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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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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姜登峰 《政法论坛》2012,(2):173-181
法律起源是一个复杂的法学理论问题。从人性冲突的视角看法律起源,法律几乎在人类社会的伊始就诞生了。由于人性的矛盾冲突破坏着人类自身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秩序,因此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法律如影随形地一直担当着调整和规范人性冲突的重任。人性的冲突既是法律起源的推动力,又是法律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无论是现代国家的治理抑或是法治精神的构筑,人性都始终是法律以肯定或否定的方式解读的重要核心。只有深谙人性情理的法律,才能真正发挥理民治国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
人性是关于人的本质与本性,具有三个基本属性: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历史上,关于人性的学说枚不胜举,均是对人性的一种理论假设,现实的人性是一致的。人性作为一个社会概念,与法律存在着不可磨灭的关系:法律具有人性基础,并以一定的人性为基础,人性与法律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追求自由、正义、公平等。本文指出在我国现代法治建设过程中更要注重法律与人性的关系,和谐处理好二者关系。  相似文献   

3.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要以和谐人性作为人性基础。“和谐人性”的领域包括人与自然、人与人、人自身等的和谐。“和谐人性”是个体内在的真善美与外在真善美的一体化,是真善美和谐的统一体,是真善美相谐的本性体现。求真、向善、唯美贯穿在人性的生物性、精神性、社会性之中。  相似文献   

4.
法根源于人性。人性的自然层次与法无关;只有当人具有理性和生活于社会之中后,才产生了对"法"的需要,以协调人们之间的活动,理性也才使人有能力为自己立法,因为法是具有理性的人和谐交往的准则。正因如此,法所表达的主要是人的社会生活之道,这个道就是广义的道德,它的终极就是正义,即人与自然环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当然,这个道与自然之道并不是截然分离和对立的,而是在对后者正确认识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创制出来的,是人的思维着的理性为人所立的法。  相似文献   

5.
关于"人性"的理论本身并无优劣之分,但是在不同人性观影响下所作的不同法律制度安排和司法实践却截然不同、渐分优劣。以"经验人"和"人性恶"为立法人性基础,必将带来法治和程序法的发达,并使刑事诉讼法防止司法权滥用和保障人权的独立价值得以充分体现。以"理性人"和"人性善"为立法人性基础,有可能导致程序法相对不完善和不发达,并使刑事诉讼法沦为人治的附庸,其防止司法权滥用和保障人权的独立价值也无法真正实现。本文在比较中西方法律人性对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影响的基础之上,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人性基础的应然性进行相应研究,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司法应以"人性恶"作为人性基础。  相似文献   

6.
从人性看人的道德需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特性总和,它主要包括人的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两个方面,前者使人的道德需要成为必要,后者使其成为可能。人的道德化是人性的客观要求,人的道德需要是人性的证明,它使人表现出更富有人性的状态。  相似文献   

7.
高余 《法制与社会》2013,(26):25-26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适用的因人而异,讲求犯罪与刑罚的统一。这一原则的产生体现着人的自身利益追逐与追逐利益的行为方式,并随着利益追逐和追逐利益方式的改变而变化,进而构成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人性基础。  相似文献   

8.
法律人性化问题正在被广泛的应用,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法律存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人才是制定、实施、执行、遵守法律的主体,这就决定了法律的制定及使用必然与人分不开,人性化的法律也就意味着法治必将走上人性化,只有在正确的认识人及人性的基础上才能从人性的角度探讨法的价值,才能使得法治的人性化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9.
“人性恶”是法律、法治的人性基础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些年来,在法律、法治的人性基础的研究中,有一种"性恶论"颇有市场,并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值得关注。经初步研究,这种观点立论的论据主要有三,即西方关于人性恶、权力腐败和法律的人性逻辑起点——"自私"的论述。我们逐一查阅和剖析了这三个方面的论述,认为他们对有关的论述的介绍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加上对"恶"、"基础"概念理解上的片面和肤浅,因而说"人性恶",进而得出"恶"是法律的人性基础的不科学结论。从相关的论述和历史的实际看,人的本质属性是道德性,"恶"只是它的一个方面或一种表现,是"善"的阙如,是人性的一种缺陷。显然,"性恶论"歪曲和丑化了人性,因而用它来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必然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故应坚决地抛弃这种理论,并肃清其在社会中的流毒。  相似文献   

10.
腐败是社会的毒瘤,不仅损害着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同时也腐蚀着社会与人类的良知。人类要进步,就必须治理腐败,而消除腐败则必须从导致腐败的人性入手,分析成因并寻求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11.
经济法之人性价值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就经济法产生的逻辑及主要内容考察,经济法是“人性冲突与调适”的法律形式。就实践而言,经济法产生于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的深刻原因在于市场领域内人性的冲突;就立法而言,经济法产生于民法失灵,而民法失灵的真正根源在于民法注重人性解放的同时,对人性的反映也有一定的片面性。因此,经济法应当从厚重的“纯经济色彩”的层层包裹中破壳而出,复归人性之路。  相似文献   

