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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设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我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从而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制完善和司法活动,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提升社会诚信,是法治国家基本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和规范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统一适用规范,注重个案区别对待原则,融会刑法谦抑理念,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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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同时也有损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一项新的罪名,需要就“劳动者”、“劳动报酬”、“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问题的司法认定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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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分则中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确实有力的避免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事件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既调和了劳资间的尖锐矛盾,也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稳定环境。本文通过论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我国的立法沿革,进而论及其在巩固劳资关系,实现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并请将其与相关罪名进行辨析,以明确司法实践中的界限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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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式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和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它拓宽了劳动者维护权利的途径,提高了对用人单位的威慑力,有利于巩固劳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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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拒不支付动报酬罪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同时也有损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一项新的罪名,需要就"劳动者"、"劳动报酬"、"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司法认定问题进行研究,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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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功能异化及现实表现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将恶意欠薪入罪。2011年4月13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其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条文表述看,本罪仅对有能力支付而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予以刑事惩治。如果是由于个人履行能力的不足,难以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仍按照民事纠纷处理。然而,本罪在立法上的不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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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这一合同违约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被质疑是将刑罚权过分扩张至了民事、行政领域,但近年来暴力、群体性讨薪事件层出不穷,如何在刑事诉讼中把握轻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入罪标准,保证刑事法律和民事、行政法律各司其职,成为检察实务中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出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刚颁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考借鉴学术理论成果,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对几类典型轻微欠薪案件的入罪标准展开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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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分三款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了规定,然而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劳动用工关系,同时伴随着近几年国内外严峻的经济形势,上述法律条文尚显单薄。如何正确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具体构罪要件,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成为司法实务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审判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情况一并提出浅见。一、犯罪客体的认定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通说认为系复杂客体,即认为本罪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严重扰乱了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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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非罪的标准在于是否存在逃避或者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如果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反之,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无支付能力,却以逃匿等方式拒绝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当认定为犯罪。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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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体现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欠薪问题的高度重视。当前,企业经营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尤其在农民工群体中表现突出,如何处理好这个问题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无论从保障民生还是从完善法律的意义上说,在立法层面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既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现实需要,也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得以有序运行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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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使得惩处恶意欠薪的犯罪行为具有了刑法依据.但由于立法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设置为本罪的前置程序要件,使得一些典型的恶意欠薪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刑罚制裁.实践表明,“责令支付”要件利少弊多,应予删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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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此前,《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参与过《刑法修正案(八)》起草讨论的重要成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教授对于增设的这一新罪名有颇多的研究。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解释》后,记者近日专门采访了卢建平教授。记者:结合我国目前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实际情形,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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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十项新罪名,即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劳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污染环境罪;食品监管渎职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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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实施之前,我国法律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对较弱。且该法条在犯罪的行为方式、犯罪对象、罪状表述等方面的表述过于抽象、原则,使得实践中那些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尚未得到有效的刑法规制。文章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相关规定之解读提出了粗浅建议,旨在完善其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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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恶意欠薪行为日益泛滥,不断引起恶性或群体事件.恶意欠薪不但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危害了社会整体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补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新的罪名.从该罪的最先提出到最后立法机关的正式确立,理论界和实务界针对其的争论未停止过.正确认识并准确适用这一新罪名,不仅仅是司法界问题,更有必要在理论上对其深入解读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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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这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仍有一些问题如本罪罪名的确立,其客观方面的模糊性等等需要探讨。建议将本罪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其客观方面的规定,将“数额较大”的标准规定为5000元,将“经有关政府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改为“应付款项2个月期限届满时不予支付”等。建议将本罪改为亲告罪,并期望通过增设本罪能够促进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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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与反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争论由来已久,各持一词。支持者认为,此举可以通过刑法的威慑作用,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减少,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反对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