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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自认规则的理论问题 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对其不利事实予以承认的声明或者表示,称之为“自认”。自认规则是自认的提出、审查、采信所应遵循的准则。自认规则在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中被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亦确定了自认规则。在英美法系中,行政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我国的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中脱胎而来的,其基本原理是相通的。但是我国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举证责任、审理对象及审查范围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所以行政诉讼的自认规则与民事诉讼的自认规则亦应有明显的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的过程中,对确立行政诉讼的自认规则中的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 (一)自认的证明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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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进行调查核实。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公证调查出现了一些困惑,如何应对困惑呢?本文认为一是可以由相应的职能部门互相协商,联合颁布一系列操作性强的规定。二是建立一项可最大程度保证公证所采信的证据材料真实性的公证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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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证据效力问题 (一)采信规则 法律只规定公证证明应当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却缺少对法官采信的约束性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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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公证法规对公证赔偿责任制度无明确的规定.作为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仅规定了对错误或不当的公证文书,公证处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因公证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应退还当事人.而对于因错误公证或不当公证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一项空白.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公证赔偿责任的规定尚付之阙如.此亦使公证实践适用这一责任制度因缺乏依据而成为不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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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证据规则制度的现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公证工作在证据规则上处于无章可循. 我国自公证制度建立以来,由于没有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问题上一直任由公证员"摸着石头过河",证据采信的严密程度严重不足,现有少量、原则性的证据规定不足以制约那些素质不高的公证员对证据的"自由裁量"行为.在公证实践中,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范围、标准及对这些证据的取舍随意性很大,在我国目前社会信用状况不良、公证工作又严重缺少程序保障机制的情况下,很容易使错假证产生,导致公证的致命伤--公信力得不到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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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认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认效力分为自认的结果效力、自认的中间效力与自认的边际效力。自认结果效力,对当事人言,主要产生举证负担转移结果效力,即本由一方当事人承受的举证负担,因对方当事人自认而卸除,转由自认者承受的效力;对法院言,事实认定权受到限制,只能在自认事实范围内为事实认定。自认的中间效力,对当事人言,自认具有不可撤销性;对法院言,自认具有不可分性,此乃原则。例外对法院与当事人皆有自认的撤销与追复的准许与行使问题。撤销的追复,即对准自认,当事人可以在以后的诉讼中,可以提出证据以否认其效力。自认的边际效力,即不适用自认的情形,如在他案件中的自认、法院职权调查事项、人事诉讼事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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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京(北京市公证处北京100020)■文我国《公证法》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身份审查是公证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①,但对于公证机构应当如何履行身份审查职责、履行到什么程度算是尽到了身份审查的义务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已出现不少因公证对当事人身份确认有误引发的公证书复查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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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生存公证是一项较为特殊的公证事项,其证明对象为申请人处于生存状态的事实。虽然这一公证事项在实践中并不常见,看似也不像遗嘱、赠与那样会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但仍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形成影响,因此其社会需求和社会价值不容小视。生存公证在实践中的办理并不复杂,但在具体的公证实务操作中,遇到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生存公证的申请是否能够受理以及如何办理,公证程序规则无具体规定,使公证员感到困惑和无所适从。笔者就遇到一起较为特殊的生存公证案例,本文就此案例引发的思考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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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所作的陈述,特别是不利于己的事实陈述,以言词或行动承认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该事实主张者的举证负担转由承认者承受的一种证据法制度。自认规则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本文拟对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一般理论进行探讨,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自认规则,尤其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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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但在实务中,由于该法律条文缺乏具体制度支撑,产生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公证办证质量,笔者拟对此探讨,以期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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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自认是自认的一种,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当事人的自认。一般来说,人们通常指的自认主要是当事人的自认,而代理人自认则是作为自认的一种例外情况出现的。所谓代理人自认指在诉讼过程当事中,代理人对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主张的事实表示承认,依据法律规定,这一承认具有当事人自认的效果,从而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代理人自认成立的理由有二:一是基于代理制度的要求,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意思表示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对当事人形成约束:二是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现代诉讼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现象越来越普及,甚至当事人不出庭应诉,而只有代理人应诉的现象也频频出现,若不能将代理人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则对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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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证实务中.当事人任何一项财产性权利的处分均会引起公证员足够的重视.而继承人对于继承权的放弃因为涉及到权利义务的此消彼长.故一直是公证员在继承公证实务中十分重视的问题。本文立足于公证实务.并结合目前继承立法的有关规定.就继承权放弃的学理与立法的完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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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为公证机构办理继承类公证业务提供了有效的办证规范。但在执行《意见》的过程中,尤其是在亲属关系证据采信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给公证员实务操作带来了困惑和制约,笔者结合公证实践就《意见》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析.探讨解决方案。与同行共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