12.
陈兴良教授曾说过"刑罚的人性基础对于勇敢者来说,是一扇充满诱惑的门"。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也是因为对人性的理解有所不同,才会导致在一系列的刑法问题上都有对立的见解。本文试通过揭示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争议的终极点(理性人与经验人)。从理性人与经验人产生的社会背景入手进行分析,梳理我国近代的刑法立法与司法的人性基础,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与融合为例证,探究适合我国当代刑法立法与司法的人性精髓。  相似文献   

13.
以刑罚规范来进行利益引导、矫正受刑人违反社会的异常行为。受刑人因做错了事而要受到处罚,处罚人只能由人性来为其奠立根基。人是自律的人,也是他律的人。人类的社会不再允许把人作为客体来对待,尊重受刑人的固有尊严,人道主义地执行刑罚,保障受刑人的人权。  相似文献   

14.
经济犯罪中死刑的存置尚有一定的生命空间,但更不应忽视的是其生命空间的萎缩性与内部的不和谐性。死刑在经济犯罪中的存置经历了一个由广泛扩展再到适当限制的嬗变过程。其存置在价值层面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孕育了不合理性的基因;传统刑法文化对实定刑法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重刑、泛刑、死刑以及宗法文化的发达与现代社会的法治刑法文化观念格格不入,发生着剧烈的碰撞与冲突。而传统文化的惯性对一国的经济犯罪中死刑的存废始终存在着幽灵般的或多或少的影响;无论是中国社会偏重伦理学角度的"性善"与"性恶"的人性之争,还是西方社会偏重法哲学角度的"理性"与"经验"的人性之争,都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经济犯罪中不论是主张存置死刑抑或还是废除死刑,均有支撑其存在的人性基础。  相似文献   

15.
法律始终给人一种神圣威严的感觉,同时又隐约使人可以感受一种对人的温情关怀。从古至今,从中到外,人们不断追问着这些问题。法律作为一种现实的人的生活方式,作为一种现实的人的秩序追求与制度安排,始终基于对人性的认识之上,不同的人性认识决定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的法律制度也反映不同的人性认识。认真看待法治与人性的关系,对法治建设也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人性问题是一个千古问题.它是对人的一个基本定性,故而是一切有关"人之学"的前提和基础.道德以及道德教育就是针对人的品性的,因此更需要讨论人性前提.人性的基本论断大体有善和恶两种.这两种之间人性恶更为道德教育提供了可能与必要,同时也为人的生活设定了向道德超越的规定.人是一种超越性的存在,已经成为了学界的共识.但是超越的目标和超越的生活论意义仍然需要回归于道德.因此,即便在生活论意义上,仍旧是超越为手段,道德为目的.  相似文献   

17.
制度公正与人性制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制度公正指社会在进行制度设计、制度选择、制度实施、制度创新和制度评价过程中要遵循社会公正原则.制度公正是符合人性要求的产物,同时设定并付诸实施的制度又会反作用于人性.一种制度公正与否自然不能脱离人性的考虑,制度公正的人性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正确的人性假设是制度公正的前提;2.制度公正必须符合人性实际的要求;3.人性的局限性决定了制度公正的相对性;4.制度公正的实现还受到人性发展水平的制约.制度公正的基本功能就是抑恶扬善,协调私利与社会公益的矛盾,塑造全面发展的人的个性.  相似文献   

18.
本文论述了人性观与法律以及构建法治社会的关系,通过对比中西方人性善恶观主流论,阐述人性观的起源与发展并分析了人性的本质,以北纠正人性的善恶决定社会法治程度的错误观点.本文论证法律的起源以人性为基础,但法律反过来也会作用于人性的发展,人性的变化与法治社会的构建互相影响,法治社会的构建只有以人为本才能使人性散发理性之光,而人性的良好发展才能推进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19.
传统刑罚理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报应或预防,但是刑罚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人基于人性设置的规则,因此从本质上看,刑罚目的应当是保障基本人权,以适应人性的基本要求。刑罚目的的实现既需要刑罚设置适度,在刑罚适用与执行中注重人的主体性地位,也需要提升法官的职业素养,保障其在实施裁判行为时尊重人的尊严与价值,还需要引导公众逐步更新刑罚价值理念,培育人们对刑罚改革理性认同的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20.
胡光志 《现代法学》2007,29(2):9-17
人性是人基于生存与发展的天然的心理倾向。群体、组织、国家与法律是人性演化、冲突与调适的必然产物。在国家体制下,人性受到保护的同时也受到抑制。民法以排斥国家权力的方法,在国家体制下开辟了人性解放的新天地;经济法则是在国家体制下民法第一次解放人性的基础上,为克服民法于人性解放方面的某些不足而构建起来的规则体系,是国家体制下人性的第二次解放与和谐调适。因此,尊重民法与经济法是明智政府达成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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