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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供事实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根据,如果提不出,或者提出的依据不具有可采性,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与合法,就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以下几个特征:1.从主体看,被告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即由被诉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单方承担举证责任。区别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2.从范围着,被告负举证责任不只局限于事实证据,还应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3.…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一条被视为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设计。显然,依该条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是由被告负担的,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3.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认识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特征.其意义是不可低估的。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特征,笔者认为有三点:第一,行政诉讼强调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而将法院的调查取证置于较次要之位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十分明显,民事诉讼之中当事人既不能不负举证责任.人民…  相似文献   

4.
举证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应负的,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不同的诉讼法对举证责任主体的规定是不同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在诉讼中有一些事实不需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即  相似文献   

5.
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的基础与核心。现今,无论在学界还是在实务界,“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似乎已成为行政诉讼的“帝王条款”。但由于过分强调被告的举证责任,导致关于对原告举证责任的研究较为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屡遇难题,较严重地束缚了行政诉讼的发展。一、现行立法对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规定之不足(一)《行政诉讼法》对原告举证责任规定之不足《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54条规定,“行政行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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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24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表现出很强的现代法治和正当程序观念,而最为明显的是充分体现了保护弱者、追求实质法律平等的精神。实行被告限期举证《规定》第1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该条规定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明确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二是明确了被告…  相似文献   

7.
关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历来是有争论的。有的争论是理论层面的,有的争论是为了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32条对举证责任问题是这样规定的:“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条规定经常被一些学者在论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时所引用。之所以争论一直在延续,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出台都没有结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行政诉讼法》第32条有很多不同的认识。因为,《行政诉讼法》第32条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有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隐藏其中。例如,该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没有明确在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对什么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还有,该条没有规定,原告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应当对什么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本身规定不明确,加之行政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有关举证责任问题十分复杂,使得理论上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成熟的认识。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项规定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根本宗旨,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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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定10月1日起施行今后,“民告官”的老百姓手中又多了一件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天公布,并将于今年l0月1日起施行。一、“民告官”:由“官”负举证责任此规定对“民告官”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作出明确解释:即由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十日内,向法院提供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诉的行政机关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行政机关被诉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就被视为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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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3 2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我国三大诉讼法中首次使用“举证责任”一词。尽管“举证责任”的概念并不新鲜 ,但由于在我国立法中首次使用且未作详细说明 ,很自然地引发了学界广泛的讨论 ,其焦点便集中在对“举证责任”性质的认定、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异同以及应如何分配等问题上。本文认为 ,如何解决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不仅是一项有益的理论探讨 ,而且应当结合中国实情。若能在此基础上摸索出一套合理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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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在行政诉讼中则是“谁处理,谁举证”。因而正确认识这个问题,对于区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于行政诉讼司法实践都有重大作用。一、证明责任的实质。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属于被告法律义务的范畴。为了使发生在过去且不能复现的行为为司法人员所确定;并使过去制定的行政文件成为定案的依据,就必须由特定的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由此可见,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举证”的证据制度,是查清案情的保障,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实事求是地审理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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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实践运用现状及产生的影响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根据的事实,负有提出相应证据的责任.我国行诉法第32条、第34条规定:被告应当就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举证,人民法院不承当举证责任.对此举证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在实践中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法院事实上承担和部分承担了举证责任,具体表现为;1.法官在收集、调查证据上花费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尤其是在行政机关举证不充分时,法官表现出主动地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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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论纲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包括后果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 ,本质是后果责任。负担后果责任才首先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行政法治原理 ,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基本决定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 ,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所负举证责任 ,实质上带入诉讼。原告主张 ,被告举证 ,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分配原则。原告对其主张的行政行为违法 ,例外的情形 ,负举证责任。授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举证责任。其他不同的行政行为 ,主要事实争执点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WTO背景下有重要意义。有关法律应进一步规定说明理由制度 ,及时有效听取意见制度 ,案卷排他性原则。行政诉讼法应对原、被告使用新证据作出规制 ,对司法审查程度及其种类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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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依据也是行政诉讼证据──兼与甘雯先生商榷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从行政诉讼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机制看 ,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司法认知事项而为被告的举证事项 ;而结合行政诉讼的任务与现行立法的规定来分析 ,此类规范性文件实为一种行政诉讼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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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有人提出依法抗诉的民行案件,检察机关应有举证责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理由如下:一、从立法上看,有关举证责任问题,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应认真遵照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已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根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可见,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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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体制,推进我国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该《解释》第26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向被告行政机关送达诉状副本时,有送达回证,上面记载了送达日期。但行政机关在向法院提交答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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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复审 ,被告必须依法定程序规则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确立了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和程序规则 ,已经建立起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特点的被告举证程序规范体系。然而 ,由于缺乏进一步的规则保证被告举证规则的实施 ,以致有些程序规则在实践中产生问题。因此 ,应当建立被告提供全部证据的认定规则、法定期限内举证的证明规则、延期举证的正当事由判断规则、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规则 ,以保障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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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关系公正与效率司法改革价值目标实现的一项重要证据制度。现行行政诉讼立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显得简单、原则,可操作性差,确有完善之必要。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务的层面,对举证责任涉及的主要问题作一思辨和探析。举证责任的概念及特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概念理论上源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明确其概念是研究举证责任规则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和出发点,但行政诉讼立法并未对举证责任作出界定表述。通说认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被告行政机关依法负担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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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法院审查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理由。首先,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必须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没有可能性。但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进行审查具有可能性,因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同时时权力机关负责,他们之间除相互配合外,还互相制约,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就是这种制约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其次,法院有资格审查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诉讼法》的暗示。该法第53条规定中的“参照”一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有务件地依据规章,对于合法的规章可以适用,实际上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规章的司法审查权。这定论表明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享有司法审查权。该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意味着人民法院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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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当事人分担,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理被告承担。在民事诉讼中,谁请求什么,谁就应当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首先应当负举证责任。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确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而被告却没有提供或者提供不出足以推翻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才能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否则,原告将败诉。被告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反驳或者反诉所主张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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