用等多种经营方式的出现,使我们对典权这种对他人所有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的独特法律制度加以重新思考和探索。尽管过去的典权关系大都因出典私有房屋而发生,但这并不能否定典权关系还可以以公有房屋为客体。  相似文献   

15.
房地产抵押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房地产抵押是抵押担保制度的重要内容。房地产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在我国有严格界定,且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方为有效。房地产抵押权是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设定,为充分发挥物权的功能,作者认为房地产的抵押权与承租权、典权应为相容之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房地产之上,为解决房地产抵押权与承租权、典权在行使时可能产生的冲突,应以权利设定的先后来确定房地产抵押权与承租权、典权之间的效力  相似文献   

16.
《中国司法》2007,(4):29-29
1、“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2、“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4、“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5、“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  相似文献   

17.
对中国古代法和现代民法物权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中国古代法存在着类似于现代民法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而土地所有权制度则与现行民法有着较大的区别;明清法律关于拾得人可以获得报酬的规定,可以为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提供历史的依据;古代法并非没有善意取得,只不过其适用范围很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古代永佃制和"一田两主"习惯的结合;古代的"典"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有其价值,<物权法>应当规定典权制度.  相似文献   

18.
传贳权是韩国特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制度,而典权则是中国特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制度。韩国立法者在规定传贳权时,除了尊重民间的传统习惯外,作为外国立法例还主要参考了1929年的中国民法典和1937年的伪满洲国民法典的典权制度。由于典权和传贳权均源于东方法律文化,不难看出两者在性质、内容以及功能上,颇有相似之处。但进入现代社会之后,传贳权在韩国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而典权在中国则日趋衰落,并逐渐退出现代社会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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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益物权的客体——兼评《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新的《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此条可以看出我国已将用益物权的设置范围从传统的只有不动产扩展到除不动产之外的动产上。此创新之处却与我国的物权法定主义相矛盾,本文拟对用益物权客体扩展与物权法定主义矛盾调和进行学理上的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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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作为种类物之货币占有一律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通说逻辑存在的一个前提是,未受让所有权之货币占有人使用货币时享有等额货币所有权。无此前提,货币占有人不当然享有收益权能,不当然取得所有权,货币占有人非因受让货币所有权而占有货币,发生等额债务。货币占有人占有货币而不发生债务,为财产之静态归属,货币占有人即货币价值归属人。货币占有人占有货币而发生等额债务,为财产之动态归属。货币占有丧失人为货币价值动态归属人。货币之资力收益只能归属货币价值归属人,包括静态归属人和动态归属人。货币占有之特性为消费物共有。在非消费物占有关系中,所有未必占有;在包括货币在内的消费物占有关系中,所有必须占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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