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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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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借助理查德·道金斯的遗传学理论和安·兰德的客观主义伦理学对人类的自私本性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论证了"人类中心主义"中的人性关怀特质。同时借鉴了人性演化论的思想,得出自然属性仍然是人性之根本,而可持续发展观则恰恰是人类追求社会属性的体现,环境法学在选择了可持续发展观的同时也选择了"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的结论。  相似文献   

2.
在天人之辨这一主题中,局限于对庄子哲学作"客观自然义"理解,遮蔽了其心性理论及其道德哲学主旨,即如何合乎人性化生存这一存在论与价值论问题。理解庄子的心性秩序建构需要把握其双重规定性,即"德-道"理型与"自然-自由",前者构成心性秩序的本体性规定,后者则是庄子建构心性秩序的实践理性原则。在这样的理解中,自然与道德、个体性与普遍性、生命个体与伦理实体的关系及其内在张力获得伦理道德精神与心性秩序的精神还原。基于本体与现象的区分对自然与自由关系的探讨,庄子不仅深刻反思了人的道德存在本质从而呈现其存在论价值视阈,而且由对自然心性与现实人伦的深刻审察进一步敞开社会伦理向度这一重要的实践领域,探讨自然秩序与道德价值、自然心性与历史道义之间的关系,由此获得审视现代理性道德价值这一深刻的现代性论域。  相似文献   

3.
人性是关于人的本质与本性,具有三个基本属性: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历史上,关于人性的学说枚不胜举,均是对人性的一种理论假设,现实的人性是一致的。人性作为一个社会概念,与法律存在着不可磨灭的关系:法律具有人性基础,并以一定的人性为基础,人性与法律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追求自由、正义、公平等。本文指出在我国现代法治建设过程中更要注重法律与人性的关系,和谐处理好二者关系。  相似文献   

4.
论人的联合与双向承认法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的联合既是基于承认的欲望,也是承认的实现形式,从而是自由本身;相互承认是公民联合的机制和形式,公民身份则是落实、体现人的联合及其相互承认的枢机,而一以法权体制笼统之,法权即自由。法权秩序的人性基础体现为"最初之人"与"最后之人"的预设,而昭示了不同文化、政治共同体的自我政治-道德理解,展现了它们对于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可欲图景的不同憧憬。  相似文献   

5.
生态危机的发生使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凸显.人们纷纷著书立说探讨如何建构人与自然的关系,以求摆正人在宇宙中的位置.在这些研究中,深层生态学之人与自然"深层"关系说独具一格,并对整个生态保护运动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深层生态学并未真正达到其所说"深层"程度,它依然存在着将人还原为自然存在物的倾向.自然和自然界是两个不同概念,古希腊人将自然看作是涌现和本性,现代人把自然视为自然界和自然物.这种转变表明人对自然的态度和行为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人之为人只能与自然融为一体而不能与自然界融合统一.人与自然的"深层"关系应该是人与自然的内在一致,是使人能够从中生成为人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中华民族具有将自然伦理化的独特文化魅力.原始先民"万物有灵"的自然观到商周时代发展为"天人合一"的自然观,人们认为自然界有着与人的伦理道德同构相通的特性,形成了以自然之物比君子之德的"比德"文化.从文艺发生学来看,只有随着人的主体性的逐步确认,人对自然的审美机制才能逐步形成并完善;而且"比德"文学并不是道德建设直接工具性、借用性、辅助性的文艺手法,而是一种审美活动和艺术创造.  相似文献   

7.
影响心理治疗疗效的主要因素是治疗家将来访者视为一个人从而形成"人与人"而非"医生与病人"的关系。此态度又取决于治疗家自身的改进。中国古代的身心修养之学,如孟子的"扩充"、"养气",庄子的"虚而待物"、老子的"无为",在改进治疗家自身,如对人性的信心、虚心地倾听、善用权力等方面,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基由于人性在其各种属性的冲突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在各种具体(不同人、不同社会、不同群体等)的人性之间存在着一种与社会发展的根本利益与要求不一致的可能,也存在着个别人的利益与其他人的利益的暂时冲突。每个人在其可能的本性中是平等的,它意味着人有同样的欲求和权利,帝王将相与市井小人,"君子"与"匹夫",概莫能外。基于这样的人性考虑,权力拥有者就可能  相似文献   

9.
牟伦胜  徐煜  徐颖  郑洁 《法制与经济》2010,(16):84-85,87
非违法性因素是指由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生成的,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会损害执法公信力的、法律尚未明确予以调整的因素。其在形式上虽不违法,但在实质上却损害着执法公信力。非违法性因素发生作用是由人的生理和心理规律运行使然,尊重人性基础是对非违法性因素进行调整的道德前提。通过对其发生作用机制的分析,掌握其发生作用的规律,探索出具有道德正当性的预警、矫正和救济机制,是预防非违法性因素损害执法公信力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10.
论人权的本原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天赋人权论在西方人权本原学说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它的合理性在于肯定了人的自然属性 ,而非科学性的一面是漠视或否定了人的社会属性。法律权利说和社会权利说也各包含有一定的合理因素 ,但从根本上看是不正确的。中国学者的“斗争得来说”、“国赋人权说”、“商赋人权说”、“生赋人权说” ,其合理与不合理的因素与成分应作具体分析。人权源于人的本性。这种本性包含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自然属性即人性 ,它由人的天性、德性与理性三要素所构成。这是人权存在的目的和意义 ,是人权产生的内因。人的社会性对于人权的意义有两个 ,一是人权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 ;二是社会制度尤其是经济制度的文明程度 ,影响与制约着人权的发展 ,这是人权产生与发展的外因  相似文献   

