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68 毫秒
1.
对船员工资优先权几个问题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不适格船员之工资请求权是否受船舶优先权担保,视对船员资质要求是否知情而定,应由船东负举证责任。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船员向劳务公司主张工资时,不享有船舶优先权利益,但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直接向船东主张应得报酬及船舶优先权利益。以下两种情况,劳务公司对船东的债权都应受船舶优先权担保:一是劳务公司已按约支付其应为船员提供的相关报酬,却被船东拖欠租金;二是劳务公司代船东垫付应由后者支付的船员报酬。前者通过法律修改而实现,后者乃船舶优先权的转让。就船员工资优先权的行使而言,应尽可能免除船员申请扣船的担保;拍卖船舶的费用由法院垫付;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应裁定准许对船员工资请求先予执行。  相似文献   

2.
论船舶优先权制度建构下的船员权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现行的海商法制度建构下,船员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工资与福利请求被置于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首位,但是,在海商法制定当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对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船员工资与福利请求的规定应如何适用,则存在诸多模糊之处,故必须在理论上加以澄清,以达到正确适用法律之目的。  相似文献   

3.
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有效保护船员的利益、方便船员起诉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尽管赋予船员提起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权利 ,并规定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特殊地域管辖有五个连接点 ,但没有解决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应否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原则问题。笔者认为 :如强制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审理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原则 ,极有可能妨碍船员工资等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或拖延其他案件债权的实现。同时 ,随船船员工作流动性大及缺乏固定工会组织等原因 ,又使得强制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原则缺乏现实基础。因此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劳动仲裁前置原则不适用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4.
依英美法"物上负担"的理论,船员工资优先权产生于"为船舶提供服务"的事实,而依大陆法系"担保物权"的理论,这一权利产生的依据则在于其所担保的工资债权。对此,应从比较法学中的"功能主义"立场出发,界定船员劳动之事实行为的性质,并由此提出补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0条以确立船员工资优先权产生的法律效果,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船员工资优先权从"物上负担"到"担保物权"的范式转换。  相似文献   

5.
张伟  李慧 《人民司法》2023,(4):98-101
<正>船舶优先权是附着在船上的具有秘密性及优先受偿性的权利,为使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得到公示,当事人需通过法院的程序确认及行使优先权。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船舶优先权必须自优先权产生之日1年内通过扣押船舶的方式行使。由于船员相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自身的经济能力有限,大多在确权诉讼时并未提出扣押船舶申请,或虽然提出扣船申请,但无法提供足额担保致使扣船行为无法完成。故而,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6.
根据民法、合同法中债的转移与代位的理论,分析了航运实务中第三人垫付行为的性质——根据不同情况或属于债权转让,或属于债务承担,或属于债的概括承受,或属于代为清偿。只有第三人垫付行为构成债权转让或代位时才可以取得船舶优先权的担保。基于人身专属性理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员工资之海事请求原则上不可转让,但在等额有偿转让时应有例外,而且此项请求可以代位;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不可转让,仅可代位。在海事请求转让或代位的同时,第三人应取得相应的船舶优先权。  相似文献   

7.
李勇 《中国律师》2007,(8):76-78
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中较具特色的制度,其受偿顺序的规定直接决定了何种海事请求能够得到优先受偿以及不同海事请求受偿位次的先后,对于保障特定海事债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谈起,进而比较了关于船舶优先权的相关国际立法。在此基础上,引出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问题,并根据其逻辑含义,一一进行分析。最后,在比较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指出其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船舶救助报酬不是债,而是物。船舶救助报酬既不是船舶的附属利益,也不是船舶所生之法定孳息。船舶所有人享有的救助报酬是使用船舶和船上人员劳动所带来的收益,是一种使用利益;船长和船员救助报酬的性质是劳动报酬;承租人船舶救助报酬的性质是租金损失的补偿。  相似文献   

9.
对船舶留置权的界定影响到各船舶担保物权人的利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而以支出费用标准来界定船舶留置权并以船舶优先权保护修船人债权,则更具合理性。船舶留置权是指海事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付其向船舶支出的费用时,依法留置该船舶以保证该款项得以偿还的权利。在如此界定船舶留置权的基础上,应遵循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的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安排规则。  相似文献   

10.
为保护船舶受让人的利益和平衡优先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利益,法律规定了一些船舶优先权消灭的法定情形,或者对优先权的行使规定了一定的行使期限,以促早日行使与消灭,达到减轻船舶负担以利于航运事业发展目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船舶优先权消灭原因存有诸多争议且涉及较多问题。本文从船舶优先权理论的角度,特别是从船舶优先权的灭失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之间的关系角度,结合民法理论、国家和地区立法、判例及国际公约对现行的船舶优先权消灭原因及其国际立法趋势进行了研究,以期有利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与立法并把握其发展规律。  相似文献   

