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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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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物权法》中物权法定原则之探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驰  董东 《法学》2007,(10):90-96
物权法定是体系化思维的产物,是物权作为绝对权性质的必然要求,并为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所采用。但物权法定有难以适应社会发展之虞,正确理解物权法定的适用依据,以司法解释方法为补救物权法定弊端的缓冲机制,是正确贯彻执行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的明智选择。  相似文献   

2.
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一条红线是物权法定原则。该原则是19世纪以来欧陆各国关于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其之局限性不证自明。为了防止其局限性使物权法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有必要将意定性较大的,且是法定的地役权作为兜底制度来协调支配利益多样性与物权法定之冲突,实现宏观法定与微观意定之融合。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上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广泛认可。本文从传统的物权法定的含义。原因出发,并分析物权法定原则的逻辑前提,在得出物权划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基础上界定物权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定主义因具有维护交易安全与便捷的优点而为大多数国家物权法所采纳,但又因僵化保守等缺陷而成为不断被修正的对象。本文指出在我国《物权法》坚持严格物权法定原则的情况下,不宜承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等创设物权的效力,但应考虑《物权法》"定纷止争"的宗旨,应当允许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创设物权的功能。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上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但该原则会造成物权体系的封闭性,限制了私法自治。因此,我国物权法需要根据现实情况,通过司法解释适度扩大物权类型,并及时修改法律,以解决物权法定原则的弊端。  相似文献   

6.
胡绪雨 《法学论坛》2006,21(2):76-83
物权法定主义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是物权法强行性的重要表现,在确认物之归属、调整物之利用等方面发挥了其他原则无法替代的作用,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可以说,没有大陆法系的物权概念,就没有物权法定主义,没有物权法定主义,就无法建构物权法体系。但物权法定本身有一个度的如何把握问题,法定哪些权利、法定到何种程度,涉及物权法定的宽严限度。即应在不动产的所有者利益、利用者利益和资本金融利益以及生存利益等诸种利益间的矛盾与冲突之中,谋求效益与公平价值的平衡。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定原则是否应当直接写入《物权法》,一直以来是一个争论的问题,此次《物权法》出台以后,明确将物权法定写入了基本原则部分,一些学者仍在批判,本文从物权法定主义的历史发展、中国现阶段的物权状况及未来可能的物权状况论证物权法定原则确立的必要性。当然,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物权制度有所突破,也要求物权法定原则有所突破,《物权法》的第5条之"立"和第8条之"破",构成了中国《物权法》立法在物权法定原则上的确立和突破。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定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物权法定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质与特征,也严格地限制了当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以及确定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作者比较了物权法定模式的表述方式和基本功能,并认为我国物权法中物权法定中的“法”应当被主要限定为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具有一定的创设物权的功能;判例不能创设物权。当事人关于物权设定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定原则缓和与非法定物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立新 《法学论坛》2007,22(1):11-13
在坚持物权法定的原则下,实行物权法定的缓和也是物权立法的趋势,否则,严格固守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就会脱离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可能会扼杀新兴的物权,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物权法>在奉行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也应当实行物权法定的缓和.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属于私法,而私法的核心之精神在于——自治,而物权法的重要原则是物权法定,但是,物权法定主要体现为权限规范,不是行为规范。在私法自治和缓和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物权法在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下的——自治。  相似文献   

11.
项寅 《法制与社会》2010,(20):253-254
关于物权法定与物权意定之争论已非鲜闻,由于商品交易的日益发展,加之物权法定本身固有的缺陷,遂又有缓和物权法定主义之学说的提出,但对这一问题终究难以盖棺定论。本文试对现有物权法定与物权意定以及缓和说之众多观点加以梳理、归纳和分析,在权衡各派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认为在当前形式下仍应以物权法定为原则,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该原则作适时适当之调整,以保护交易安全为不变之宗旨,规范物权法律关系之变动。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定三题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物权法定”字字千钧,定其种类,定其内容,定其效力,定其公示,定其体系。它是我国物权法构建过程中的准则,也恰恰是我国物权立法的疏漏之处和弥补的难点。现行物权制度的不足和未来物权设计的成功与否,从某种程度讲,均系于物权能否最终法定。一、物权法定的界定现行物权制度之不足而需要重新构建,其主要原因之一即是物权法定观念的忽视和淡化。物权法定观念的淡化并非仅指有关物权的法律欠缺,而重在法律本身所“定”的内涵不科学或不完善。物权法定作为物权立法的的基本结构原则之一,其本身内涵就应有完整的体系性。物权法定究竟…  相似文献   

