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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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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志伟 《法制与社会》2010,(16):135-136
证明标准是认定案件事实所需的最低证据要求,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相对低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缺陷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未来我国应确立以高度盖然性为主、盖然性占优势为辅的多元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并在不同诉讼阶段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2.
黄晓玲  杨俊逸 《法制与社会》2011,(32):121-121,125
民事诉讼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是整个证据体系的重要问题,我国长期以来民事、刑事、行政证明标准实行一体化,都是采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而学界对于在民事诉讼领域适用这一标准有着诸多不同见解。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立法,在学习我国相关理论的同时还需要研究西方两大法系的相关法律,取长补短。  相似文献   

3.
王嘎利 《法学论坛》2007,22(2):71-75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衡量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尺度.本文通过对证明标准在两大法系国家的统一和分离历史的考察,探讨不同法系确立不同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原因,进而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针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等事实,首次例外地将证明标准从"高度盖然性"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虽出于建立多层次民事证明标准体系、与民事实体法衔接等良好初衷,但实际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困境: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民事诉讼领域缺乏足够共识,并且可能冲击高度盖然性的一般标准;民刑证明标准的混搭会模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界限;与民事实体法规则相协调的证据不充分;美国法和德国法并未提供提高证明标准的比较法论据;提高证明标准显示出对证明标准功能不切实际的期待;以规则提高标准的方式防范操作中的降低标准会引发规则指引的混乱。在高度盖然性的"高"标准确立并严格适用后,未来中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作业应主要指向"降低"而非"提高"。  相似文献   

5.
盖然性理论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中并未得到普遍的承认,但为了适应高科技发展及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之准确、及时、合法、公正的要求,本文尝试通过对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及盖然性理论的分析,希望得出在当今电子证据广泛运用以证明案情的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理论适用的科学性与必然性。  相似文献   

6.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借鉴外国有益经验,通过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衡量方法,确立了“高度盖然性”规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因证明标准不明确而产生的问题。对于法官滥用该规则,导致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对此进行民事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7.
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论证明标准差异极大,各有所长。相比之下,普通法系国家所采用的“盖然性占侵势”标准更有利于发现案件事资。本文通遏对英、美、法等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证明标准差异的成因及其法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8.
中国法上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泽勇 《清华法学》2013,7(1):73-88
通过研读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学说和判决,可以发现,我国法律界关于证明标准相关概念的理解并不准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颇多混乱无序之处.证明标准的功能主要不在制约,而在引导.未来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设计中,应摈弃英美法系的客观化表述方式,回归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模式.由此留下的规范真空,则可通过司法判决的日积月累,逐渐填补.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郝振江 《现代法学》2000,22(5):81-84
证明标准是民事证据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本文介绍了几种主要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多元证明标准 ,分析了我国传统证明标准的缺陷 ,认为我国应建立多元制证明标准 ,并提出了具体的建构设想。  相似文献   

10.
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解析事实推定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事实推定进行了修改,但将其称为一种规则为时尚早。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正确选择是适用事实推定的关键,本文结合对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分类及其盖然性分析,认为事实推定常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赋予其与法律推定相同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是不恰当的,司法实践中应对事实推定严格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11.
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术界对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不同的主张 ,笔者赞同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观点 ,对该标准 ,学术界存在诸多质疑。该标准渊源于资本主义自由心证制度 ,其所标志的心证强度为法官的内心确信须达到高度的可能性。该标准的采用具有客观必然性 ,其在审判实践中具有很高的应运价值 ,但对这一证据制度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完全必要的。  相似文献   

12.
略论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证明标准即证明要求,是证据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之一。明确证明标准,有助于证明主体按照既定的要求完成证明的任务,有助于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由于行政诉讼在诉讼的性质、任务、证明对象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之处,因而在证明标准上不宜采用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相同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低于刑事诉讼,高于民事诉讼,达到“法律真实  相似文献   

13.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新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和灵魂,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高度盖然性作为某些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事实上,在所有的民事案件中都适用该标准是不合理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一)从立法上对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二)制定统一的《证据法》规范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三)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实现多元化。  相似文献   

14.
李卓 《当代审判》2003,(10):38-39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创新地对“证明标准”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反映出民事诉讼证据立法的进步理念和最新研究成果。本文拟对《若干规定》中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论证,以探讨其理论上的合理性;同时在此基础上进行路径选择,以探讨其实践层面上的应对性,以期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进行理论与实践双重视  相似文献   

15.
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基础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杰 《法律科学》2003,2(4):96-103
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有盖然性权衡的证明、灵活证明标准、预先的盖然性方法、主观确信的理论等。其理论基础在于预期效用性理论。即由民主的方式决定裁决的效用性计算并在同类案件同等适用,就可以克服灵活多样的证明标准所引起的不确定性。其适用就是公正合理的。  相似文献   

16.
司法公正与效率视野下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考察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证明标准,指出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后,以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为支点,对传统上的“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提出质疑,主张建立以“法律真实”为诉讼价值目标,以“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为主,而以在一些特殊案件实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为辅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最后,文章还关注法学界和司法审判的最新动态,探讨了“盖然性占优势”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及其应该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适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而运用证据的方法就是证据方法.虽然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审判实践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证据方法概念体系,对民事证据的运用也通常从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的角度进行静态阐述,但法官抑或当事人如何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运用证据的过程是否存在法定的标准,这是审判实践中必须面临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证明标准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刑事诉讼中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证据学界争议颇大的一个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理论概括和争议,包括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大陆法系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我国的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综合说、主观真实说、两个基本说等等。  相似文献   

19.
刘学在  王静 《法治研究》2016,(4):89-100
《民诉法解释》第109条针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及口头遗嘱或赠与的事实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以区别于一般案件的“高度盖然性”之标准。这一规定错误理解了域外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层次化理论,混淆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界限。拔高此类事实之证明标准的所谓“系根据实体法的立法意图”、“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等理由,实际上均难以成立。在实践中,该标准的适用将会不适当地增加受害人或权利人的证明难度,并对相关民商事活动具有负面的导向功能。  相似文献   

20.
由于WTO协定中对证明标准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实践中主要采用初步证据案件证明标准,以确定举证责任的转移。同时,又采用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来评估当事方提交的证据,作出终结性的裁决。显然,采用初步证据证明标准不符合WTO争端解决的程序,既没有实际意义,又使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实践中前后不统一,引起了不小的混乱。尤其是对不了解英美法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不公平地加重了他们在WTO争端中的举证难度。国际法庭和各国司法审判中普遍适用的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既适合WTO争端解决的程序,又有利于减轻发展中国家的证明标准和难度,增强他们胜诉的可能性。因此,WTO案件审理中尽快摒弃初步证据证明标准,直接采用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已经成为必然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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