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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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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密 《法制与社会》2013,(19):100-101
在对于古代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中,厌讼似乎成了不言而喻,人人皆知的特征,成了广为认同的一种概括。然而,如果我们放弃用当今理论或术语去剪裁古代社会的做法时,会发现对诉讼的规避完全是文化、制度、经济等社会客观因素造成的,中国古代民众在心理上并不"厌讼"。  相似文献   

2.
传统诉讼观念之怪圈--"无讼"、"息讼"、"厌讼"之内在逻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和谐”、“无讼”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它是在中国特定的农业文化背景下产生的 ,后又被历代统治者所巧妙运用 ,以“息讼”的方式来达到其统治目的 ,以致于理想出现异化并走向极端 ,“厌讼”心理便是典型的例证。“厌讼”不仅是传统中国的普遍现象 ,也是今天困扰整个法制现代化的问题 ,试从传统观念和制度背景出发 ,对这种现象作出一个恰当的解释 ,以便使我国的诉讼制度找到最好的出路。  相似文献   

3.
《周易》“无讼”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易》是儒家群经之首,亦是研究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典籍,它在诉讼观上集中体现了儒家主张的“无讼”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价值观和“息讼”之术,使百姓产生“贱讼”、“耻讼”和“厌讼”的心理,不敢主张权利,是造成我国传统法律“义务本位”的重要因素;“无讼”的法律文化意识使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诉讼法制不健全,阻碍法律自身的发展;“无讼”思想是我国古代“律学”发达而“法学”落后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4.
尤陈俊 《中外法学》2012,(4):815-834
利用多种类型的不同史料所作的综合分析显示,明清以来的很多区域均不同程度地呈现出词讼数量激增而非民众普遍"厌讼"的社会景象。而在诸种史料之中,那些关于地方衙门所收词状数量的记载,既对我们认识当时社会的诉讼实况有所帮助,也容易产生一些误导性的影响。其关键在于,衙门所收词状的总数,并不能被直接等同于讼案的实数,因为这些词状之中,有大量是属于针对某一相同案件的催呈或投词。重思明清时期的诉讼文化,不仅需要对明清衙门所实际面临的词讼压力谨慎估量,还应该对明清官方所常用的"细故"、"鼠雀细事"等称谓的微妙意涵,以及健讼之风的区域性差异加以关注。片面坚持"厌讼"旧论固然会使我们错失对问题的全面认识,但如果对一些相关史料不加仔细辨析便转而径自强调"健讼"新说,也容易堕入矫枉过正的陷阱。  相似文献   

5.
利用多种类型的不同史料所作的综合分析显示,明清以来的很多区域均不同程度地呈现出词讼数量激增而非民众普遍“厌讼”的社会景象。而在诸种史料之中,那些关于地方衙门所收词状数量的记载,既对我们认识当时社会的诉讼实况有所帮助,也容易产生一些误导性的影响。其关键在于,衙门所收词状的总数,并不能被直接等同于讼案的实数,因为这些词状之中,有大量是属于针对某一相同案件的催呈或投词。重思明清时期的诉讼文化,不仅需要对明清衙门所实际面临的词讼压力谨慎估量,还应该对明清官方所常用的“细故”、“鼠雀细事”等称谓的微妙意涵,以及健讼之风的区域性差异加以关注。片面坚持“厌讼”旧论固然会使我们错失对问题的全面认识,但如果对一些相关史料不加仔细辨析便转而径自强调“健讼”新说,也容易堕入矫枉过正的陷阱。  相似文献   

6.
一、厌讼观代表了中国传统的诉讼观中国人自古就有厌讼思想①,这种思想与中华民族的生存环境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当这种思想形成观念后对中国人的诉讼权利意识及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特定的地理环境形成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又会产生特定的思维形态和不同于其他地域环境的特殊思想,传统厌讼观产生的地理环境和经济基础  相似文献   

7.
栗铭微  曾琥 《法制与社会》2013,(33):113-113,116
人们一般认为,"无讼"是古代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特征。学界以往研究也指出:在传统社会,儒家伦理道德可以产生"息讼"的效果,小农经济、乡土社会是"健讼"的天然阻碍,宗族血缘、保甲组织可以很好地消弭诉讼,高昂的诉讼成本、"讼累"也可以阻止诉讼的发生,故而,"无讼"在传统中国得以实现。然而近年来的一些研究却显示,在古代中国,"健讼"、"好讼"往往以普遍且严重的态势存在,而"无讼"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是中国古代官方一厢情愿的追求,并非历史的真实状态。  相似文献   

8.
本文指出"厌讼"现象的产生,是乡土社会的本质所引起的,该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当代法律移植下"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文中认为国家可以在立法上吸收民间法思想并保留民间法在一定范围内的自治空间。  相似文献   

