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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琳  侯进荣 《山东审判》2003,19(6):89-92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对其不利的事实,在诉讼书状内,或在法庭陈述中,承认它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广义上的自认还包括对他方所提诉讼请求的承认,但一般是指对  相似文献   

2.
一、自认性质界说 一般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已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广义上来说,它还包括被告对原告所提诉讼请求的承认,但一般均指对事实的承认。自认一般分为诉讼上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本文限于篇幅,主要讨论诉讼上的自认。关于诉讼上的自认(包括明示的自认和默  相似文献   

3.
无诉讼能力的未成年当事人因原则上不能单独作出有效的诉讼行为,所以其所作出的承认性陈述只有在经过法定代理人或者取得诉讼能力的本人追认的情况下方能成立自认.鉴于未成年当事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与对事实的认知所可能存在的契合,以及防止法定代理人对其权益的不正当侵害,有必要赋予其承认性陈述、否认性陈述以有限的法律意义.其本人的不争执不具有法律意义,应按照法定代理人的态度来判定是否成立自认或者拟制自认.其本人作不知或不记忆表示而法定代理人作承认性陈述或者不争执的,应由法官释明后以未成年当事人的最终态度结合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判定是否成立自认或者拟制自认;经释明后仍维持作不知或不记忆表示的,直接按照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判定是否成立自认或者拟制自认.本人作不知或不记忆表示而法定代理人作同样表示或者否认性陈述的,不成立自认.  相似文献   

4.
朱蕾 《法制与社会》2011,(12):136-138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所作的陈述,特别是不利于己的事实陈述,以言词或行动承认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该事实主张者的举证负担转由承认者承受的一种证据法制度。自认规则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本文拟对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一般理论进行探讨,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自认规则,尤其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它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大多数国家对此皆有较为详细而完善的规定。相形之下,不仅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的规定相当粗糙,纸漏之处显而易见,而且从诉讼理论上来讲,亦鲜有学者专门论及自认问题,故其在诉讼实践中远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此,本文拟就自认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自认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诉讼代理人对事实自认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离婚案件,即使有委托诉讼代理人,除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当事人本人也应当出庭,而对于其他民事经济案件,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出庭。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往往不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审理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自认、法庭调查中对证据的质证、法庭辩论等均由诉讼代理人进行,审判中时常遇到诉讼代理人就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事实进行自认的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尚未就诉讼代理人对事实自认的问题作出规定,①因而在审判实践中,诉讼代理人是否…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而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诉讼的人。具体包括当事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一、当事人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组织和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8.
自认权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爱武 《河北法学》2002,20(1):95-99
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 ,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予以明确肯定的陈述行为。自认既是一种行为同时又表现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称之为自认权。自认权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性质 ,它兼具私权、诉讼权利、形成权、利他权等特性。当事人行使自认权将对其本人、对方当事人以及法院产生三重效力。从权利角度研究自认 ,可以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背景下 ,更加清晰地洞察自认存在的意义 ,为自认制度的建构打下基础。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第8条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认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为了正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自认对人民法院司法判断权进行合理约束的范围及其程度,笔者结合当前民事诉讼的实践,就创设自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实践价值予以剖析。一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的承认;诉讼外的自认是当事人在…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如原告和经过特别授权的原告代理人,可以减少、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和由被告特别授权的被告代理人,可以全部或部分承认对方的请求;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形成和权利的行使,都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列宁对苏维埃民事立法原则说过:"不要迎合'欧洲',而应进一步加强国家对'私法关  相似文献   

11.
诉讼上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庭承认对 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就其性质 而言,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诉讼中的自认均 具有证据法则的性质,亦即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 责任的作用,其法定效力在于可以限制争执以及举证 的范围。这样不仅使事实真伪得到迅速确认,而且也符 合诉讼经济原则。本文拟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之 内涵及其效力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我国的自认制度 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宋朝武 《中国法学》2003,(2):115-125
自认作为一种完善的证据方式 ,对法院和当事人都有约束力。自认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自认对象是案件的主要事实。自认的基础是辩论主义。我国自认制度已初步建立 ,但还有不完善之处 ,应在吸收与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同时 ,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际 ,制定出较为科学、合理的自认规则  相似文献   

13.
自认制度既是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外在表现。自认对于争议之两造以及法院均产生约束力。自认免除了对方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将自认之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而自认一方当事人应言而有信,不得撤回自认。否认自认效力的依据在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严重背离了诚信原则的真实要求。自认效力的否认包括家事诉讼中对超越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支配范围事实的承认、虚假诉讼中对以侵犯他人利益为目的的虚假事实的承认以及对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承认三种情形。自认效力的承认与否认型构了自认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共同承担向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行为风尚的功能。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包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任代理三种。所谓指定代理的诉讼制度,指的是人民法院对于无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时,人民法院依职权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因此,这种代理权的产生即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上述的特定情况下,有权为其指定诉讼上的代理人,而这种指定则是人民法院的自行选任,无须被代理人本人作出同意的表示;其次是被指定的人在接受这种指定后,有权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代理当事人进行一切诉讼活动。诉讼法中设立这一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有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自认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无需举证的情形中,也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自认作了进一步具体化的创造性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自认制度。作为强化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和相应弱化职权主义程序模式的产物,自认具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一、自认…  相似文献   

16.
自认制度及我国证据规则之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樊惠平  袁丽琰 《河北法学》2002,20(4):123-128
自认 ,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在诉讼中做出的承认。作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一项新制度 ,对实现我国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对自认制度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且不系统 ,缺乏对实践操作的理论指导。对自认的内涵、自认的属性、自认的构成、自认的效力及与自认制度相关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局限性做了论述和反思。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自认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无需举证的情形中.也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自认作了进一步具体化的创造性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自认制度。作为强化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和相应弱化职权主义程序模式的产物,自认具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相似文献   

18.
一、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的概念和效力分析"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它本身并不是法律术语,而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尤指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目的,针对同一标的,共同形成两种不同的意思表示。既然是两种不同的意思表示,则必然是一种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不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只有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当事人通过虚伪表示形成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①那么究竟是  相似文献   

19.
对监护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民事诉讼法学界通行的观点,未成年人与他人之间发生民事争议,并形成民事诉讼时,因未成年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就只能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法定诉讼代理人享有被监护人的全部诉讼权利,包括与对方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的权利。鉴于他们之间存在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就决定了当事人与法定诉讼代理人之间无法商量也无须商量。因此,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与被代理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体相同,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但法定诉讼代理人相当于当事人却并不等同于当事人。…  相似文献   

20.
意思表示不真实诉讼行为的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家慧 《法学研究》2002,(2):95-111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 ,在实施诉讼行为时会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不利判决。对此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不同的对待。在英美法上 ,对于因错误、受欺诈、受胁迫、疏忽而为的诉讼行为 ,受不利判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取消。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不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诉讼行为加以救济 ,但承认一些例外。基于追求实体正义的考虑 ,我国应当设立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诉讼行为的救济制度。但对此应设定比较严格的条件 ,以维护判决的安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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