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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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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本文对有关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的各种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深入地评述,得出的结论是因行使船舶优先权而引起的船舶扣押程序和船舶优先权中依法院地之公法规定而产生的船舶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船舶优先权的其他方面应适用船旗国法.建议中国<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之规定做出相应的修改.  相似文献   

2.
刘明高  张先立 《山东审判》2005,21(2):106-109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它的产生是以一定的债权存在为前提。当债权得到清偿时,船舶优先权亦随之消灭。同时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在主债权尚未得到清偿时,也会因为一些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船舶优先权归于消灭。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原因作了规定,即除债权已清偿外,尚有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  相似文献   

3.
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有三种 :扣船行使、卖船行使、参与分配行使。当事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船舶扣押地法院对船舶优先权的确认和行使具有专门管辖权。本文分析了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特性 ,船舶运输企业、海上生产企业破产程序对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影响 ,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4.
徐仲建 《法学杂志》2012,33(1):161-164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间发生冲突,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发生冲突的领域是船舶优先权优先保障实现的限制性海事债权。《海商法》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于船舶优先权实施以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其理论根据在于:船舶优先权系担保物权,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确定海事债权数额的一种制度,担保物权只有在确定债权数额后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5.
有关船舶优先权消灭的法律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权利,具有相对独立性,在主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时,也会因为一些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其归于消灭。本文针对我国《海商法》第26、29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消灭原因的合理性做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6.
我国船舶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2007,(8)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这不仅为学界所公认,且有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例为证,而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权的规定却寥寥无几。在未来《海商法》修改时应完善规定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物上代位性。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因其所保护的对象特殊,故完全否定其物上代位性有违优先权立法之宗旨,但为发展船舶融资和繁荣航运业之政策考虑,且与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例保持一致,应否定船舶优先权对船舶保险赔偿之物上代位效力,而对其他船舶变形物之物上代位应予肯定。规定船舶留置权物上代位性在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我国殊为必要,且与我国物权立法相一致。船舶抵押权物上代位性虽已有规定,但失之简单,应全面、明确地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7.
船舶优先权项目是海商法船舶优先权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在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海商立法中,关于船舶优先权项目的规定整体上有着很大相似性,但也存在诸多差异,其中清除沉船费用未被列入大陆海商法的优先权项目之中,对于港口规费的位次以及船舶优先权的除外事项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形成这种异同现象的原因,一是两岸有着共同的文化背景、民族特性和传承于一脉的道德观念;二是两岸在政治、经济制度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深入分析探讨两岸船舶优先权项目规定上的特点与优点,有利于两岸相互借鉴,共同发展,最终实现“法律上的接近和统一”.  相似文献   

8.
船舶优先权项目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在整个海商法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国立法对其非常重视。本文从船舶优先权项目的概念和特征出发,着重介绍和分析了各法系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以及船舶优先权项目的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9.
李勇 《中国律师》2007,(8):76-78
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中较具特色的制度,其受偿顺序的规定直接决定了何种海事请求能够得到优先受偿以及不同海事请求受偿位次的先后,对于保障特定海事债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谈起,进而比较了关于船舶优先权的相关国际立法。在此基础上,引出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问题,并根据其逻辑含义,一一进行分析。最后,在比较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指出其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具有很高受偿住次的担保物权。各国在船舶优先权的有关规定上,存在着冲突。本文指出研究关于船舶优先权冲突的解决途径,对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赋予海事请求人与责任人的两项特殊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二章第三节以及第十一章对此分别作了较详尽的规定。在对这些法条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考察过程中,不难发现,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基本要素均是海事请求,但是两者所涉及的海事请求的项目、行使方式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12.
从法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行使后果以及消灭三个层面分析中国有关海上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现行规定在平衡保险双方利益方面的合理性与不足,并尝试提出完善现行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设立优先权制度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近代民法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立法中规定有较为完备的优先权制度。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立法中虽未设优先权制度,但从功能比较的角度考察,其立法中有禁止扣押、清偿顺序、法定质权等替代制度。相较于这些替代制度,优先权制度能够更为合理地解释特种债权优先受偿的理论基础;有利于强化对特种债权的保护;有利于立法的体系化及立法资源的节约;有利于灵活、有效地实现特定立法政策和目标。此外,优先权制度还可填补现行法之缺漏,并与我国现行法及法学思想兼容。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建立完整的优先权制度。  相似文献   