13.
张鹏 《法商研究》2007,24(1):22-29
刘正峰先生发表的《论无名物权的物权法保护———从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检讨展开》一文对于否定物权法定原则,重构新的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的物权法体系具有里程碑性的、开拓性的意义,但其部分观点尚有探讨的余地,如所有权类型也存在自由创设的空间、无需设置“属物权”概念、可以依登记对抗主义在动产之上自由设立物权等。基于物权种类体系的相对稳定性和“网络效应”理论,我国物权法既可以选择物权法定原则,也可以选择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但均需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4.
杨建津 《中国律师》2006,(11):53-54
全国人大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物权法》,物权法草案第三稿表明,我国物权法立法将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包括国家财产在内的财产权,公民私人财产权也将通过多种物权制度获得法律上更加完善及有效的保护。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全部物权法立法结构中居于枢纽地位。其中,对于不动产而言,物权法定主义的意义在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动均应遵循洁定要件而为,即物权公示制度。依现代各国物权法方面的规定或相关制度,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核心,并作为其合法性、有效性和公信力的法定要件。因此,实现不动产物权法定主义之核心就是登记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5.
《现代法学》2015,(4):100-111
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相对,是指虽不符合物权公示要件但能够证明权利人享有真正物权的权利。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使用了"事实物权"这一概念,由此引发相关法律体系的嵌入与兼容性思考。事实物权的正当性有两个论据:正当原因理论与动态物权理论,前者涉及物权取得须取决于一个正当原因,后者在于说明交易中的物权生成具有渐进性,承认物权变动过程中存在一种新型的由习惯法所创设的中间型权利。新型的转让型事实物权因不需要满足法定的公示要件,因而与传统法的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原则存在冲突,这些冲突在理论层面可以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宽松解释和对物权公示要件主义的限缩解释,以及不完全物权理论来予以支撑与证立。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原有的内容是否仍得坚持,对此需要进行必要的反思。在反思与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有必要引入讨论的则是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准物权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对准物权立法的完善有助于物权法定原则的维系。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抵押期间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抵押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抵押权随之消灭。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抵押期间,但相关司法解释却承认了抵押期间。同时,司法解释否认了实践中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间的效力,这种法律规定是否合理,笔者表示质疑,在此就抵押期间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粗浅看法。一、建立抵押期间制度的理论分析(一)物权法定主义传统意义上的物权法定,指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规定行使物权。物权法定原则使物权法具有明显的强行…  相似文献   

18.
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是物权法定原则产生的前提条件,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则是其存在的内在根源。公示制度是维持物权法定的技术手段,不能作为判断权利性质的标准。物权法定并不违背意思自治的精神,我们应该摒弃立法、司法和理论中存在的错误倾向,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定原则之反思与重构——以地役权制度入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结构原则之一,其不仅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认,同时在美国法上也通过司法实践得到了遵循。物权法定原则的诞生有着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与价值追求,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公民社会的权利形态愈发精彩纷呈,对权利的样态和行使方式也提出了更多、更灵活的要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反思物权法定原则与当下社会发展的契合度。对于物权法定原则的突破传统上有无视说、习惯法包含说、缓和说等,但是笔者尝试着提出另一条思路,即从地役权制度的灵活把握入手,逐步缓解物权法定制度的僵硬。我国《物权法》颁行已逾一年,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诸如居住权、让与担保等,都继续让我们从法理和立法上给出一个满意的回应。  相似文献   

20.
美国法上的物权法定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鹏 《法学》2003,(10)
从美国司法实践中的一系列案例看 ,美国法是奉行“物权法定”的 ,一般不允许当事人创设新的财产权种类。也有学者对于美国法中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给予了种种解释 ,但都难以自圆其说。美国法中之所以存在“物权法定”原则 ,更多的是由于美国财产法中众多的财产权种类 ,以及特殊的财产权结构而造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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