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34 毫秒
1.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  相似文献   

2.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0年 11月 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0年 12月 21日起施行。   2000年 12月 19日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相似文献   

4.
戴琼 《政法学刊》2012,(4):49-53
涉外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不易确定,损害结果地为数众多,传统民事管辖权的规则面临挑战,目前国际上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我国立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特点,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和受害人受损害的结果地,损害结果地是指诽谤言论的传播地,同时又是原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或工商营业所所在地或法人的营业地,如果侵权行为地和损害结果地不一致,由原告选择管辖法院。  相似文献   

5.
按照我国传统理论,对于侵权案件,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然而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全球性,在网络领域发生的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地难以判断,这给原告起诉带来很大的困难。本文力图另寻他途,主张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享有管辖权,以方便原告起诉,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6.
网络侵权行为司法管辖权初探(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接上期)五、原告所在地是否可以作为管辖权的基础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侵权行为通过网络来实施,使侵权行为的影响力不断扩大,被告通过其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其侵权后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最为严重。同时,由于网络的可交互性,被告可以比传统的侵权行为更方便地指向原告所在地。被告的商业行为试图进入原告所在地,侵害原告权利,可以表明其愿意接受原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或者说被告是可以预见被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结果的。这些观点在美国一些判例中已有适用。网络侵权行为的影响力更指向了原告住所地,可以考虑将原告所在地作…  相似文献   

7.
网络的发展给著作权带来的冲击无疑是巨大的。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信息来源的复杂性,使得侵权之源,有迹亦难寻。传统以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为基础的司法管辖权标准在互联网世界的适用遭遇瓶颈。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判决的反思,提出了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确定侵权行为地的具体方法。  相似文献   

8.
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能否适用于以及该如何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是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要问题。该依据虽然受到网络的冲击,但仍能适用于此类案件。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其加以发展。“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应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管辖依据。只有当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才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  相似文献   

9.
陈锦川 《知识产权》1995,5(3):36-37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犯软件著作权提起的诉讼,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当然也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凡实施了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的,具体来说就是实施了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该行为地的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比如,未经软  相似文献   

10.
一、网络的特点对传统著作权侵权管辖的挑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侵权诉讼的管辖基础是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前者较好确定,后者可进一步区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涉及到网络,其确定问题就变得尤其困难。网络具有全球性、超地域性、虚拟性、交互性、实时性和管理中心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人们能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变得更加容易,只要拥有一台终端设备,鼠标一点,任何人都可以复制、上传、下载任意多的资料,特别是手提电脑的普及,侵权者在乘飞机通过A、B、C国或公海至D国的途中完成侵权行为,这给侵权行为实施地的…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快速发展,法院受理的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呈不断上升态势。有效规制该类侵权行为并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制裁,同时又能够保证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笔者在回顾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情况对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等加以分析.进而提出构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相关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司法管辖权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网络带来的复杂管辖问题一直在诉讼中困扰着法院及诉讼当事人,虽然出现了一些新管辖权理论,但目前仍无统一定论。传统的管辖权理论仍适用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必要的时候可以适当扩大管辖范围,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侵权行为地的计算机终端和网络服务器以及侵权行为人的"有意利用"等因素考虑在内。  相似文献   

13.
中国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当前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所确立的被告住所地一般管辖规则和侵权行为地特殊管辖规则,可继续适用于网络侵权争议管辖权的确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充分认识到网络侵权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将场所化理念与多元分析要素切实注入管辖权分析之中,特别是在立法上也缺乏有关诽谤等人格侵权与知识产权侵权管辖权行使的特殊规定.我国的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待在矫正传统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管辖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注入以合理预见、利益中心、关联争议集中管辖等分析要素进一步予以考察重构.因信息网络传播所引起的侵权争议,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应确立在有关争议与受案法院地存在紧密联系的基础之上,除非没有其他行使管辖权的可能,受案法院不能仅以有关侵权行为发生在该地为受理案件的唯一根据.  相似文献   

14.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但未明确何为“公共利益”。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包括科学文化传播的公共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共利益。所谓“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则是对市场经济秩序公共利益的破坏,应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制止,以免产生更大的危害。“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应介于轻微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和著作权刑事犯罪行为之间。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判定特定侵权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时,应根据被侵权作品的数量、侵权行为的次数或持续时间、侵权所得,并结合其他若干因素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5.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域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  相似文献   

16.
传统侵权管辖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侵权,被告住所地这一连结点因侵权的本质未变仍可继续适用。侵权行为规则因在网络环境中的难以确定性和实证角度上的不必要性,不宜再适用于网络侵权。另外,原告住所地这一新的连结点为解决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确定问题提出了新的思路。最终得出:以原被告住所地为网络侵权地域管辖连结点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
网上侵权案件管辖权确定中的特殊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上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管辖权确定因素的多样性。网上侵权案件的技术性有必要借助技术手段解决。在确定何地可作为侵权行为地时,必须考察其是否具有物理位置的关联性、易确定性及损害相关性。网址(无论互动与否)、服务器所在地和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从技术、法理及可操作性上均可成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从而形成侵权行为地确定因素的多元体系,但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确定因素应受到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18.
<正> 保护著作权,是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而处罚著作权侵权行为人,使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得到救济,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处罚和救济的前提,是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正确地认定。与其他种类的侵权行为相比,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在许多国家,不少著作权侵权案的二审与一审法院的判决截然相反。在我国近几年的著作权保护实践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从发展趋势来看,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将可能减少,处于“模糊地带”的侵权案例将会增多。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只是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而没有给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侵权认定的明确标准。各国著作权法及有关国际条约也无此类规定。与此不同,专利法与商标法都对侵权认定标准有相应的规定。譬如,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他国家专利法也规定了相应的专利侵权判断的方法和主要标准或准则。我国专利主管机关还在实践中探索出一套专利侵权判断的方法和原则。相比之下,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缺乏具体的法律准则,致使有些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分析,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及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定,结合著作权侵权实践中  相似文献   

19.
《电子知识产权》2005,(5):48-50,60
在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纠纷占绝大多数,而其中被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被告承担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案件又占相当比例。正确认定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确定赔偿数额对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多年来,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在认  相似文献   

20.
一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重心在于通过制裁著作权侵权行为,使受侵害的著作权得到救济。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关键是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正确予以认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对侵害行为进行了列举,但未规定侵权认定的明确标准。尽管该法第四十五条第(八)项设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