11.
在目前的生态伦理学研究中,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围绕着“人与自然之间是否存在伦理关系”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这种争论的一个误区是无不将自然理解为自然物,结果造成了生态伦理的形而上学危机。自然或自然界并不仅仅是自然物,它还是对象性的人,是人本身。据此,人与自然之间必然存在直接的伦理关系。此伦理关系表现为:人自身的异化必然导致人对自然恶和自然对人恶;扬弃自我异化,人与自然界完成本质统一,自然界便成为人的自然界,人亦成为自然界的守护神。  相似文献   

12.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矛盾及其解决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刑法理论上的一对基本范畴。作为行为评价标准 ,社会危害性具有易变性、模糊性 ,刑事违法性则具有稳定性、明确性。二者之间的矛盾 ,源于刑法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对立。为了协调二者的矛盾 ,应注意以对立统一的视角看待二者的关系 ,并在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上作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13.
王良顺 《河北法学》2005,23(12):19-24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一刑法学命题,近年来受到学界许多学者的质疑与批判。质疑与批判的理由主要集中在社会危害性具有模糊性、易变性,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存在着冲突,并会破坏罪刑法定原则。同时,有学者对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辩护和论证,但是仍未消除批判者们的疑虑。正确解读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的关系,仍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不能脱离社会历史条件。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评价的基本标准,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评价的限制性的补充标准。  相似文献   

14.
ROBERT ALEXY 《Ratio juris》2008,21(3):281-299
Abstract. The central argument of this article turns on the dual‐nature thesis. This thesis sets out the claim that law necessarily comprises both a real or factual dimension and an ideal or critical dimension. The dual‐nature thesis is incompatible with both exclusive legal positivism and inclusive legal positivism. It is also incompatible with variants of non‐positivism according to which legal validity is lost in all cases of moral defect or demerit (exclusive legal non‐positivism) or, alternatively, is affected in no way at all by moral defects or demerits (super‐inclusive legal non‐positivism). The dual nature of law is expressed, on the one hand, by the Radbruch formula, which says that extreme injustice is not law, and, on the other, by the correctness argument, which says that law's claim to correctness necessarily includes a claim to moral correctness. Thus, what the law is depends not only on social facts, but also on what the law ought to be.  相似文献   

15.
神话语言对宗教情感的培养是由万物有灵的“元语言”决定的。当“元语言”出现“多语”的要求时,其叙述语言向自然崇拜权力话语的接近,一方面造就着自然神故事的丰富性,另一方面自然神的故事也在图腾崇拜的话语中得到消解。对于自然崇拜而言,图腾崇拜具有特殊的意义,图腾崇拜是向自然崇拜过渡的必需语言。要全面地解构自然崇拜内在的语言结构,则必须从解构图腾崇拜入手。  相似文献   

16.
17.
Peter Koller 《Ratio juris》2014,27(2):155-175
This paper deals with the question of how norms are to be conceived of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ir role as guidelines for human action within various normative orders, particularly in the context of law on the one hand and conventional morality on the other. After some brief remarks on the history of the term “norm,” the author outlines the most significant general features of actually existing social norms, including legal and conventional norms, from which he arrives at two basic requirements on an appropriate conception of such norms: the actuality and the normativity requirements. On this basis, he enters into a critical discussion of Kelsen's highly influential view of norms, arguing that this view is doomed to failure. In the last part of the paper, the author scrutinizes the more promising “practice theory of norms” by H.L.A. Hart, which, in his view, also suffers from some shortcomings, but may be modified in a way that leads to a conception of social norms providing us with a plausible explication of their actual existence and their normative force.  相似文献   

18.
律师性质初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郭春涛 《中国司法》2008,(11):56-61
确定律师的性质,也就是明晰律师的本质特点,是界定律师与其它职业之间区别的关键所在。律师性质的正确界定,是律师制度得以正确发展的基础。  相似文献   

19.
假释本质研究——兼论假释权的性质及归属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柳忠卫 《中国法学》2004,(5):112-119
假释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刑罚执行制度,但刑法理论对假释的本质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当代,假释已从一种国家对个别罪犯的恩惠演变成罪犯普遍享有的一种权利,是罪犯在自由刑执行过程中保持良善行为的结果。因而,在关于假释本质的各种学说中,假释权利说是合理的。假释权利说是以现代刑法思想为指导的对假释本质的全新的诠释,是国家对罪犯刑罚观念和关系的嬗变在假释本质理论上的具体反映。由假释的本质所决定,假释权应是一种行政权而非司法权,假释权应由行政性质的狱政部门或专门的假释委员会行使。  相似文献   

20.
试论教唆犯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莉 《河北法学》2011,29(11):67-74
教唆犯的性质即教唆犯的成立基础和处罚根据,是教唆犯理论研究的基础问题。关于该问题,德、日刑法学界以及我国理论界存在多种学说的争鸣。对教唆犯性质的研究应该站在刑法客观主义立场上,以法益侵害为理论基础,坚持结果无价值论,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基于此,修正的教唆犯从属性应该是教唆犯性质的客观反映,即只有当被教唆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的危险之后,才能对教唆犯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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