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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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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被告人庭前供述的证据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维彬 《法律科学》2014,(5):138-149
被告人翻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由于被告人庭前供述缺乏证据能力规则的约束,法官普遍以被告人庭前供述定案,这是导致我国冤假错案的一项重要原因。为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被告人庭前供述的证据能力规则。国外在被告人庭前供述准入制度的设置上,存在传闻例外模式与直接言词模式;在庭前供述排除制度的设置上,存在正当程序模式与任意性模式。我国宜借鉴直接言词模式与任意性模式,在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一致时,庭前供述不具备证据能力;在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不一致时,庭前供述如果具备自愿性要件可以作为弹劾证据,只有同时具备自愿性与真实性要件时才可作为实质证据。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其中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是证据之一种.所谓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被告人口供.有的国家对被告人口供这一证据的概念,只是笼统的表述为"被告人供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则表述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就明确指出,不但被告人承认犯罪的陈述是证据,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  相似文献   

3.
张恒山 《法学家》2007,(1):108-115
凯尔森认为法律义务是因法律制裁而存在;法律义务就是应当不做作为法律制裁的条件的行为.这样,凯尔森所理解的"法律义务"仅有因畏惧制裁而服从的含义.但在自然法学看来,因畏惧制裁、避免受害而服从的"应当"只是一种明智行为,是一种理性选择行为,它不是道德义务.道德义务从根源上说来自人们的良知.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同源,同样来自于人们的良知意识.  相似文献   

4.
谢小剑 《中外法学》2024,(2):447-466
我国证据种类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仅指狭义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向办案机关作出的认罪陈述。目前,我国在肯定书面讯问笔录证据准入的同时否定其他形式记录的供述,否定行政机关所获供述的证据准入,刑事初查阶段涉案人供述的证据准入尚未明确,立案前涉案人供述随意转化为书证、传来证人。这既导致与案件有关的涉案人供述无法进入诉讼,又让部分不可靠的涉案人供述进入诉讼,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涉案人供述因为违反了自身利益,具有较高可信性,一般具有证据准入资格,但其是否证据准入还应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供述环境对供述自愿性、明智性的保障,涉案人供述引入诉讼的必要性,能否满足质证的需要等。我国应当赋予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供述的证据准入资格,否定行政机关以及初查所获供述的证据准入,对传来证人以来源查证、出庭义务为准入前提,涉案人供述证据种类转化仍应当适用供述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5.
陈瑞华 《法学论坛》2005,20(5):5-10
刑事被告人的庭外供述笔录,也就是侦查人员在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所获取的有罪供述笔录,由于讯问过程的秘密性、封闭性和天然强制性,因此应一律被推定为非自愿的言辞证据.除非检控方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其自愿性,否则,庭外供述笔录应一律被推定为非法的和不可采的证据,刑事法庭既不得准许检控方在法庭上提出该类证据,更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经过这种证明责任倒置的技术性改革,侦查人员是否采取刑讯逼供的问题就可以转化成为庭外供述笔录是否具有自愿性和可采性的程序问题.  相似文献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有两大作用,一是印证作用,即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从而确认案件事实。二是引导作用,即引导为侦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尚未掌握的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及时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对于迅速突破案件、推进诉讼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故而无论在侦查、起诉还是在审判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往往受到极大重视。为了保障诉讼文明、公正的进行,一些国家在本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赋予被刑事追诉的人以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联合国人权约法也将反对自证其罪确认为一项重…  相似文献   

7.
刘译矾 《当代法学》2021,35(3):112-124
作为辩护律师的首要职业伦理,忠诚义务是指辩护律师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比较法的视野下,美国、德国和日本律师职业伦理中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忠诚义务模式,分别是"完全的忠诚义务"模式、"不完全的忠诚义务"模式和"混合的忠诚义务"模式.在这三种模式下,律师在辩护权的行使、利益冲突的处理、退出辩护的自由以及执业行为的边界上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这三种模式的形成与律师的身份定位、刑事诉讼模式、律师职业发展传统以及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式等因素存在紧密联系.在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亟待重塑的我国,有必要汲取域外经验,在我国引入一种"受限的忠诚义务"模式,一方面强调律师要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承担积极的维护利益义务和消极的尊重意志义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律师承担有限的公益义务.  相似文献   

8.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被告人认罪认罚反悔问题引发了学界热议。从效果上看,被告人反悔权是一把"双刃剑",其有助于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但被告人滥用反悔权造成的负面影响亦不容忽视。为避免认罪协商程序运行受阻,有必要从规范反悔权行使、完善量刑激励制度、强化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发挥值班律师作用、加强自愿性审查与监督、恰当使用认罪供述证据等方面构建被告人反悔应对机制,以减少被告人反悔机率。  相似文献   