14.
别除权制度是破产制度(特别是破产清算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我国有关别除权制度的立法不仅未采用"别除权"的概念而且对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等许多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从现行立法与立法理论结合的角度出发,在分析和比较德国、日本别除权它法最新成果的基础上就完善我国的别除权立法提出具体建议.同时还就别除权立法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即如何规定别除权与破产程序的关系问题进行专门分析,并指出:破产立法应重点对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如何行使作出规定;别除权作为破产法规定的一种优先受偿权利,其行使必须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其优先受偿性只是表现为可不依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优先受偿,亦即别除权人可在债权人的集体清偿程序之外个别地和排他地接受清偿.而不是在破产程序之外自由受偿.别除权的基础权利虽然非破产法律制度所特设,但因其行使与破产程序密切相关,故其权能本身已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或商事优先权.  相似文献   

15.
对船员工资优先权几个问题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不适格船员之工资请求权是否受船舶优先权担保,视对船员资质要求是否知情而定,应由船东负举证责任。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船员向劳务公司主张工资时,不享有船舶优先权利益,但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直接向船东主张应得报酬及船舶优先权利益。以下两种情况,劳务公司对船东的债权都应受船舶优先权担保:一是劳务公司已按约支付其应为船员提供的相关报酬,却被船东拖欠租金;二是劳务公司代船东垫付应由后者支付的船员报酬。前者通过法律修改而实现,后者乃船舶优先权的转让。就船员工资优先权的行使而言,应尽可能免除船员申请扣船的担保;拍卖船舶的费用由法院垫付;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应裁定准许对船员工资请求先予执行。  相似文献   

16.
论船舶优先权的物上代位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针对现行《海商法》不承认船舶优先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这一特性,运用立法论的基本观点,剖析了《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基本构想。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法体系中没有关于优先权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只是在某些特别法和程序法中就特殊社会关系规定了具体优先权。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界对应否规定优先权制度争议较大,但《物权法》最终对此也未作规定。优先权制度具有国内现有担保制度无法替代的特有功能,该制度的缺失使得一些基本的社会利益尤其是特别债权人的利益难以找到适当的制度予以保障。本文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规定优先权制度以剔除此立法缺陷,但如何构建和设计该制度值得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21,(2):36-43
以往的研究对专利诉讼中停止侵害请求权行使的限制问题少有关注,这种研究思路容易导致错误的理论方向,矫枉过正与保护不力同样属于误区。停止侵害请求权行使受限有其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原因。目前我国仅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停止侵害请求权行使的限制,具体内容仍有待明确和补充。司法适用中应当对属于弹性的概念"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进行严格限定,要以利益指向的内容本身而非被诉侵权主体的性质作为判定标准。对于基于双方利益的考量限制行使停止侵害请求权的情形,同样应严格适用。  相似文献   

19.
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的现实与理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宗宇 《现代法学》2007,29(1):68-75
立足于对象特殊性和法定优先受偿性两个核心内容,优先权成为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一般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一般优先权欠缺担保物权的特定性,而特别优先权却较为完全地具备了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从本质上讲,一般优先权归属于债权而特别优先权归属于担保物权。优先权制度以追求实质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并以追求秩序和谐为基本价值目标。作为一项不依时间评价而依原因评价的权利,优先权相互间以及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顺位问题依赖于立法者通过价值判断所作出的立法选择。我国在引入优先权制度时,应当采取普通立法与特别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方案设立一般优先权并保留部分特别法上的优先权,同时将普通法上的特别优先权吸收到现有的担保物权体系中。  相似文献   

20.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最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本文选取其作为研究对象,立足我国《海商法》,在简单分析中国《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立法现状的前提下,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着重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物上代位性两个制度分析船舶优先权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力求提出完善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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