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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滥用职权罪没有明确规定其罪过形式,导致学界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产生了多种分歧认识。本文从判定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应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心理态度为标准入手,分析了滥用职权罪具有故意和过失的认识因素,具有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而不具有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和疏忽大意的认识意志因素,从而得出滥用职权罪只能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复合主观罪过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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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总则有关罪过形式非犯罪故意即犯罪过失的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并未完全落实。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罪过形式除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之外,还存在兼含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形式。这种状况的存在给司法机关认定和处罚相关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惑。为了解释这一现象,我国刑法学者提出了"复合罪过说"、"客观的超过要素说"、"罪量要素说"、"严格责任说"等多种学说,但是这些学说都存在不足之处。"兼有型罪过"立法是指立法者将两种不同罪过形式的犯罪行为糅合在一起共用一个复合的法定刑的情形。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案是修改相关的法律。在相关法律被修改之前,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出台司法解释对"兼有型罪过"犯罪的量刑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实际罪过形式适用相关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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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罪过属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内容。在刑法上,罪过有故意与过失两种。在刑法理论上,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是,在论及罪过形式时,还有一种混合罪过问题。所谓混合罪过形式,又称双重罪过形式,是指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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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和"欲"可以被分别用来对应罪过理论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知"和"欲"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知欲构造"可以用来对罪过形式重新进行分类,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将不属于罪过形式的一种。用"知欲构造"对罪过形式所作出的重新分类将有助于在刑法立法上适度紧缩犯罪圈和刑法司法上实现刑法的基本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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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法中的犯罪冒失是指冒不合理之险。在英国刑法中 ,犯罪冒失理论经历了主观冒失、客观冒失和主、客观冒失共存的发展阶段 ,并最后又趋向于主观冒失的回复。英国刑法中的犯罪冒失 ,不是解决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之间区别困难的第三种罪过形态。英国刑法中的冒失 ,由于与间接故意及过失的关系混乱 ,不宜作为第三罪过形态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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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应创制行为故意概念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的犯罪故意概念以危害结果为认识与意志的核心内容,这在实际上排除了行为的故意的存在空间,刑法理论界也几乎忽视了行为故意的存在事实。然而,这与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中承认行为犯的认识存在矛盾之处。因此,笔者基于诸多合理事实及理由,首先提出行为故意与结果故意这一全新的划分犯罪故意的标准,并对行为故意和结果故意的概念及其认识因素、意志因素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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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是犯罪的主观要件,在现代刑法中更是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罪过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便是如何理解和认识间接故意,本文立足于现行刑法的规定,在分析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间接故意概念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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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门现行刑法典的改革中,犯罪构成规范居于核心地位,尤为重要.澳门刑法典中关于犯罪构成规范"行为-罪过-主体因素"的顺序可考虑调整为"主体因素-罪过-行为"的排列顺序.关于主体规范的完善,可考虑增设法人犯罪,下调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增设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关于罪过规范的完善,需探讨删去必然故意的规定,完善犯罪过失的规定,改进关于刑法上认识错误的规定;关于行为规范的改进,宜注意明确规定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等同性,改变对不作为犯之得减轻处罚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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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中罪过性质与形式的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中主观罪过性质与形式的现状概览 我国刑法总则对何谓故意、何谓过失等主观罪过的性质与形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 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只要在主观上存在“明知”的意识因素,并且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已具备了犯罪的故意。《刑法》第 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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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摆在刑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侵权行为的行政违法性通常是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基础或前提。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增长。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 ,但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要素和内容 ,尤其是对于违法性认识和犯罪目的 ,还有不同的认识。我国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描述性原件尚不够统一、准确 ,建议以“情节严重”作为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构成的共同描述性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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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即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险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罪过的形式有两种:故意和过失。在现代刑法中,它是犯罪构成中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不允许惩罚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思想犯,也不允许惩罚在主观上不具备故意或过失罪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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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龙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4,(2)
在刑事法和民事法分离的过程中,以金钱赔偿为中心的民事制裁和以死刑为中心的刑事制裁也逐渐分离,传统的侵权行为的结果责任和团体责任随着刑罚的日益严酷而日益显露出缺陷。同时,受重视犯罪入主观罪过的教会法的影响,人们逐渐认识到了由主观要件限制刑罚处罚范围的必要性,因此主张主观责任和个人责任的责任主义原则逐渐确立。责任主义要求行为成立犯罪必须主体上具有责任能力,主观上具有罪过即故意和过失。例如,旧派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产物,行为没有故意过失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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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罪过行式的判断标准在于判断犯罪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即犯罪行为人对犯罪结果到底持过失或故意的心理态度。本文主要论述了刑法分则条文罪过形式以及其甄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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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但未明确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对此,学理界对此众说纷纭,主要有双重罪过说、过失说和故意说三种观点。从法律文理性、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和责任主义方面考虑,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为故意,符合我国刑法处罚过失犯的原则,有利于实现刑法上的公平正义,同时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本罪在适用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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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分析表明,<罗马规约>与中国刑法在犯罪故意的种类、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等许多方面存在相同之处.但同时,在确定故意的标准、价值判断的要素以及心理要件概念的适用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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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现存9个过失危险犯立法例。过失危险犯是一种因故意违法而过失导致危险状态的犯罪。它是事故型犯罪的未遂形态。过失危险犯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罪过心理较一般过失存在着对违法的故意心理。过失危险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包括罪过部分和非罪过部分的犯罪心理。因故意违法而过失导致重大险情的行为具有犯罪化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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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了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危险性理论是从整体和规范的角度认定结果加重犯的正当化根据,而复合形态论则是从局部和事实层面分析结果加重犯的结构,两种理论并非不可协调,反而可以相融共生.在事实层面上,结果加重犯在基本罪和加重结果上存在着“故意+故意”和“故意+过失”两种不同罪过形式,两种罪过形式同时存在.当然,从规范立场来看,这样的罪过形式最终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但这不能成为否认这种特殊罪过形式在事实层面上存在的理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