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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龙天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1999,(3)
善意取得保护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应具备下列构成条件:一、善意取得者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善意取得的主体.二、主观上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三、善意取得的标的必须是法律允许流转的财产.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初探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李建伟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45-48
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不法将他人财产让与买受人后 ,若买受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 ,则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 ,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是近代民法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 ,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制度。1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运用于动产交易 ,各国立法均不持异议 ,但是否亦行之有效用于不动产交易 ,各国民法则规定不一。在理论研究上 ,学者们对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 相似文献
3.
夏春琴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3):29-32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动产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具备的要件:受让人必须是有偿取得财产,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善意取得的客体必须是可以自由流转的普通流通物,建议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的法理分析与法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丽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58-60
善意取得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经济体制亟需建立此项法律制度。善意取 得的构成要件可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去分析。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为受让人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并不得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相似文献
5.
夏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应出于善意.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从内容到形式应是合法的.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是通过交易日有偿取得财产. 相似文献
6.
陈霞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2)
善意取得制度的本质是法律对所有权的安全与对交易量的保障之间博弈的结果.在票据法中票据的善意取得具有与一般善意取得制度共通的表征.由于票据法的特性,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又与一般善意取得制度有着不同的特色.通过对票据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的分析,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中需要重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是适应商品交换需要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出现对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是世界许多国家民法传统的规定,也被学术界所公认。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应当明确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范围,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也应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李凡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5):104-107
商法上的善意取得,只能适用于商事交易领域.在适用对象上包括了所有权、质权、法定质权、留置权等物权在内.受让人的善意不仅涉及出让人所有权,而且涉及出让人代为处置财产的权利.我国现行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诸多缺陷,应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加以完善,并建立系统的商事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9.
李春雨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115-117
关于"以无权处分财产出资"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该问题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但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区别于市场交易行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投资行为并不具有明显的涉它性,而且公司设立过程中并未涉及到激烈矛盾的利益衡量问题。此外,在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的善意要件时,无权处分人兼有"双重身份",这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带来困境。因此,不宜用善意取得制度解决无权处分财产出资设立公司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周美华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12):32-36,41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从概念分析,我们得知,善意取得涉及到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与善意第三人的“无辜”之间的利益博弈,究以何者为优,见仁见智,但一般认为应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优,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亦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且将其扩充适用于不动产。虽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立法上已经是确定的事,但是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学者仍存在不同见解,且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仍是通说,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领域的适用,分歧为何如此严重?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有其法理上的正当性基础,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正当?笔者对此持肯定观点。 相似文献
11.
浅议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华民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6):143-145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交易法上的一项裁判规范,它既是特定的社会政策考量的产物,又服务于特定的社会政策.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和实现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该制度适用使善意第三人依法直接取得动产之所有权,而使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的法制理念.因而,须在适用上加以严格限制,且加强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研究. 相似文献
12.
无权处分合同和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都是无权处分,但两者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趋向不同。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动态财产安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旨在保护权利人,维护静态财产安全,两者看似并不矛盾。在善意取得情况下,依法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无效,由此会产生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将处分权从限制合同效力阶段转移到限制物权变动阶段,从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后果,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实现立法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13.
14.
善意取得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中国对善意取得制度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其构成要件为:受让人通过交易有偿地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受让人须善意受让动产;受让人应实际占有标的物。 相似文献
15.
时效取得制度中的善意与恶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时效取得制度是否以善意占有为要件,存在不同观点及立法例。权衡利弊,不以善意占有为要件的时效取得制度更为可取。作为这一制度选择的体系化要求,有必要对占有人的占有方式、时效期间、溯及力及相关债权关系等作相应调整,以谋达既能维护财产秩序、促进物之效用,又能协调原权利人与占有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时效取得制度之构建。 相似文献
16.
贾盛荣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
源于日尔曼法“应以手护手”原则之善意取得制度的形成 ,克服了罗马法绝对主义的所有权原则 ,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该制度关乎民法动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和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障 ,因而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旦善意取得成立 ,便会产生以善意相对人取得所有权为中心的相关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7.
论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任雪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7(4):9-11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 ,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 ,维护交易秩序。善意取得的适用要求转让人必须是对该财产无处分权的占有人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有偿取得 ,且也实际占有该财产 ;该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使原所有权人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 ,其损失只能请求转让人予以赔偿 ,受让人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8.
胡卫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1(3):82-85
善意取得制度为物权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专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设,虽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但换取了交易安全,故立法在抉择之际,更多地关注了第三人在与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时主观上是否具有善意。因而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善意成为能否适用善意取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19.
善意取得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制度,最初只是动产所有权的一种特殊的取得方式.随着善意取得制度所依赖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物质生活方式经历深刻的历史巨变,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正在成为该制度显著的演变动态.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中处处蕴含着安全的意蕴,物权法可以说是一部财产安全法,它从调整财产的归属到调整财产的利用,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建立在一个安全的状态下,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加以保障,如公示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征收征用补偿等制度。本文拟就物权法中的安全问题作一浅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