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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按照专利法的上述规定,构成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必须满足5项条件: 1.在专利权被授予以后;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3.为了生产经营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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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专利权用尽规则,就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无需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就可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构成侵权。本文以古贝春侵权案为切入视角,对专利权用尽原则做进一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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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的专有权利。以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论,我国《专利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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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首先应弄清什么是专利权?怎样才算构成专利侵权?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主管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专有权利。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排他性和时间性、地域性。专利侵权,是指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遭到某种违法行为的侵害。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专有实施权的侵权,一种是对标记权的侵权。专有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独占实施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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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序言 专利权本身存在一些限制,其中第一种限制就是我国专利法第62条所规定的“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权用尽理论是在对专利权的这种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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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专利权耗尽的原则是指,由专利权人自己或经其同意由第三方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不再受专利权中的限制权的约束,售出的专利产品可以被他人再销售或使用,不构成专利侵权.在欧盟范围内,专利权耗尽原则是通过司法判例和法学理论发展而来的,迄今为止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尚未生效的欧共体专利公约(GPu)1中规定的一些原则,却常被欧洲法院引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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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的销售者或使用者主张权利的理由经常是:其不知道所销售或使用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且该产品有合法来源,因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赋予被控侵权的销售者和使用者该项抗辩理由的是现行《专利法》(2000年修正)第63条第2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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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1):24-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根据前述规定。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包含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产品.不包括对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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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锦华 《医药知识产权通讯》2002,(6):1-6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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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构成专利侵权。专利权人有权诉请人民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怎样理解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含义,怎样具体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一条,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如何正确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以保护专利权人与非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进一步的分析研究。“所谓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是指因专利权被侵犯,请求人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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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属于无形财产权。作为知识产权,它的载体是由文字、图表、符号、数学式、化学式以及线路图等予以描述的专利文件。它不具有有形财产的物质属性,受到侵犯时并不导致技术方案本身的损毁或者灭失,因此不能依其本身确定保护范围;专利权人制造的产品有时与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相一致,故专利权人制造的产品也不能用于确定保护范围。如何正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已成为专利侵权诉讼的重点和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专利诉讼案与其他诉讼案的主要区别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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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专利法第11条,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制造、使用、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他人的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另外,进口他人专利产品或依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构成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叙述简便,以下统称专利权人)享有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的禁止请求权和赔偿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专利权诉讼中,时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如果没有一定的措施,使侵权人暂时停止侵害,则等到专利权人得到胜诉判决,其损失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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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在科研机构与工厂企业建立科研协作关系中,研究部门伤害企业利益的现象也有,但比较多的是企业侵犯研究部门的权益,因专利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少。因此,怎样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行为,探讨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一所谓专利侵权行为就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内,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可分两种情况,一是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仿制了该专利产品,或销售、使用了未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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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迄今为止,按照世界上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所通行的准则,包括大多数的巴黎条约成员国在内的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的专利法有关的规定及其精神,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将该专利权人在A国制造、并在A国合法转让后的专利产品进口至该专利权人同样已获得专利权的B国,即,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将被视作对该专利权人在B国的专利权的侵犯。 如日本特许法第101条规定:“下述行为视为对专利权或专用实施权的侵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转让、租赁或进口,仅用于实施该发明的产品,或者表明、提出对该产品的转让或租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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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过程中,正确理解外观设计产品的制造、销售与使用行为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到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几则案例,对此问题作一探索。(一)对制造、销售、使用的理解1.对产品外观设计的使用对产品外观设计的使用,是指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得到了应用,而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获得专利时,其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是被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之外的。因此,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讲到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禁止权时,并未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禁止权。也就是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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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0年8月25日新修订<专利法>对原1992年<专利法>第62条进行了部分修正,将原<专利法>第62条第2项作出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规定修订为新<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试对该规定加以释评,以求教于大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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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标记权仅仅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及专利号,完全取决于专利权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专利权人有标记的权利,也有不标记的权利。一般地说,专利权人会选择加注标记,因为,这对自己的产品是一种宣传,也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防止无意侵权行为的发生,也防止有人有意以不知道是专利产品为由,进行侵权。 任何权利的行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