9.
在场权的功能主要有遏制刑讯、保障口供自愿性、提高嫌疑人防御能力和律师辩护能力、防止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等。现阶段的在场权试验及将来确立的在场权,能起的作用可能只是防止翻供,这将与改革初衷背离。现阶段及将来长时间内,确立在场权产生的消极影响可能更多。制约在场权功能发挥的因素有:刑事程序和组织上的行政治罪式设计、社会控制和刑事政策要求、官本位、办案激励与办案压力及物质科技限制。下一步刑事诉讼改革的重点应当置于条件建设和权力配置方面,而不是扩张在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等权利。  相似文献   

10.
在场权的功能预测与制约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场权的功能主要有遏制刑讯、保障口供自愿性、提高嫌疑人防御能力和律师辩护能力、防止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等。现阶段的在场权试验及将来确立的在场权,能起的作用可能只是防止翻供,这将与改革初衷背离。现阶段及将来长时间内,确立在场权产生的消极影响可能更多。制约在场权功能发挥的因素有:刑事程序和组织上的行政治罪式设计、社会控制和刑事政策要求、官本位、办案激励与办案压力及物质科技限制。下一步刑事诉讼改革的重点应当置于条件建设和权力配置方面,而不是扩张在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等权利。  相似文献   

1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于英美。英美普通法上的非法证据排除法则可分为自白排除法则和违法证据排除法则。自白排除法则源于英国历史上的“考罗门原则”。是指把基于不当诱因的自白(即被告人口供)或不自由的自白,从证据中排除出去。美国独立后,以其最高的法律形式继受了“考罗门原则”。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己的证人”。联邦宪法规定这一权利的最初目的在于排除虚伪的自白,以防止刑事诉讼发生冤错,侵犯公民的权利。因而.被告人的自白能否作为证据,其标准就是这种自白是否具有“自愿性”。被告人自愿供述不利于己的事实,此项供述可以作为证据运用;被告人被迫自证其罪,则应将其自证有罪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运用。20世纪40年代,自白证据排除的根据发生了变化,由“供述的非自愿性”发展为“程序的违法性”。即无论自白是否具有自愿性,只要证明警察在收集自白证据的时候有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行为.此项自白排除不用.具体体现为米兰达规则。  相似文献   

12.
张爱岩  王伟 《河北法学》2005,23(11):140-144
"无罪推定"作为现代各国的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现代司法理念中法律价值观的发展方向,是由"国家本位"、"义务本位"向着"个体本位"、"权利本位"前进的,体现在刑事司法中,其追求的目标是以"人体公正"为中心的司法公正."无罪推定"原则,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为核心,以人权保障为理念,反映了现代司法现念的价值取向."无罪推定"原则,首先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为其各项权利的实现奠定了基础,"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反对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规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衍生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得以全面实现的必要保障,同时,也是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3.
郝万爽 《证据科学》2021,(2):179-194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权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程序正义的体现,能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后其之前的有罪供述仍然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那么反悔权将变得毫无意义.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10规则规定,被告人撤回的有罪答辩,或者在与控方进行答辩讨论过程中作出的陈述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不可...  相似文献   

14.
从法律关系的视角,探析我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的法理意蕴,应当强调公民是人权关系的权利主体,而国家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国家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中担当义务主体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同时要正确理解国家概念及其变化、国家和个人的关系。人权主体具有普遍性和多样性,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关涉权利平等问题,个人人权、集体人权和群体人权的性质各不相同。人权的分类既有传统的分类理论,也出现了新的分类方法,国家尊重人权的义务和保障人权的义务是两种内涵不同的义务。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诉讼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谢小剑 《现代法学》2004,26(6):72-77
我国刑事诉讼中奉行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它以被告人口供为印证机制的中心,忽视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强调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作为审查证据的关键,相互印证才敢定案。这种证明模式追求客观真实的价值取向,却可能不利于发现真相,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因此,要重新认识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建立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方法和对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此款在程序上确定了被告人供述在先,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在后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人不可能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来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加之大多数被告人语言表述能力较差。所以,庭审中一般是讯问与供述相互交错,通过讯问促使被告人完整系统地交待。由于案件的差异和被告人的不同,讯问的方式也就不能一种模式。一般来讲,讯问的方式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一是提示性讯问。由于任何一个案件的被告人不可能把自己的犯罪在庭审中合盘托出,使犯罪的过程以及手段、动机等完全供述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应当及时明确提示被告人,让他知道应该怎样供述和供述什  相似文献   

17.
共同被告人供述的类别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六种,共同被告人供述究竟是属于被告人供述,还是属于证人证言?还是兼有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双重性格?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  相似文献   

18.
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结合,是一种必要,在中国也是一种探索。我们在追求实体真实的基础上,再来呼吁程序的公正严明,使二者做到最恰当的联结,是当今刑事侦查的任务。为此,我们既要确立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也要鼓励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并允许运用可能对供述自愿性构成轻微损害的讯问方法。①  相似文献   

19.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非法经营行为后,告知被告人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且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仍留在行政机关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投案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本意,应当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20.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了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延伸出零口供定案的侦查思路。这一理念有助于扭转"口供是证据之王"错误的办案观念,淡化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论证上的作用,增大定案几率,减少办案成本,值得进一步推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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