9.
栗铭徽  林清丽 《法制与社会》2013,(34):117-117,121
近年来的一些研究显示,在古代中国,尤其是宋代以降,“健讼”之风与“好讼”现象不胜枚举,并以普遍且严重的态势存在.本文认为,导致“健讼”与“好讼”的原因有很多,而商品经济发展导致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人口膨胀导致的资源紧张、讼师与胥吏的推波助澜、政治体制与司法制度的缺陷,共同构成了古代中国(尤其是宋代以降)民风“健讼”、“好讼”的最主要因素.  相似文献   

10.
目前学术界普遍存有对《周易》讼卦之讼的误读,这种误读甚至影响到了司法实践。事实上以历史语境言,讼从来源看具有必然的天理,从含义看具有丰富的法蕴而非仅指诉讼,从属性看则具有吉性而非为终凶,从深度看也绝无无讼之义。虽然历史上学术受政治影响是个不争的事实,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讼卦之讼进行学术辩正仍有必要。  相似文献   

11.
《周易·讼卦》是当代法学界研究中国传统诉讼法理论、中国法律思想史、尤其是研究中国"无讼"法律思想所无法回避的话题之一。然而,当前人们对于"讼卦"的法律文化问题却缺乏专门的研究,本文从法律文化的境界角度,对"讼卦"进行了八大境界的分析探讨,并通过对其上乘境界——自然之境的论述,潜在地驳斥了"讼卦"的终极目标便是"无讼"的传统观点。  相似文献   

12.
诉讼作为最能展现争议双方激烈对抗的争议解决手段和大量综合运用法律、体现立法思想的法律程序,不得不说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浓重缩影。我国“厌讼”的传统诉讼观念形成有着思想、经济、制度上的原因。文章通过分析传统诉讼观念的成因,以古为鉴,思考如何强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树立公众的环境诉权意识。  相似文献   

13.
传统大陆法系学者认为,所谓诉讼事件的非讼化,即把诉讼事件改为非讼事件由非讼程序处理。邱联恭教授从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出发,对诉讼事件非讼化的含义进行了拓展,并将其分为程序上的非讼化和实体法上的非讼化两种情形。邱教授实体法上非讼化的提法有待商榷,"诉讼事件非讼化"一词也易引起误解。为使其更有解释力,可用"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取代"诉讼事件非讼化"。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情形具体包括强制适用、裁量适用和选择适用三种。  相似文献   

14.
中国古代的无讼文化与中国古代的社会思想特别是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无讼"文化产生有其包括经济、政治和法制在内的历史根源。一方面,"无讼"文化造成人们权利意识淡薄、法律地位低下,另一方面,"无讼"文化传统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契合点。  相似文献   

15.
侯欣一 《法学研究》2006,(4):150-160
以清代地方志为基本史料,用实证的方法对清代江南地区民间的健讼问题进行考察,可以看到导致健讼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是人口的膨胀,二是中国传统的专制制度的弊端。健讼给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加速了传统社会的解体,客观上有利于清末司法改革的推行。  相似文献   

16.
<周易·讼卦>是当代法学界研究中国传统诉讼法理论、中国法律思想史、尤其是研究中国"无讼"法律思想所无法回避的话题之一.然而,当前人们对于"论卦"的法律文化问题却缺乏专门的研究,本文从法律文化的境界角度,对"讼卦"进行了八大境界的分析探讨,并通过对其上乘境界--自然之境的论述,潜在地驳斥了"讼卦"的终极目标便是"无讼"的传统观点.  相似文献   

17.
《现代法学》2019,(1):34-44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形成的将"无讼""厌讼""贱讼""耻讼"等视为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特质的"理想类型"概括,近十余年来受到法律社会史领域研究结论的质疑与颠覆。但是,后者所作的学术工作主要只是搜集更多的史料证据加以展示,而并没有针对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研究中常见的思维框架及其概念使用进行反思。即便对于像中国传统诉讼文化这样非常本土化的学术议题,研究者也必须清醒注意到"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等概念所附随的"西学"知识背景对此类议题之讨论的微妙影响,从而在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时对此类概念谨慎使用。  相似文献   

18.
郑玉祥 《法制与社会》2010,(26):294-294
本文就无讼到健讼成因和变化,对法治现代化提出了相关建议,认为中国要进行法制建设,深化法治观念并非不能找到合适的土壤,而是没有找到利用这些本土资源的参考点。  相似文献   

19.
家事事件程序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晓茹 《河北法学》2006,24(6):70-72
台湾学者邱联恭教授提出了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理论,家事事件程序交错适用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是必要的和可能的,通常有三种情形.家事诉讼与非讼的集中交错以裁量权和对审权为中心.家事审判职权主义的特征使它与非讼程序有着某些相统点,因此家事诉讼事件可以一定程度的非讼化.  相似文献   

20.
正"无讼"即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冲突与摩擦通过各自的忍让协商解决,而不是通过官府,动用法律,在公堂上强制解决,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即所谓"刑措"。[1]在中国古代社会,产生"无讼"的原因由传统农耕文明下"厌讼"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又受先民"耻讼"的文化氛围以及官府"息讼"的驭民策略所影响。但究其根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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