11.
如何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问责制度,有诸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究。在问责形式方面,应该包括政治问责和行政问责,即异体问责和同体问责两方面的内容。在问责主体方面,重点应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和广大社会公众的问责主体地位,并以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加以保障。在问责客体方面,要明确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领导班子的组成人员为问责的主要客体,并明确问责客体的问责形式和职责划分。在问责范围方面,应明确问责的主要指向应该是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并增加问责范围的透明度。在问责方式方面,应重视公开道歉与引咎辞职的作用,同时避免以政治和道义责任来掩盖和推脱纪律和法律责任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12.
刘晓康  张建军 《河北法学》2005,23(3):108-112
各国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为诉讼时效客体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和正在起草的《民法 典》关于这方面规定存在着许多弊端,从理论与实务角度分析认为物权请求权不能够成诉讼时效的客体。  相似文献   

13.
四肢关节活动度测量方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研究有效的四肢关节活动度的测量方法。方法以被测关节为原点,在构成该关节的“两边”上各取一点组成一个三角形,分别以两脚规测出“各边”的长度,运用数学原理,分别测出被测关节最大及最小限度活动的度数,计算出该关节的实际活动度及失能度。结果提高了准确度,减少误差,弥补了其他方法的不足。结论三角形法简便易行,克服了四肢因体态、制作工艺等因素造成的误差,是一种客观、精确、有效的新方法。  相似文献   

14.
宪法解释对象是宪法解释的首要问题。宪法理论界至今存在宪法说、宪法条文说、宪法规范说、宪法文本说四种关于宪法解释的学说,都难免有模糊不清的缺点。笔者从宪法渊源的角度展开分析,首先从一般意义上分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是否可以作为宪法解释对象,然后着眼于中国宪法文化的特点分析中国宪法解释对象的特殊性。通过区分宪法解释学和解释实践上的宪法解释对象,从而限定宪法解释对象理论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制约与解释--生活场景对法律生命的考量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人与社会存在的固有事实与本来逻辑显示,内含秩序与正义两大终极价值的法律与人的生活场景紧密结合在一起.法律的存在也是一个过程,具有断裂的可能性.人的生活场景是由自然性的物质世界、社会性的物质世界、文化世界、关系世界构成的统一体,决定着法律的生成、运作与进化;法律也不断地解释着人的生活场景,法律的生命在解释的过程中体现出来.在此过程中,法律必须具有深厚的亲和力.  相似文献   

16.
公务员素质现状与提高途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建立,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已迫在眉睫。本文采用冰山理论、胜任素质理论等方法,从公务员十个基本素质入手,对吉林省政府机关部分公务员进行了问卷及测试调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旨在探索和创新公务员管理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7.
张爱艳 《政法论丛》2008,16(2):26-31
注意义务阻却事由主要包括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它是传统过失犯理论适应发展变化的现实生活需要的必然结果,具有缩小过失责任的功能。从国外的情况看,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经由判例逐步占据稳固地位,现被广泛适用。在我国,注意义务阻却事由的地位还没有得到形式上的肯定。但事实上,它在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正发挥着作用。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应当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18.
论安全保障义务及其限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一起真实案例的控诉双方的诉辩入手,然后从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来源、特点、及其合理限度的判断标准等方面进行分析,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9.
一般认为仲裁裁决具有和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在解决社会纠纷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中发挥了相当于司法裁判的作用。但仲裁所具有的民间性特征以及其特殊的审理过程,使其裁决之效力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法院判决。对仲裁裁决主文之既判力,学界和实务界多持肯定意见。但是对于仲裁裁决理由,则不能简单肯定其完全的拘束力。仲裁裁决争点效与仲裁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存在不兼容之处,甚至有侵害仲裁公正之可能。因此,不应承认在仲裁裁决理由之上,有类似既判力的争点效力。  相似文献   

20.
公法意义上的知情权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平正 《河北法学》2007,25(7):50-52
知情权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但由于译介和立场的缘故,对知情权概念的理解也是众说纷纭.认为知情权首先应当是公法意义上的知情权,其权利主体的范围不仅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社会团体等;除行政机关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享有一定公权力的国有企业单位也是知情权义务主体不可缺少的部分;知情权是一项独立的接近国家的权利,但尚不能称为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