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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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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我国控辩平等的检视与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冀祥德 《法学论坛》2007,22(6):22-29
控辩平等原则在我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还只是雏形,其与国际公约和司法准则对控辩平等的要求依然存在较大差距,甚至在某些方面尚未达到控辩平等之最低标准要求.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之再修改中,应当以控辩平等原则为基本原则,重构我国控辩关系及其相关体系,厘清控辩平等与刑事诉讼本质及其基础理论的关系,解读控辩平等的现代内涵,建立合理的刑事诉讼权力结构,扩张被指控人的辩护权,培养执法者正确的司法理念与适格的职业素养,研究决策者与社会公众在控辩平等原则构建方面的互动机制,为立法和司法实务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刘方 《中国司法》2010,(4):11-13
控辩平等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而控辩平等又与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司法现状密切相关。从司法运行实践看,影响控辩不平等的主要因素在于控方实力过于强大,辩方力量的相对弱小,而法官又很难以在二者之间保持平衡。特别是在以强调犯罪控制为主基调的国家,国家追诉权具有不断扩大的倾向,司法权的膨胀是导致控方力量超限度强大的内在动因。  相似文献   

3.
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特别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施行,逐渐形成了控辩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新的诉讼结构和模式。控辩平等对抗是程序正义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途径。控辩双方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对抗,没有平等则谈不上对抗,这里的平等不仅是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且更重要的是诉讼权利的平等。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因缺乏制衡机制存在着客观和现实的不平等,体现在诉讼权利方面,就是辩护律师会见难、  相似文献   

4.
人类文明前行的足音,必然呼吁人类个体自由度的提高和主体平等地位的确立。在各国刑事诉讼领域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关系的演进中,控辩平等原则的基本精神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这是政治民主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尊重人权和强调人的尊严的必然要求。而今,国际公认的司法原则是不得以牺牲司法公正或威胁基本人权为代价来控制犯罪或建立秩序。以此检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可以发现,控辩平等原则在我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还只是雏形,其与国际公约和司法准则对控辩平等的要求依然存在较大差距,甚至在某些方面尚未达到控辩平等之最低标准要求。  相似文献   

5.
基督教文化重视以审判方式实现正义 ,因此能为世俗的司法审判程序奠定基础 ;基督教中包含的人本主义基质 ,可能为法律程序的人道化提供精神资源 ;人的原罪以及需要上帝救赎的观念可能支持诉讼平等 ,即控辩双方平等以及审判者与被审判者的平等并由此而产生“同侪裁判”和平民陪审。基督教戒律严禁伪证直接支持诉讼诚信。实现现代法治 ,需要从世界文明中吸取养分  相似文献   

6.
长期以来,国内外学术界都是从平等武装与平等对抗的层面认识和剖析控辩平等的内涵。然而,在当代法治视野中,控辩平等的内涵已经有了新的丰富的发展。平等武装、平等保护、平等对抗、平等合作四种模式共生共长,凝聚而成控辩平等的现代内涵。特别是和谐社会(世界)构建之时代背景之下,控辩平等合作模式的构建,应当在刑事诉讼体制的改革中有所担当。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对控辩平等的追求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本文认为,控辩平等是法律程序的核心机制,是实现程序中立性的保障。刑事诉讼国家控诉权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公诉享有当然的优势,然而控诉方收集证据能力的事实上的强大,要求程序设计从消极和积极两方面确立控辩平等机制,以纠正控辩力量的失衡和实现控辩程序均等。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控辩平等方面作了重要改革,但尚有较多的保留  相似文献   

8.
冀祥德 《法学论坛》2008,23(3):56-62
控辩平等是现代诉讼法治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理念.我国的司法制度正在面临着百年一遇的变革,在诸多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控辩平等原则的导入是一条必须贯通其中的理念主线.控辩平等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或缺及不可替代的功能.无论在侦查程序、起诉程序中,还是在审判程序、救济程序中,均如此.  相似文献   

9.
论控辩平等对抗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控辩平等对抗是人权保障的要求 ,是诉讼现代化的要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 ,增强了诉讼的对抗性 ,但是并未真正实现控辩平等对抗。控辩平等对抗不仅存在于审判阶段 ,而且存在于审前阶段。由于双方的角色和任务不同 ,决定了控辩双方注定存在一些固有的不平等  相似文献   

