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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只能审查行政行为,行政职权以外的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只能审查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所引起的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只能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复议申请,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开启了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先河。但该法规定得不够彻底,未能真正、彻底、有效地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在论证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对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作了深刻的立法分析。  相似文献   

3.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4.
华飞 《人大研究》2005,(3):24-26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称, 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政府行政行为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 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某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规则及权利义务关系, 有时也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根据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 …  相似文献   

5.
王建丽 《协商论坛》2006,(11):57-5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至今已经整整16年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完善,某些方面已显得滞后而不能适应当今社会需要,问题和缺陷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凸显,暴露出了行政程序法体系的不科学性、不合理性。一、按现行法律规定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并参照国务…  相似文献   

6.
<正>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就抽象行政行为列入行政复议范围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现就该条款的内涵、意义和实施谈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7.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发挥社会管理作用的重要途径和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保证广大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有力屏障。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却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借鉴国外对抽象行政行为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尽快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可诉范围内。这既具有必要性,又具可行性。  相似文献   

8.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不具有法律效果但可能产生事实效果的职权行为和职权相关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的主要类型有行政执行行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行为、提供资讯行为、行政指导、非拘束性行政规划以及职权相关行为。完善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的措施是:一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作从宽解释,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范围;二是修改《国家赔偿法》,扩大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三是制定行政补偿法,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补偿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相似文献   

9.
[市民咨询]什么是行政复议?公民对哪些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部门答复](一)什么是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利益,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一活动就叫行政复议。(二)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均有权利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相似文献   

10.
公安行政复议是解决公安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争议的一种独立程序 ,涉及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权限的各个环节。入世后公安行政复议要解决立法方面存在的冲突 ,实现统一 ;增强公安行政复议的独立性、公正性 ;应在公安行政复议领域取消行政最终裁决复议。  相似文献   

11.
公安行政复议是解决公安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争议的一种独立程序,涉及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权限的各个环节.入世后公安行政复议要解决立法方面存在的冲突,实现统一;增强公安行政复议的独立性、公正性;应在公安行政复议领域取消行政最终裁决复议.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能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机关较少,能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却非常多。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影响面很大,有的甚至直接危及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和规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完善的五大措施。  相似文献   

13.
行政立法是一种最重要的抽象行政行为,但在行政立法之外,还存在着与之密切联系的另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即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种行为称之为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这种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极为广泛,除享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外,其他行政机关亦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文件,上至国务院,下至县级人民政府的下属机关、乡镇行政  相似文献   

14.
实践中,有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越权错位等规定造成的,因此,对"红头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将起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加的若干内容中,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格外引人注目。根据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  相似文献   

15.
公安行政复议、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政府依照专门程序对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审理、裁决的活动.可见,公安行政复议、诉讼是解决公安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和争议的行政救济手段,行政复议是通过行政程序进行救济,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救济.既然是涉及与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矛盾和争议,若处理不当,在很大程度上…  相似文献   

16.
中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范围在方式、原则理念以及确定可诉讼行为的类别上与两大法系国家相比存在着不同并有一定缺陷。我国应实行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采用肯定概括加否定列举的立法模式,取消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使得所有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均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同时,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加强对立案审查的监督,从而更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各种利益。  相似文献   

17.
本文通过分析、归纳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作用指出,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的依据,是行政复议的审理依据和审查对象,在行政诉讼中不是审理的依据,而是间接审查对象,实际上是一种证据.从逻辑和理论上理清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认识,旨在更好地发挥其在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监督阶段的不同作用.  相似文献   

18.
赵晓洲 《长白学刊》2006,(5):112-112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  相似文献   

19.
尹静 《中国民政》2014,(12):48-49
<正>规范性文件认定是法制工作机构的重要日常工作,是合法性审查和定期清理的逻辑起点。准确甄别认定规范性文件,对将所有红头文件纳入规范化、轨道化管理,保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办法》(2011年8月1日实施)第二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民政部规章以外,民政部制定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上述规定为民政业务类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提供了直接依据。遵循"由表及里"的认知规律,判断一个  相似文献   

20.
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它不但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又有强大的行政权力作为后盾,行政机关抽象行为的不当,将更广泛地使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受到侵犯。我国现行对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监督方式:行政机关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自我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抽象行政行为穷行间接监督。由于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而以上的几种对抽象行政并为的监督方式都存在缺陷和不足。因此,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抽象行政行为的侵害时,缺乏及时有效的法定程序使相对人获得救济。而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严密的角度来看,都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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