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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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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这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根据调研情况看,造成目前抚养费纠纷不断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当事人的职业和收入状况,深层次的原因既有道德责任的缺失和法律方面的缺陷,又有思维观念和认识上的误区,还有很大一部分纠纷是由于夫妻离婚后矛盾积聚并恶化产生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按时足额地支付,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生存条件的重要问题,法院应对审理好抚养费纠纷案件采取一些应对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和细化工作内容。  相似文献   

2.
父母离婚后一方单方面变更其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为了自身的利益,既未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也未妥善代理子女行使其姓名权,极易引发纠纷和矛盾。我国关于未成年子女姓名权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法官在司法审判中通常适用不同的法律、有着不同的利益衡量,未成年人的姓名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立法者应着力完善未成年人姓名权的法律规范,户籍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方面的管理,裁判者应该遵循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尊重子女意愿原则,对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纠纷做出慎重的裁决。  相似文献   

3.
离婚自由是对夫妻个人权利的保障,但离婚对子女利益的影响,应得到更多的关注。其中对子女利益影响最大者,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问题,它涉及到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因此,世界各国离婚法对此问题都很重视。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从有利于子女利益出发,探讨如何完善离婚后子女的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4.
离婚后子女的监护问题浅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离婚自由是对夫妻个人权利的保障 ,但离婚对子女利益的影响 ,应得到更多的关注。其中对子女利益影响最大者 ,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问题 ,它涉及到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因此 ,世界各国离婚法对此问题都很重视。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 ,从有利于子女的利益出发 ,探讨如何完善离婚后子女的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5.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一项重要表现,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近年来,由离婚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而在这些纠纷中最应当得到妥善解决的就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时候选择了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却只能被动地接受父母离异这一后果.因此,法律有必要完善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给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6.
离婚家庭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自我评价、价值观念和社会交往等几个方面;未成年子女犯罪心理演化过程主要分四个阶段,即失落、混乱、觉醒和报复。家庭预防是控制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的主要途径。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应当如何保护,尤其是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该如何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规定过于原则,显然不能适应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保护之需要。本文以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保护为视角,就确立公权适当干预制度、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报告制度、第三方代管制度、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转让实行特殊保护制度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婚姻法缺乏有关离婚时子女监护问题的完整、系统规定,现行法的诸多内容残留着"父母本位"痕迹,不符合21世纪亲子法的发展趋势。因此,借《民法典》制定之际,有必要对我国离婚后子女的监护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离婚作为婚姻的一种异常状态已经逐渐普遍。而离婚现象的普遍,引起的是离婚后亲权的行使问题。目前我国的离婚后亲权制度并不完善,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相对较为薄弱。因此本文结合中国亲权制度所发挥作用的现状试图提出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路径,通过引入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更加重视未成年子女在离婚后亲权制度中的地位。从而最大程度的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离婚究竟对子女有何种影响,本文认为,须建立一个能减少当事人之后悔情绪,并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最大考量的制度,通过集中探讨两愿离婚制度,以及创设离婚的犹豫期间制度,以期能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11.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完善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顺应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针对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社会效果不尽理想的现实,有必要对现行刑法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应当明确禁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与罚金刑;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的累犯构成条件;对未成年人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置措施结构.  相似文献   

1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中首次确认的一项制度,实施这项制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这些要件的认定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适用该制度时的关键所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困惑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需不断总结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体系”向来为民法学中的疑难问题,《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亦存在较大的争议。未年成人致人损害责任体系的核心在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制度,而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之构建又取决于法律体系所欲实现的内在价值体系。自《民法通则》以降我国法律完全否认了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从而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此种立法模式固然实现了充分保障受害人利益和未成年人利益的价值追求,但是却并未能够兼顾其他现代侵权责任法所追求的价值。法学、心理学、人类学、社会学、教育学以及经济学等新的研究成果共同指向只有将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按照其年龄予以类型化,也即区分为绝对无责任能力与相对无责任能力,才能够在损害预防、受害人保护、未成年人养成、鼓励父母养育子女等诸多现代民法典之内在价值体系中实现最佳平衡。  相似文献   

14.
The system of liability for damage caused by minors has always been a difficult problem in the field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re are also major disputes during the drafting of the tort liability law and civil code. The core of the liability system of the damage caused by minors lies in the system of the tort capacity of minors, which depends on the internal value system that the legal system aims to realize. Since the publication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1986), the Chinese tort law has completely denied the responsibility capacity of minors, so that their guardians should bear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Although this legislation mode has realized the value of fully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victims and minors, it does not take into account the value pursued by other modern tort laws. The new research results in jurisprudence, psychology, anthropology, sociology, pedagogy and economics point out that the capacity of minors should be further classified according to their age, that is to say, into absolute incapacity and relative incapacity. Only in this way many values pursued by the modern civil law systems can be balanced,such as preventing damage,compensating victims,cultivating minors,and encouraging parents to bear and raise children.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以2013年农村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状况调查的数据为依据,对当前农村未成年人运用网络的现状和基本特征进行了描述和分析,主要涉及农村未成年人运用互联网基本情况、热点应用、网络社交和不使用网络的情况。通过分析发现:互联网在农村未成人中得到了较高的普及率;上网的主要内容以娱乐休闲为主,学习为辅;不上网的主要原因是父母的限制;父母对子女上网持保守态度。同时,发现家庭对农村未成年人上网有显著影响作用,未成年人在网络运用中存在着非理性行为。在对农村未成年人网络运用基本特质和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提出了基本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6.
无过错女性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案件性质以及立法规定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了无过错女性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困难。破解无过错女性“举证难”之问题,除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以及在该类案件中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且在特定情形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之外,私人侦探的调查取证亦是解决该问题的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17.
父母责任的效力是责任实施要素中的重要环节,包括父亲与母亲、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与负担关系.其中,父亲与母亲应作为整体但却不负连带责任,责任的负担以拥有监护权并事实上能行使监护权为限,允许父母一方以已尽监护义务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对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有过失的父母应与之承担连带责任,并可进行内部求偿;在父母与第三人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应严格按自己责任原则,未成年子女无需承担父母的共同过失,父母也无需承担未成年子女的过失.  相似文献   

18.
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未成年人无论在体格上还是在智力上以及对问题的分析,对是非的判断都似乎达到“成人水平”,但受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未成年人所受刑罚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符,削弱了法律的合理性和法律的正义性。但是受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的影响:一个文明的国度不应丧失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抢救的信心,不应扩大对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惩罚。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者实质上是迷信刑罚万能,与刑罚目的相悖,是在推卸国家、社会、家庭所应承担的对未成年人教育的责任。  相似文献   

19.
我国非婚同居现象日益突出,由于其不受相关法律规范,引起了大量的社会纠纷。要树立人们对婚姻的信心,应建立婚前财产保护制度,设立婚姻教育制度和示范性的契约婚姻制度,建立维护完整婚姻和保障离婚自由的价值平衡机制,通过完善这些相关制度以减少非婚同居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第356条在性质上是针对毒品犯罪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刑事政策,即一种法定的再犯制度.其构成条件可简单概括为犯过罪,判过刑,又犯罪.在毒品再犯和一般累犯发生竞合的情形下,应仅适用累犯的规定,不再用毒品再犯的规定再次加重处罚;在构成毒品再犯而不构成累犯的情形下,应排除累犯的适用,仅依照毒品再犯的规定从重处罚.毒品再犯制度本身可从前罪范围、刑种条件、时间条件和增加未成年人不适用等四方面进行重构,使之符合其应有的立法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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