10.
刘泊宁 《法学》2022,(2):133-14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量刑协商模式。协商性司法模式的确立,使刑事诉讼的重心由审判阶段向审查起诉阶段前移,与对抗模式下的庭审实质化相对应,控辩协商实质化亦成为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基本要求。然而,控辩平等协商作为协商性司法的核心和量刑合意形成的关键环节,却未受到立法、实务层面的应有重视,相应配套之程序性规则体系与保障措施的缺失,使得控辩协商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控辩双方诉讼实力不平衡导致控辩协商实质性缺位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程序正义是刑事诉讼的灵魂。为增强控辩合意过程和协商结果的公正性,应探索控辩协商之规范模型,从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决策能力两个层面考量,探讨建立规范、具体、系统的控辩协商程序之基本方向和完善法律规范层面对控辩协商规制不足的路径。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人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从刑事诉讼结构理论的角度来讲,这是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所致。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与不足。新律师法的修改为改变不合理的诉讼结构,提高律师辩护人地位,真正实现控辩平衡和审判中立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相似文献   

12.
控辩平等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机会和手段的对等、竞赛规则的公平。检察官具有法律守护人的使命,负有客观义务,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程序性的监督,不可能使检察官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检察监督不仅不会损害控辩平等,反而有利于保障控辩平等原则的实现。  相似文献   

13.
具结书是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处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核心地位。具结书的契约本质属性,决定其形成过程应放弃讯问模式而采用充分的控辩平等协商方式。具结内容应包括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起诉书的指控内容应与其保持一致。失效的具结书不得用于指控。着眼于控辩应对途径,具结书文本的结构和内容应作重新设计,以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的“契约精神”和控辩平等协商的基本原则。此外,本文对公诉权的未来发展思路以及有效法律帮助的实现途径进行了相应探索。  相似文献   

14.
刑事审前法官制度的理论价值在于四个方面:司法中立理论、司法控制理论、司法救济理论、控辩平等理论。本文指出刑事审前法官制度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是许多热点制度研究的交汇点。  相似文献   

15.
如何维持一种平衡的控辩关系是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构造中主要呈现控辩失衡的态势。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应当以司法主体性理念为基础重塑控辩关系。通过加强对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建构控辩平衡的诉讼构造,以实现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16.
控辩平等之现代内涵解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社会形态的不断变化必然引至社会规范的发展演进,而在无数种社会规范演进中,法律文化往往有着最后共同的归宿,即用法律制度凝聚和表达法律的进步与文明。控辩平等之立论,源于"平等武装(equalityofarms)"理论。长期以来,国内外学术界也都是从平等武装与平等对抗的层面认识和剖析控辩平等的内涵。然而,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控辩平等的内涵已经有了新的丰富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控辩平等原则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之一,已为大多数法治发达国家所吸收。当前,中国《刑事诉讼法》面临再次修改,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应当借鉴吸收控辩平等原则的合理内涵。由于人们对其确切涵义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导致在设计控辩关系的一些具体问题上出现违背控辩平等的主张或做法。本文拟对控辩平等的涵义进行探讨,继而反思证据开示制度,以正本清源回归理性。  相似文献   

18.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现代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提供证据的原始第一人,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有违现代法治文明对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大体对等的要求,是对被告人的质证权、辩护权的践踏,是对程序公正原则的违背。但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存在一些现实矛盾,建立和构建完善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为贫穷的、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辩护或代理的制度。它是一种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为保持控辩平衡、保障社会弱者获得平等诉讼机会以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基本人权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其主旨在于实现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障每一个进入刑事诉讼的公民均有平等的机会实现实体正义。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国际化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上世纪6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日臻完善,与此同…  相似文献   

20.
李章仙 《证据科学》2017,(5):536-546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改革应当破除对法官职权的误解,不能将庭审中法官职权的行使直接等同于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侵害.追求客观真实的司法传统要求法官依职权对程序进行控制和管理,兼顾诉讼并行价值离不开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实现控辩双方的实质平等也需要法官摆脱绝对消极的裁判者角色.当然,庭审实质化进程中法官职权的行使也应恪守诉讼的司法形式性,以"看得见的正义"树立裁判者权威,藉司法能动搭筑与控辩双方理性沟通的桥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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