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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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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姝 《法治研究》2009,(9):93-100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到夫妻个人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伴随相关司法解释的先后出台,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问题一直存在争论。本文在对保护夫妻利益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和保护交易安全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2.
李洁 《法制与社会》2012,(35):239-240
从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借条只有夫妻其中一方签名确认,而绝大多数债权人将债务人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基本上判决确认这些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偿还。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但却侵害了夫妻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被一些恶意举债当事人利用而作为离婚时多分财产的法律工具。本文从当前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并试提出个人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3.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举债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到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伴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陷入了"交易安全保护说"和"夫妻之中  相似文献   

4.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的对外债务纠纷是十分常见的问题。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离婚时,必须妥善解决债务的清偿问题。对于夫妻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首先,认定共同债务十分重要。认定共同债务的标准有:1.债务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而对于何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又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a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b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其次,要明确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是1.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在以一方名义举债的情况下,要保护非举债一方的利益。第三,要明确共同债务的具体清偿问题。按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似文献   

5.
俞潇 《法制与经济》2008,(16):52-53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的对外债务纠纷是十分常见的问题。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离婚时,必须妥善解决债务的清偿问题。对于夫妻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首先,认定共同债务十分重要。认定共同债务的标准有:1.债务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而对于何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又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a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b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其次,要明确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是1.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在以一方名义举债的情况下,要保护非举债一方的利益。第三,要明确共同债务的具体清偿问题。按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学》2017,(5):35-43
在域外的多部民法典中,确立夫妻债务规则的立法模式可划分四类,其中在夫妻财产制中规定对外财产责任最为常见。实行不同种类夫妻财产制,配偶之间负担对外财产责任有别。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可区分为大、中、小、超小四种法例。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通常限于共同生活的必要、共同财产所生债务、夫妻合意之债,且夫妻对半负担共同债务之清偿责任;个人财产仅在特定情形下对共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本人负责清偿。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配偶一方个人财产清偿了另一方配偶个人债务的,获益配偶方应予以补偿。基于保障对外财产责任履行和配偶另一方利益等考虑,立法禁止或限制配偶一方擅自处分、让与其财产或财产利益。我国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定夫妻对外财产责任时,既要充分考虑夫妻均是独立个体,有各自的个人利益,又要考虑夫妻是婚姻共同体的成员,彼此具有共同利益;坚持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既合理分配夫妻对财产责任负担,又要公平保护第三人权益。  相似文献   

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直接影响到非举债方配偶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尽管有一些认定规则和推定规则,但其价值取向、判断标准不同。有的从保护非举债方配偶权利和婚姻家庭整体利益出发,形成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和推定规则,这种规则有时导致夫妻合谋假离婚实现逃债,侵害债权人权利情形的发生;有的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权利出发,形成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内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这种规则有时导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合谋制造虚假债务,侵害非举债方配偶权利情形的发生。上述情况造成了司法实务部门对具体案件法律规则适用上的困局,破解该困局的最佳方案应当是:依据兼顾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权利与非举债方配偶的权利的价值取向和原则,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框架下,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进行重新解构。在实体法层面以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为中心,实现相关法律规范与清偿规则的有序衔接;在程序法层面,通过在一定条件下增加债权人注意义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8.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是由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组成的,它从目的推定制逐渐发展为合意推定制、利益分享推定制。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非举债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受到了损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对司法解释(二)的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作出了一定程度的修正,但仍需有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以债务成立时间为核心标准,确立了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属于法律上的权利推定规则。该推定规则的立法价值选择过于偏向债权人利益保护,推定前提条件设定简化,例外范围列举限制,证明责任分配失当,有违民事推定的基本程序原理而致正当性受阻。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基本思路是:平衡保障交易安全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价值追求,债权人一方证明负担的减轻不能以夫妻一方证明责任增加为代价;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适用以债权人主张为前提,且债权人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原因事实的初步证据提供责任;取消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反驳方式限制,以概括性方式赋予夫妻共同债务推定不利方当事人的程序反驳权,并根据不同反驳方式合理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0.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具有四个特点。我国现行共同债务制度具有立法缺陷:法律体系不统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及除外情形规定不合理。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措施主要有:科学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范围,设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清理法律规范,重构夫妻共同财产除外推定规则;构建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强化债的相对性,构建大额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制度。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目的论"改为"名义论",由于欠缺立法基础,背离了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法理,严重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亟需完善。本文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论述,在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建议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限定在日常生活领域,并通过完善家事代理制度,构建夫妻财产补偿等措施,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界定原则上应限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和用途,其他负债尤其是以一方名义对外的负债,应综合家庭情况、第三人善意与否以及开支是否明显过分等因素区别对待。夫妻共同债务应准用连带责任的清偿规则,即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始由个人财产连带清偿,且具体清偿时应与其他相关制度相互协调,以合理兼顾债权人和夫妻各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夫妻债务纠纷中,如何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范围,出现纠纷时如何保护各方利益,如何使夫妻债务认定更加规范且易于操作,已是目前理论和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立足司法实践,从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出发,结合具体个案,以及我国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的立法现状,并对《婚姻法》夫妻债务制度进行了评析探讨,并提出了关于我国夫妻债务制度建设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4.
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制度之构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早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需要。由于立法严重滞后,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债务认定不准,清偿不力,后遗症较多,极不利于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维护社会稳定。本文拟对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制度略述管见,求教同仁。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法学界有人将夫妻共同债务定义为“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有人定义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6.
离婚时不能清偿之债务是指原夫妻双方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离婚时不能清偿的债务。正确处理离婚时不能清偿之债务,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男女各方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对个人债务的处理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  相似文献   

17.
邓世新 《法制与社会》2010,(10):139-140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夫妻共同债务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需要夫妻连带清偿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有多种类型,我国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经历了从目的判断到“名义论”推定的变更,以更好保护债权人权利。我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规定存在模糊和简单之处,我们需要在立法申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内容,允许将债权人作为离婚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且明确建立夫妻分居制度,以更好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相似文献   

18.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存在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现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给予规范的定位、不符合司法实践经验的缺陷,并对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包括:完善立法结构;修改现行《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废除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增补日常家事代理权;建立夫妻债务认可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相似文献   

19.
夫妻共同债务应被定性为一种有清偿顺序的连带债务。比较法经验表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限责任通常是作为“共债推定”的配套制度而存在,而我国现行法确立的是“个债推定”。鉴于我国夫妻财产归属欠缺明晰的公示方法,破解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责任财产的范围,而在于夫妻债务的认定范围。只要坚持将“夫妻共同债务金额”与“确定的受益金额”等同,从严认定共同受益型夫妻共同债务,就既能与第三人受益返还的财产法原理相一致,又能有效消除连带债务的严苛性。夫妻共同债务应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时才能以双方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首先以其个人财产偿还,不足时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偿还;当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并存时,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用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债权人为同一人也应如此。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仅规定了夫妻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执行顺序,尚需补足其余两项规则。  相似文献   

20.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设计,在价值理念上应以寻求婚姻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和谐统一为指针,在认定标准上采实质主义,以所负债务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为旨归。在内容上明确对因"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予以类型化划分,在立法体例上参照婚姻法有关认定夫妻共有财产的编排体例,对夫妻共同债务之认定采概括、列举和排除体例的形式,在证据规则上采举证责任倒置主义,公平分配证明责任,以实现对夫妻双方财产权益和债权人利益衡平保护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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