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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的实践经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应该是:在法律监督上,主要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比如,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下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进行监督;对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本级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有关批复以及有关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进政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任免本级国家机关有关组成人员的事件进行监督;对本级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其他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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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既有宪法和法律,又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个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于各地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鼓励地方人大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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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形势下,如何贯彻落实宪法修正案精神实质,进一步加强立法监督,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保证宪法有效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是人大立法监督工作面临的新课题。笔者结合安徽省地方人大常委会多年立法监督制度建设和立法监督实践,就如何加强立法监督工作作些粗浅思考。立法监督涵义及其主要内容本文所称的“立法”是广义的立法,不仅包括立法法所包括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还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文主要探讨人大的立法监督。立法监督主体。我国现行的立法监督主体,既有国家行政机关,又有国家权力机关,但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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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发展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全国各地方人大常委会纷纷纪念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二十周年的时候 ,审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回顾过去 ,展望未来 ,具有现实意义。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发展二十年来 ,地方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 ,一方面是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认真行使监督职权 ,另一方面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精神 ,探讨新的监督形式。我们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9年底到1989年初 ,主要是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开展监督工作 ,时间大致相当于六届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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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缺乏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各种关系没有理清,地方人大的地位在实际中没有得到真正的确立。要更新观念,理顺关系,确立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核心的地位,进一步制定、完善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制定、完善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法律法规。代表应具有较高的素质,充分发挥我国监督体系中各种法律监督形成的合力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国的监督法制建设,充分行使地方人大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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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镇人代会的选举结果.笔者认为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理由如下。上下级人大之间存在监督指导关系。上一级人大有权监督指导下一级人大的工作,确保下一级人大所产生的决议、决定、选举结果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宪法、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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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20多年的监督工作实践,创造了不少新的监督形式,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轨道。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执法检查制度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逐步建立了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制度,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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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中,执法检查所处地位之要,可在相关法律之规定中足见其明.如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皆把"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确定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首项职权".而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执法机关,即"一府两院"及部门;执法检查的客体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性质是监督;手段是检查.尔后出台的监督法,则不仅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列为了专章,而且还在其第二十二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应"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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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地方各级人大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注重增强监督实效,创造性地开展了对司法个案的监督工作,有的还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收到明显成效。由于目前关于人大监督工作的法律尚不完善,各地在个案监督方面的做法也不大相同,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和严谨的情况,有的同志在认识上存在着一些误区,需要加以纠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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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由于受体制机制和思想认识、工作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地方人大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便监督、不好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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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人大的共同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区域合作提供充分的法律资源,必须加强立法协同。其中,对属于地方权限范围、通过其他途径难以解决以及宪法和法律未禁止的事务,经法律上的允许,有关地方人大可以通过协商,共同起草建议稿,分别审议、通过,以各自的文号共同发布地方性法规,即开展地方共同立法。我国宪法体现了有关区域合作的精神、原则,有关法律上存在“协商条款”,但我国目前尚无地方人大共同发布地方性法规的直接法律依据。有需求的地方人大共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从长远、普遍性需求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修改我国《立法法》,作出相关明确规定。地方共同法规在内容上按所达成的共识而定。它除了与一般地方性法规相同的必要条款外,还应包括实施主体条款、利益平衡条款、开放性条款、效力条款和纠纷解决条款等特殊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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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然而,当前一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还存在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的现象,宪法和法律确定的职能还远没有发挥出来,监督实效不够理想。笔者认为,要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首先必须做到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到位、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到位、把人大代表作用发挥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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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人大监督的存在问题及实践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规定了人大监督的职责,但由于当前人大监督的法律体系尚末完善,监督的方法与手段落后,监督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就出现了不力、不善、不当、不协调等问题。本文试图从当前人大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分析成因,从创新的角度为地方人大监督实践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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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制度建设与地方人大保障工作的新发展●张玮自1982年宪法颁行以来,地方人大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法制原则和法律意识已被普遍接受,保障工作的法律程序不断健全,逐步进入了规范化建设的轨道。“一府两院”在人大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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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是一种新的创举,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理由如下:
从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虽然没有列入地方组织法的具体条款,但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实质上是保证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等人大领域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是贯彻地方组织法的重要举措,符合地方组织法规定精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